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确定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由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行为和劳动者的应招(应聘)行为构成。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知情权及告知义务。
1.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违法扣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法收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违法扣押,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不得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要求应聘员工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可能面临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2.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告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如可以在宣传材料和招聘广告中列明,对应聘者发基本信息告知函、在公开推介会上介绍等方式);告知义务的主动性,为避免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或没有保留告知证据而被认定为欺诈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设计告知程序,并设计专门文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保留可以证明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3.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动告知其信息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向劳动者了解情况,劳动者不必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用人单位要行使知情权,必须主动向劳动者了解情况。因此,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具有被动性。用人单位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要求应聘者详细填写信息登记表,内容可以包括用人单位想了解的各个方面(但应当与工作有关),同时应当注明信息虚假、遗漏的后果,基本信息登记表应当要求求职者本人亲自填写并签字。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原则(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①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公民也可在我国就业,但其就业年龄须年满18周岁。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有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不合法,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无效,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③程序与形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具有严肃、慎重、明确、有据的特点。
2.公平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过于失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彼此在法律上完全处于平等地位,但由于用人单位在组织上、经济上与劳动者存在明显的比较优势(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且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劳动合同立法和执法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消除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以最终实现结果的公平。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规定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许第三方非法干预。
4.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欺诈或威胁手段强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诚信原则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彼此尊重,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平等待人;劳动者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和荣誉,真正形成一种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劳动关系。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有具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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