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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要求以互惠为前提吗?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国家甚至已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1964年施行的原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5款则规定,只有在外国法院判决是针对捷克斯洛伐克公民或法人时才要求有互惠关系存在。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在与有关国家未订有条约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国法院判决时,原则上要求以互惠为前提[11]。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要求以互惠为前提吗?

如果不存在条约关系,那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般要求以互惠为条件。但与其他类型司法协助不同的是,在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由于被申请承认或执行的外国判决往往跟内国有比较密切的关联,或者当事人是内国公民,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内国,或者内国有必要对外国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予以保护,因此,如果内国一概强调互惠,就有可能反而对自己不利。例如,当外国法院通过判决解散某个公司时,内国难道能仅仅因为该外国不实行互惠而认为该公司在内国仍然存在吗[9]

正因如此,近些年来,为了确实保障本国或本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互惠原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的运用更趋灵活。有些国家甚至已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如根据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十一章的规定,互惠只是执行的条件而不是承认的条件;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法律中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的法院判决也不要求互惠[10]。1964年施行的原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5款则规定,只有在外国法院判决是针对捷克斯洛伐克公民或法人时才要求有互惠关系存在。 (www.xing528.com)

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在与有关国家未订有条约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国法院判决时,原则上要求以互惠为前提[11]。但也有例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对于中国公民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就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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