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将已有的比较成熟的就业援助政策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就业援助制度的规范化。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将就业援助对象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进一步将就业援助对象区分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两种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就业援助的申请与确认
就业援助对象的具体范围和认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三)就业援助的途径与措施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www.xing528.com)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2.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3.就业援助登记与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四)失业保障制度
《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因此,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全部劳动者、资金合理分担、失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失业保障体系,是建立健全我国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失业保险又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避免重复,这里不做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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