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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与规则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设于人事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设于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2月通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该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统一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办理程序。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与规则

(一)劳动争议的含义

劳动争议,又称劳资争议、劳资纠纷、劳动纠纷等,是指劳动者(或其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团体)之间围绕劳动权利、义务及相关利益所发生的争议。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没有对劳动争议给出明确的定义,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制过于狭窄,主要针对企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对于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的集体争议涉及较少。

(二)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人事争议

1.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

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但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这种单向隶属关系决定了双方实质地位的不对等。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相比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通常要对劳动者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在法院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劳动争议在提起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另外在举证责任方面两者也有不同。(www.xing528.com)

2.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军队等特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等发达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设于人事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设于劳动行政部门。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后,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逐渐合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2月通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该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统一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办理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②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③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⑤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但是在附则同时规定:对于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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