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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与培训主体的行为规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障劳动者职业教育与培训权的实现及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从不同角度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职业教育与培训主体的行为规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

职业教育与培训应该遵循先培训后使用、按需培训、培训费用合理分担、终身培训等原则。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活动中,涉及国家(或政府)、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雇用单位及劳动者等四方主体。为了保障劳动者职业教育与培训权的实现及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从不同角度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一)国家(或政府)的职责

职业教育与培训是国家的职责,政府应承担起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的责任。同时政府拥有宏观调控的权力,可以设立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要求劳动者持证上岗。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政府应承担如下职责。

1.建立职业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2.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3.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就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4.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5.筹集发展职业教育资金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二)对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规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1.设立条件(www.xing528.com)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②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③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④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费收取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3.师资配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三)对用人单位的规制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1.对雇用的劳动者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3.遵守国家岗前培训的规定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对劳动者的规制

劳动者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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