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的性质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这表明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自愿性、阶级性和群众性。
(1)自愿性。工会组织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完全根据本人自愿,不受任何限制或强制。
(2)阶级性。我国工会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组成,非工人阶级的成员不得加入工会。在现阶段,我国工人阶级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农民、个体劳动者及外商企业中的外商代理人等非工人阶级成员不得参加工会。
(3)群众性。《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表明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二)工会的地位
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我国工会组织目前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一元化、独立性和法人资格。(www.xing528.com)
(1)一元化。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学家黄越钦在《劳动法新论》一书中指出,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有一元化与多元化之分:所谓一元化是指只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工会联合组织,各工厂一级雇用单位也只有一个工会组织;所谓多元化是指在全国并存几个不同的工会组织,不存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工会联合组织,各工厂一级雇用单位也不只存在一个工会组织。目前在我国,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唯一合法的、联合广大职工并代表国家利益的群众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组织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职工群众中另立组织,不得进行分类工会组织的活动。
(2)独立性。《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明确,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表明,我国工会在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依照工会章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法人资格。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属于第一种方式;而基础工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则需要通过第二种方式。
(三)工会的职责
(1)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①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③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此外,工会还可以通过组织职工民主管理、参与经营管理、参与政府事务、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等手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在基本职责之外,工会的职责还包括参与、教育等职责。所谓参与职责,就是指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所谓教育职责,就是指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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