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一般需经过一两个月的时间;而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到人民法院实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则没有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强制权慎重行事的指导思想,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及时性,有些行政决定如不能及时执行,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行政强制法》又规定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而不受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的限制。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当对立即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审查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是否会影响公共安全和情况是否紧急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由本院院长批准,作出立即执行的裁定,并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则不应适用该条关于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而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但由于“情况紧急”以及“公共安全”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存在判断问题,首先由行政机关进行判断,然后由法院再次判断。就行政机关的判断,课题组认为以“比例原则”作为判断的基础。行政机关必须在通过立即强制执行这一手段所达到的行政目的,与如不使用立即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的公共安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如后者利益是大于前者的就可以提起申请立即强制执行。就法院的判断,其也应以比例原则作为判断的基础,但司法在判断时,应确立行政裁量尊重论以及司法谦让主义,更多应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审查行政机关的判断是不是建立在比例原则之上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出具“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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