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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缺席类型及再审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泰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两种缺席类型,即不答辩和不出庭,在后一类案件中,缺席方可在判决作出后15天内申请再审,如果在规定时间没有申请再审,则从该规定时间届满之日起判决被认为是终局的。然而,外国判决判予的与依泰国法律可获得的救济类型一致的其他救济,是否可执行仍不清楚。

泰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缺席类型及再审规定

(一)承认和执行的法律基础

泰国没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泰国也没有参加任何公约,亦未签署双边协议或其他能获得判决的互惠承认的协定。尽管如此,泰国还是有收入判例汇编的处理外国判决执行的案例。该案例被认为是在这一问题上惟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泰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决定不是法律,因此,对于该案的讨论只能是指导性的,以帮助理解泰国法院怎样在无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处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下的讨论是以最高法院第585/2461 B.E.(1918)号决议和法理学说为基础的。

该案是一起(原告)买方因(被告)卖方没有发售货物而引发的争议。原告向越南西贡民事法院起诉,西贡民事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于是被告逃往曼谷,原告在曼谷民事法院寻求执行西贡民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法院推翻了曼谷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原则是各国之间相互尊重。法院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如果该判决是由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且判决是终局和结论性(conclusive)的。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越南公民,因此,西贡民事法院对此类案有管辖权,然而,西贡民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缺席判决,原告不能证明《越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终局性和决定性,根据《泰国民事诉讼法典》(B.E.2452(1909)),法院如宣告被告因没有出庭而败诉,被告可在判决作出后15天内申请再审。如果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西贡法院将认为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不是终局和决定性的。”最后,原告的请求被驳回。

(二)承认和执行的必要条件

最高法院第585/2461B.E.(1918)决议强调了承认和执行的如下原则:

1.国际管辖

最高法院声称,由于原、被告都为越南公民,因此,西贡民事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当某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寻求在泰国被执行时,其管辖权须由泰国法院进行审查。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适用当事人国籍原则来决定越南法院的管辖权。

2.终局性

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如果案件在同一法院重审,或者仍有一些争论尚待处理,泰国法院将不执行该判决。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从案件本身的性质而言,判决也必须是终局和结论性的。”本案中,原告未能以越南法证明判决终局性问题,因此,最高法院适用了泰国法律并声明:“根据《泰国民事诉讼法典》(B.E.2452(1909)),如果被告被法院宣告未能出庭且被判决败诉,则被告在判决作出后15天内可以申请再审,若无其他证据证明,泰国法院将认定缺席判决不是终局和结论性的。”如果该外国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泰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两种缺席类型,即不答辩和不出庭,在后一类案件中,缺席方可在判决作出后15天内申请再审,如果在规定时间没有申请再审,则从该规定时间届满之日起判决被认为是终局的。这样,如果申请再审的15天期限届满,则缺席判决成为终审判决。在最高法院的上述案件中,期限是否届满并不清楚。

3.互惠

大多数评注者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并不要求互惠。一项外国法院的判决只要满足其他法院的要求就是可被承认和执行的,而不管外国法院本身是否准备承认和执行其他管辖地的判决。

4.欺诈

此问题尚未明确。就国内判决而言,因欺诈获得的判决只能依据公共政策上诉到高一级法院,同一法院不能对其作出决定。依据《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只有缺席案件才允许再审,但欺诈则不行。然而,采用欺诈方式获得的外国判决则不同,这种欺诈必须被认为违反了泰国的公共政策。因此,依据公共政策,欺诈被认为是不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种辩护措施。

5.自然公正(www.xing528.com)

如果程序与自然公正相矛盾,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可能被拒绝。虽然最高法院并未提及这个问题,但自然公正原则是泰国法院所必须遵循的国际司法的最低标准。然而,此辩护的界限是模糊的,违反自然公正基本上应包括外国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适用的那些不合规则的程序,但没有扩展到案件的是非曲直。

6.公共秩序

根据《泰国冲突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法的适用要不与泰国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相矛盾。如果将这项规定类推适用,也就是说,外国判决在泰国将既不被承认也不被执行,如果它与泰国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7.救济的性质

依据最高法院早期作出的决定,毫无疑问,外国金钱判决在泰国能被执行。然而,外国判决判予的与依泰国法律可获得的救济类型一致的其他救济,是否可执行仍不清楚。

(三)外国判决的效力

1.定案效力

大多数评注者的观点是,一项不能令原告满意的外国判决不能阻止原告以原先的诉因在泰国再次起诉。原告可以这么做,即使外国法院禁止这种行为。

2.结论性和不容反悔性

关于这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8条规定,如果一项判决或决定是终局的,则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不能再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大多数评注者认为,该规定只适用于国内判决。因此,外国判决的终局和不许反悔问题在泰国是不确定的。

3.执行方法

大多数评注者认为,在外国法院胜诉的原告既可以以外国判决为根据在泰国提起诉讼,也可以基于最初的诉因在泰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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