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通常被称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经济补偿制度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之一,可以有效减缓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困难,有利于社会稳定。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慎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和终止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如下。
(1)劳动者辞职型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⑦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⑧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⑨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协商解约型经济补偿金(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的动议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解约型经济补偿金(第三、四项)。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错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此期间,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终止型经济补偿金(第五、六项)。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金,具体包括如下情形:①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③由于用人单位丧失合法经营资格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如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④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通常会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相当于劳动合同订立之时就为终止之时),而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却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的无效而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所以规定“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
(5)竞业限制型经济补偿金。前面已有论及,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但需要注意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方面,与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完全不同。(www.xing528.com)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跨越2008年前后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与补助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办结交接工作”之时即为“支付经济补偿金”之时。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给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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