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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请求执行的申请应向被告在土耳其的住所地法院提出。(八)执行裁定或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法院签发执行令的外国法院判决,按照执行土耳其法院判决同样的程序予以执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的判决,在土耳其境内执行的,适用与上述相同的程序。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对中土两国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作了规定。

土耳其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及国际诉讼程序法[7]第二章第二节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了规定。

(一)执行令

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只在当土耳其法院签发执行令时,才能够在土耳其得到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关于自然人法律地位的裁定,同样须有土耳其法院签发的执行令,才能执行。

(二)属物管辖和属地管辖

签发执行令的权限属于大区法院。请求执行的申请应向被告在土耳其的住所地法院提出。没有住所地的,向被告在土耳其居所地法院提出。被告在土耳其既没有住所,又没有居所的,申请可向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扎米尔法院提出。

(三)请求执行的申请书

请求执行的申请书,其制作的份数应与被告人数相同,申请书应包括下述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如果有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应包括他们的姓名和地址。(2)作出判决的国家的国名和法院的名称,作出判决的日期、判决的编号和判决概要。(3)希望部分执行的,应说明与判决有关的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下述材料应随同申请书一并提交法院:(1)经过外国法院确认的判决书副本,以及经过公证的译本;(2)由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书记员签发的、经过公证的判决生效确认书,以及经过公证的译本。

(五)请求执行的条件

如果符合下述条件的,法院可以发给执行令:(1)土耳其共和国与作出判决的外国之间存在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存在互惠的;(2)外国法院的判决未违反土耳其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的;(3)判决未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4)被告没有在土耳其法院提出异议,不存在没有及时通知他出庭参加诉讼,为自己辩护的情况,也不存在判决违反该外国立法的情况;(5)作为被告的土耳其人,在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时,对根据土耳其冲突规则所援引的准据法没有提出异议。(www.xing528.com)

(六)通知的送达与异议

请求执行的申请书在法院审理完毕的当天即可与判决书一起送达当事人另一方。有关的裁定通过简易程序作出。

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裁定不符合本节规定或判决已经部分执行或全部执行,以及执行裁决存在困难等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

(七)法院裁定

法院有权作出执行部分或全部外国判决的裁定,也可以驳回执行请求。法院的裁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官签名并加盖印章。

(八)执行裁定或向最高法院上诉

对于法院签发执行令的外国法院判决,按照执行土耳其法院判决同样的程序予以执行。就法院作出执行判决的裁定或驳回执行请求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适用该法总则中的规定。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执行即中止。

(九)承认

法院认为请求执行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即签发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令。但第38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也适用本条的规定。由外国法院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的判决,在土耳其境内执行的,适用与上述相同的程序。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对中土两国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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