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原则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具体要求是: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二)组织规章
组织规章是指工会组织自己制定的内部工作条例,通常称为工会章程,内容一般包括总则、会员、组织机构、组织制度、经费等。我国《工会法》要求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中国工会章程》作为中国工会的内部组织规章,必须由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并由各级工会组织和会员共同遵守。
(三)组织体系
依据《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各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上述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基层工会共同构成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中国工会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行政区划建立的省级、市(县)级地方总工会是工会的地方领导机关;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全国和地方的产业工会,作为本部门的工会领导机关;基层工会是建立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工会基层组织。在上述各级工会组织体系中,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地方总工会领导当地的下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铁路、民航两个产业工会全国组织对所属地方产业工会实行系统领导,但须尊重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其他产业工会全国组织与地方总工会对所属地方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双重领导;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地方总工会主要通过同级产业工会对基础工会实行领导;小城市和县总工会,除建立市、县产业工会外,直接领导基层工会。
(四)组织的设立与撤并
《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五)基层工会组织(www.xing528.com)
基层工会是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基础单位,也是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基本纽带。
(1)会议规则。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设置规则。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3)工会干部的保护。工会干部的保护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工作岗位的保护,即“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二是工会干部身份的保护,即“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三是劳动关系的保护,即“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六)工会会员
根据《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1)会员享有以下权利: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③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④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⑤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⑥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2)会员履行下列义务:①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②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③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做斗争;⑤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⑥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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