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合法原则,即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②协商原则,即进行集体协商的双方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③合作原则,即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公平合作;④利益兼顾原则,即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兼顾双方合法权益;⑤和平原则,即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维护公共秩序,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的订立是指雇主(我国通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团体与工会(或其他工人组织)就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商议并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国际上通常称为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因此,集体协商(collective consultation)就成为我国集体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协商程序的启动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①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②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③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④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⑤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2.协商会议的规程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会议。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二)职代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通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所以,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www.xing528.com)
(三)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为了保障集体合同内容的公平、合法,加强政府对集体劳动关系的指导,有的国家规定集体合同在由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但实行政府备案制;有的国家要求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方能生效。我国属于后一种情况,即实行集体合同审查制。
(1)集体合同的报送与登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集体合同的审查管辖。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集体合同审查的范围。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审查意见的提出与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③审查意见;④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5)审查异议的再协商。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将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四)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论是口头协约还是书面协约,均应当有效。但是,如果要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将来发生劳资争议,自然以书面协议为妥当。德国、法国等国均要求团体协约必须是书面契约,因此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集体合同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此外,有的国家将政府的认可设置为集体合同生效的最后一道程序,如苏俄关于集体协议的立法。受此影响,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行的《团体协约法》也规定:“团体协约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呈请主管官署认可,主管官署发现团体协约条款中有违背法令、或与雇主事业之进行不相容,或与工人从来生活标准之维持不相容者,应删除或修改之;如得当事人同意时,得就其删除或修改后之团体协约认可。”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自第16日起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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