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令
执行令是法院发出的用以指令当事人遵从终局判决的决议[31]。当事人没能自愿履行判决时,法院被允许作出扣押财产以确保判决执行的决议。
(二)破产或者清算
如果在执行时当事人明显无力清偿债务,作出最后判决的法院没有权力作出一方当事人破产或被清算的决议。然而,在这个节骨眼上,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获得证明此种情况的证明书副本以便提起破产或者清算诉讼。上述案件中的一些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受理,对于那些没有履行最初的执行令规定的义务的当事方可被判决破产或者对其进行清算。
(三)管理令
通常,一个管理者被法院任命去管理在指定的案件中负有支付义务且被认为有私藏其财物倾向的当事人的事务。这个管理者有对债务人的业务作好记录的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业务收益和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得到清偿。
(四)拘留(www.xing528.com)
拘留不是判决或者救济的一部分,但是是一种完成对法院所作判决的执行的一种方式。一般说来,《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把其当作一种对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制裁的一种措施加以考虑。然而,法院可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议,裁定债务人不允许离开其住所直到判决被完全执行,这一措施适用于判定由义务方作出特定的、亲自履行的行为的判决。
(五)国际合作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604~608条提及的国际合作包括调查取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其他事务,当它们的执行可能对位于墨西哥境内的当事人带来影响时,墨西哥法院将协助外国法院执行这些司法行为。
一般地,墨西哥法院将依据外国法院的调查委托书和授权行事。然而,墨西哥法院将只依当地程序法的要求而不是依据外国法律行事。
如果符合《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和《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就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总的来讲,它们将无须经过墨西哥法院对该案的是非曲直的再审和审查而被承认和接受。特别是,外国判决必须不违背墨西哥的公共政策;当事人必须向墨西哥法院提交清楚地证明该判决可靠性的正式文件(其必须由官员正式证明,而该官员的签名须由离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最近的墨西哥领事馆认证);在外国作出的判决所处理的问题和争议必须不是源于对物诉讼;依据墨西哥法律承认的、国际社会认可的原则,外国法院必须有合法的管辖权;被告必须被送达传票,在判决之前获得宪法赋予的举证权利和抗辩权利;该外国判决必须是终局的,不受制于任何复审或合法的追索权(既判案件);判决解决的问题不是同一对当事人在墨西哥法院提起的诉讼所要解决的同一问题,如果在后一起诉讼中传票已正式地送达外国当事人。
即使满足了以上所有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出裁决的国家不互惠执行墨西哥法院作出的裁决,墨西哥法院也可以拒绝执行该外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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