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地适用——空间效力
在空间适用范围上,我国劳动法较之其他部门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根据劳动法的不同立法层次,我国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法规、规定、决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统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属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该地方政府行政管辖区域范围之内。
(二)何人适用——对人的效力
1.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即属于工人编制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编外人员之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2.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5)家庭雇佣劳动关系。(6)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7)义务性、慈善性劳动及家务劳动。
(三)何时适用——时间效力(www.xing528.com)
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劳动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劳动法生效的时间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明确规定,如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明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是通过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明定生效日期,如《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2.劳动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明定了失效时间或失效的特定条件,当失效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即自然失效;二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同或相抵触的新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规定旧法失效或不明定,但旧法自然失效。
3.劳动法的溯及力
劳动法的溯及力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溯及既往;二是不溯及既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