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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民商事诉讼程序的要点与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陪审团被用于更大的范围时,原告被要求在答辩状终结时把有陪审团的审判通知给所有当事人或在开庭通告书之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证言是通过传票传唤证人出庭并经过口头询问、交叉询问及再询问而予以接受的。如果证人不说加拿大的两大官方语言,那么应为其配备能干、独立的翻译。

加拿大民商事诉讼程序的要点与规定

(一)为审判作准备

尽管管辖区有关于由法官陪审团进行审判的规则,但实际情形是一些省几乎废除了民事陪审团,在其他的省也仅仅是有限地使用陪审团。这被解释为是因为在许多省,民事陪审团仅仅在诽谤、非法拘捕、非法拘禁和诬告案件中才被允许。当陪审团被用于更大的范围时,原告被要求在答辩状终结时把有陪审团的审判通知给所有当事人或在开庭通告书之后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于准允陪审团的决定是任意的,申请者被要求解释利用陪审团的理由。

一旦案件被受理,适当的法庭官员将该审判列入审判日程,同意当事方在正式的“申请日(motions day)”出庭,并为其他的当事方安排更为适当的日期。确定案件审理日期后达成的任何和解必须传达给法院官员。

1.审判的范围及顺序

大量的管辖区已引进了“分别审判”的概念,它允许对某个问题一准备就绪即行审判。因此,在个人伤害案件中,因为医疗问题可能需要经过许多年才能解决,所以可通过临时预先偿付胜诉的原告一定的赔偿来解决责任问题。这种限制性审判方式有希望使经济困难或在伤害之后、最后赔偿之前需要医疗费的当事方受益。

审判顺序部分依据程序法,部分依据司法实践确定。一般的审判顺序如下:(1)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法官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和反诉,但经法院同意允许他们后来恢复诉讼;(2)如果在审理期间有人申请休庭,而当事方皆同意或其理由正当,主审法官可以中止审判;(3)如所有的当事人都出庭,审理开始于原告代理人对诉因的陈述,他同时也应出示证据,阐述事实和法律,出示文书,阐述请求的救济;并且(4)被告代理人可进行简短的反驳,但更经常的是选择在原告之后作详细阐述。

此后,原告代理人将传唤并询问每一位证人,及在其他当事方交叉询问之后再次询问在交叉询问中提出的任何问题。原告代理人也可交叉询问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人,提出任何反驳证据及在被告代理人陈述之后作答复性陈述。

2.证据的提交

加拿大程序规则的一个显著变动是授予法官任命独立专家来调查及报告事实问题或提出与诉讼中的争点有关的意见的权力。由于专家通常是从当事方同意的名单中选出,不应把它与司法顾问官和技术问题的评估者相混淆。这种专家可以进行询问、测试或试验并向法庭提交报告。因为他被当作一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的公正的人。

在复杂的诉讼中,当对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准备了大量存在冲突的材料时,上述方法很有价值。证据出示规则虽然广泛,但是简单。法庭报告人要求列表并展示每一当事方的证据。法庭书记员负责保管证据,如果必要,把证据提交给上诉机构,并且最后要返还给律师以重新分配给当事人。

3.在出示证据时审判法官的作用

大多数管辖区的规则允许审判法官检查所有在审判中提到的场所或事件。在因交通或生产事故导致的诉讼中,这种做法日益普遍,法官可以依检查中得到的印象审判,即使它不同于在审判中提交的证据。现代规则已保留了法院排除证人以避免拼凑证据的权力,直到他们被传唤作证。排除证人的规则存在的例外包括:(1)所有委托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不应被排除,但被要求在所有其他当事方之前提供证据;(2)当事方本人;(3)专家证人。

在已提交的证据显示没有表面证据支持诉讼的前提下,规则允许被告方在原告的证据提交和辩论结束时提出驳回起诉申请。法庭承认原告在审判开始后获得的证据,但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出示,并且前提条件是它在早期未被发现。

一般说来,法庭在审判终局前会拒绝提出咨询性意见。相关规则通常允许某一当事人要求重新开庭来证明由于疏忽而遗漏的事实和文书,例如,证明一当事人的合并(incorporation)。法庭不允许用在事件发生后一段时间拍摄的场所照片来证明争论,因为所要求的事实已发生了变化。

(二)证据(www.xing528.com)

1.证据的本质和目的

证据的目的是支持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证据包括:(1)从当事人或任何证人那里获取的陈述;(2)对书面证据和成为权利要求核心的场所的查验;(3)法学研究;(4)专家、委托人或特别代理人的聘请。

证人证言是通过传票传唤证人出庭并经过口头询问、交叉询问及再询问而予以接受的。反对暗示性的询问的规则现已放松,允许当事方用这种方式询问回避回答问题的证人。如果证人不说加拿大的两大官方语言,那么应为其配备能干、独立的翻译。

如果证人仅仅被要求证明一份文件或签名,那么他可以提供宣誓笔录以避免其出庭的花费和不方便。相反,被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可能被要求向法庭提交他们所掌握和控制的与诉讼有关的每样物品,无论这些物品的类别如何。不出庭的证人可被警察拘押并带至法庭。

大多数现行的规则通过允许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及该当事人然后可能被他们自己的代理人再询问,避免了传唤对方当事人作为证人的危险。

2.证据的种类

证据包括当事人证据、对财产和导致诉讼的场所的查勘报告、专家鉴定、公文书及来自于因年幼、疾病及体弱而不能出庭的人的证据。

(三)书证

书证一词现包括胶片、照片、录像带、表格、图表、计划、调查、统计、录音及通过各种设备储存的信息。实际上,法庭把所有可提供信息的材料视为可发现的文件。

(四)特权

特权请求要在书面陈述中清楚地阐述,包括对特权请求的根据进行足够的描述。特权请求的根据常被概括为:(1)律师——委托人交流;(2)用于诉讼准备的文件;(3)在其他案件中享有特权的文件;(4)医生——病人交流;(5)医疗记录;(6)专家意见;(7)“非歧视”通信(“without prejudice”correspondence);(8)税收返回(tax returns);(9)商业秘密

(五)当事人口供

实践中,代理人常在审判前会见当事人和证人,以确保:(1)证人已理解和审查了所有将被出示的证据;(2)他们了解提交的证据的实质;(3)提出在交叉询问中可能被提出的问题;(4)为专家的技术语言的简单化作准备。

直接口头询问、交叉或再询问的基本规则被法庭控制审判程序的权力缓和,以致能保证证人免遭骚扰或尴尬并在进一步询问中再次传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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