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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法院的专属权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拒绝承认的原因也可能是该判决违背了第151条规定的罗马尼亚法院享有的专属管辖权。采取了保全措施或被宣布可临时执行的外国判决在罗马尼亚境内不予执行。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外国判决,其中所确认的事实对罗马尼亚法院具有证明效力。

罗马尼亚法院的专属权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23]第十二章的第四节对外国判决的效力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1.外国判决的含义

本法所指的外国判决的概念是指由外国法院公证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判决文书

2.判决的实质法律效力(第167条)

外国判决,如果涉及的是判决作出国公民的法律地位或者是由第三国作出而当事人各自所属国已首先予以承认,则罗马尼亚法律也予以承认。

判决的实质法律效力,如果该判决涉及的是第166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诉讼程序,只要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应在罗马尼亚得到承认:(a)判决按其作出国法律被认为有效;(b)按照前述法律,法院有权作出判决;(c)关于外国判决的效力,判决作出国与罗马尼亚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判决是在诉讼中败诉方缺席时作出,则还须确定通知参加正式审判的传讯书以及诉讼的受理文书是否准时送达该败诉方及其是否被给予了辩护和上诉的机会。

如果外国法院没有传讯当事人以致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程序,则该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没有法律效力,除非其效力已为该当事人承认。

3.不予承认的情况(第178条)

在以下情况下外国的判决应不予承认:

(1)该判决是在外国以欺骗手段获得。

(2)该判决危害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公共秩序。拒绝承认的原因也可能是该判决违背了第151条规定的罗马尼亚法院享有的专属管辖权。

(3)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罗马尼亚法院已作出了判决,即使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在该争议提交外国法院时已在罗马尼亚法院的审理之中。

外国判决不能仅仅因为没有适用按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应适用的法律而是适用了其他法律而被拒绝承认,除非诉讼程序涉及罗马尼亚公民的婚姻状况或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所作判决导致了一个与适用罗马尼亚法律时不同的结果。

4.审查

经过对第167条和第168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后,罗马尼亚法院不应再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或修改。

5.受理法院(www.xing528.com)

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当事人,其住所或营业所所在地地方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裁决。根据外国裁决对实体性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对该外国的判决的承认申请由该法院裁决。

6.要求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书

要求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书应依照罗马尼亚诉讼法的要求拟订,同时应附上以下文件:(1)外国判决的复印件;(2)法律效力的证明;(3)对在外国进行的诉讼中缺席的当事人发出的传票和诉讼受理书和送达证明复印件或者其他官方证明文书复印件,该文书能够证明对败诉方发出的传票和诉讼受理书均已准时送达;(4)其他能够补充证明外国判决书满足第167条中所规定的条件的文书。第1款中所规定的文书应附上经过公证的译文,该译文还需按照第162条的规定予以再次认证;如果当事人对所提交的经过公证的文本表示赞同则不需要再次认证。(第171条)

对于承认的申请将在审判程序中以判决或期中判决的方式予以裁定,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应被传到场。

如果从外国判决中可以得知被告已经同意该项诉讼要求,则可在不传讯当事人的情况下对申请予以判决。

(二)对外国判决的执行

非自愿履行的外国判决,根据该判决应被执行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可执行申明书,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罗马尼亚境内对其予以执行。

采取了保全措施或被宣布可临时执行的外国判决在罗马尼亚境内不予执行。

对外国判决的执行应考虑到第167条所确定的条件,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按照其作出地法律可以执行;(2)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尚未失效。

第178条和第179条之规定也适用于可执行申明。

按照第171条所确定的条件而作出的可执行申明申请书应附上由作出申明的法院提供的可执行性证明。可执行性申明在当事人被传到场后通过判决作出。如果外国法院判决作出可以分开的诉讼请求则可执行性申明也可分开作出。

在对可执行申明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基础上执行令应依照罗马尼亚法律作出,对于可执行申明所做的判决应列人该执行令。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外国判决,其中所确认的事实对罗马尼亚法院具有证明效力。(第178条)

(三)法院调解与仲裁裁决

在外国达成的法院调解在第173条第1款和第174条至第178条所规定的前提下在罗马尼亚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第179条)

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对中罗两国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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