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最早起源于学徒制度,英国于1802年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既是历史上最早的劳动立法,也是关于学徒制度的最早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奉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开始普遍重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相继出现。英国于1948年制定《就业训练法》,1964年制定《工业培训法》(1973年修改为《雇佣培训法》),1975年制定《职业训练金计划条例》;德国于1969年通过《职业就业法》,另外还制定了《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及370多种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条例;日本于1958年制定《职业训练法》,1969年制定《人力资源开发促进法》,1987年制定《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美国于1963年制定《职业培训法》,1964年通过《人力发展和训练法案》;法国于1966年制定《职业训练法》,1976年制定《终身培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和培训立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公民就业有训练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职业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地位。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单行法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此外,我国已经制定的有关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法规规章还包括《就业训练中心规定》(1991年)、《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就业训练规定》(1994年)、《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94年)、《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1995年)、《企业职工培训决定》(1996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1999年)、《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2000年)、《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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