在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于劳动者的权利尚未形成,只是一种利益争议,所以处理此种争议不宜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因此,我国对于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而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协调处理。
(一)协调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所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都可以成为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构,其所设置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处理利益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形成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利益争议。协调处理一般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中央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中央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https://www.xing528.com)
(二)协调处理程序
协调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协调处理的启动。发生利益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②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包括是否为集体合同争议,是否属于该劳动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等,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③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劳动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后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④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利益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人数相等的代表3至10名参加,并各指定1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劳动者方面由工会委派或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在协调处理争议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方面的代表的劳动关系。⑤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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