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立法,一般被称为国际劳工标准,也称为社会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的办法。
国际劳工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下列各类:①基本劳工人权,指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主要是指建立工会的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实行集体谈判、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废除童工劳动等;②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以及工伤赔偿、抚恤、失业保险等;③针对特定人群和职业,包括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等。(www.xing528.com)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促进了会员国对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实施,对维护各国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劳工组织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对公约的批准进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整个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主要以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因此,尽管国际劳工组织称其为国际劳工最低标准,并标榜标准的普遍性和灵活性,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公约的制定及批准实施方面仍有不少困难,与发达国家存在许多矛盾。特别是近年来,少数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和政府主张,应将各国执行劳工公约的状况与其国际贸易和市场准入相联系,在劳工组织中引起一片反对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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