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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制度-解读与实践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基本制度、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程。国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标准,各行业及地方可制定高于该标准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劳动保护制度-解读与实践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基本制度、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卫生管理制度。由于后面还要分别专门介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制度,这里只介绍劳动保护基本制度。劳动保护基本制度是指规定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之中的共同适用于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标准制度等。

(一)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公众劳动安全卫生认识的有效途径。《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内容上说,安全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基础知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从教育方式上说,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对新入职劳动者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的所谓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作岗位劳动者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对管理员和安检人员的安全卫生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及其责任的教育;对新工艺、新机器、新原料等使用及其安全性能的培训教育;对一般劳动者进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的教育等。

(二)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及其他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安全卫生认证主要包括如下方面。①生产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许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于2004年1月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②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进行了规范。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高空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和排水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③具有特殊危害性设备或产品的安全认证。《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压力容器、漏电保护器、劳动保护用品客运架空索道等产品,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www.xing528.com)

(三)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程。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主要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标准,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地方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地方劳动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制定的在本地区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国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标准,各行业及地方可制定高于该标准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1992年制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包括7类:①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②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如《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③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④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⑥气瓶产品标准;⑦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四)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此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都规定有“三同时”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②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预期效果,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③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④工程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行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⑤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者,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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