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与原则
劳动合同终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终止;狭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灭。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都是狭义上的。
根据劳动合同终止的依据是法定事由还是约定事由,可以将劳动合同终止分为约定终止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则也由此可以分为“约定主义原则”和“法定主义原则”。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了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两种情形,也是承认约定终止的。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事由,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难以起到稳定就业的作用;同时,《劳动法》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条款。一是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主义”原则,不再允许“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终止条件,该约定也是无效的[2]。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6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增加规定了两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以上规定可以整合为如下方面。
(1)劳动合同期满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的一种法定事由。我国《劳动合同法》依据合同期限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预先约定了终止时间,所以一旦期限届满,除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外,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发生期满终止的情形;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之时即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综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实际上修正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在民法领域,公民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法领域,劳动者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资格将消灭,客观上已经没有提供劳动的可能,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www.xing528.com)
(4)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包括被动消灭(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等4种)和主动消灭(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不论是被动消灭还是主动消灭,都将导致用人单位失去用人主体资格,意味着此时用人单位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确定无疑地进入了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的法律后果。《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被处罚用人单位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发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当该企业或者商户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门才有权利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
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被撤销是指由政府机关撤销有瑕疵的公司登记,比如:用人单位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法定的实体性条件,被政府部门发现后依法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企业可能基于如下原因提前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之自然终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避免有所遗漏。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见第四十二条)出现时,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限制是针对“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而言的):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属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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