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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扩大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及地方政府责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家扩大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因此国家必须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促进就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三)地方政府落实扩大就业政策的职责《就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国家扩大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及地方政府责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计划来配置劳动力资源,当时的基本就业政策是国家安置就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立为改革目标之后,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确定了与之适应的劳动力市场改革方向,明确了市场导向的基本就业政策,但国家依然在就业政策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是计划经济遗留的痕迹。正如《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修改了我国的基本就业政策,即由原来的国家主导型就业政策调整为市场主导型的积极就业政策,正如《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力市场在就业中的主体地位:所谓“自主择业”,即意味着就业首先是个人问题,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寻找就业岗位;所谓“市场调节就业”,就是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自主选择;所谓“政府促进就业”,就是政府为弥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缺陷,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在市场主导型的基本就业政策框架下,《就业促进法》还明确了我国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

(一)就业促进的政府责任体系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在就业促进的政府责任体系中,国务院负责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2008年以来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促进责任的落实必须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国家扩大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因此国家必须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促进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如下就业支持政策,创造就业机会。

(1)鼓励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2)扩大对外就业。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3)财政支持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税费优惠政策。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②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③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④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⑤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⑥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其中,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还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金融支持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6)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www.xing528.com)

(7)失业保障政策。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三)地方政府落实扩大就业政策的职责

《就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具体而言,各级地方政府在扩大就业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5)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6)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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