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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劳动保护立法:国际机制及影响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护立法是工业社会的产物。随后,英国相继颁布了《工厂法》、《矿业法》、《印染工厂法》、新《工厂法》、《补充工厂法》等劳动保护立法。此外,意大利、瑞士、比利时、丹麦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时,这一时期劳动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也有明显提高。国际劳工组织是推动世界各国劳动保护立法的重要力量,其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劳动保护公约,构成了劳动保护的国际机制,对各成员国的劳动保护立法具有促进作用。

国外劳动保护立法:国际机制及影响

劳动保护立法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英国作为世界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于1802年率先制定了《学徒健康道德法案》。随后,英国相继颁布了《工厂法》(1833年)、《矿业法》(1842年)、《印染工厂法》(1845年)、新《工厂法》(1847年)、《补充工厂法》(1850年)等劳动保护立法。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189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工业法》。法国于1841年和1874年颁布了《幼少年工业保护法》和《劳工保护法》。此外,意大利、瑞士、比利时、丹麦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保护立法在形式上从综合性工厂法过渡到专门性劳动保护法或劳动法典中专章规定劳动保护条款,如美国于1969年、1971年分别颁布了《煤矿安全与卫生法》《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英国在1974年颁布了《劳动安全与卫生法》;日本在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同时,这一时期劳动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也有明显提高。

国际劳工组织是推动世界各国劳动保护立法的重要力量,其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劳动保护公约,构成了劳动保护的国际机制,对各成员国的劳动保护立法具有促进作用。如1925年的《工人事故赔偿公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本国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和《面包房夜间工作公约》,1930年的《防止码头工人事故公约》,1937年的《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1960年的《保护工人免受离子辐射公约》,1967年的《准许工人搬运的最大重量公约》,1971年的《防止苯中毒引起危害公约》,1974年的《预防和控制由致癌物质和致癌剂造成职业危害公约》,1977年的《保护工人免遭因工作场所中的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而造成的职业危害公约》,1979年的《港口装卸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公约》,1981年的《职业安全卫生与工作环境公约》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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