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的衡量标准

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的衡量标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着,州作出维持初步认定的最终决定。被上诉人未提出复议请求,而是对伤残津贴终止的合宪性提起了诉讼,认为在进行听证前应当恢复其津贴。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的衡量标准

石肖雪[2]译

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部长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

编号:74-204

辩论日期:1975年10月6日    判决日期:1976年2月24日

为能够获得相应资格,并持续领取《社会保障法》所述的伤残津贴,劳动者必须证明自己“由于医学上确定的身体或精神创伤”而没有能力“从事任何实质上能带来报酬的活动……”并且,对于其创伤的严重程度已经导致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或其他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负有持续的举证责任。对于这一资格认定,由州的相关行政机关来作出评估,并从劳动者及其医疗机构处收集相关信息。当行政机关所获信息存在冲突时,可由其独立安排体检。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受益人状况的初步评估不同于受益人自己的判断,那么就会通知受益人其津贴可能将被终止,并且会向受益人提供一份相关证据概述,同时赋予受益人查阅相关证据的机会。然后,州的行政机关会作出最终决定,并由社会保障总署(SSA)进行审查。如果社会保障总署认可州的决定,则书面告知受益人决定的内容、理由,并且受益人仍有权提请州行政机关再次进行重新审议。在社会保障总署作出上述认可之后,津贴将在认定痊愈后的两个月内被终止。如果州和社会保障总署复议后,决定仍然不利于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就有权提请社会保障总署的行政法法官召开一次正式听证会。如果听证的结论与之前的决定相反,则领取者还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总署上诉委员会进行审核,最后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最终认定申请人的伤残时间超过最初确定的终止日期,则申请人有权获得补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领取伤残津贴几年以后填写了州发放的调查问卷。行政机关在考虑调查问卷所载信息、医生和独立医学顾问的报告以后,写信告知被上诉人,其初步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残情况已于1972年5月终止,被上诉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补充信息。被上诉人在回函中对其身体状况的描述提出了争议,指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确认其伤残。接着,州作出维持初步认定的最终决定。社会保障总署认可了州的最终决定,在7月通知被上诉人其津贴将于当月结束后终止,被上诉人有权在6个月内提请州进行重新审核。被上诉人未提出复议请求,而是对伤残津贴终止的合宪性提起了诉讼,认为在进行听证前应当恢复其津贴。联邦地区法院部分依据“Goldberg v.Kelly案”[3],认定终止伤残津贴的过程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根据《社会保障法》第4条,判决在终止津贴前,被上诉人有权要求召开正式听证会。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则对地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据“Weinberger v.Salf案”[4],对于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部长关于《社会保障法》所述津贴问题的决定,地区法院对相关诉讼没有管辖权,除非是《美国法典》42卷第405条(g)款规定的,部长参加听证后作出“最终”决定的情况。

本院认为:

1.地区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诉讼有管辖权,因为根据《美国法典》第405条(g)款的目的,拒绝其津贴申请是一项最终决定。

(1)《美国法典》第405条(g)款的终局性,要求用尽所有的行政救济,或者已经向部长提交关于津贴的请求。被上诉人对调查问卷的回答及其反馈给州的回函明确提出其仍然处于伤残状态,津贴不应被终止,符合后一种情形。

(2)虽然被上诉人显然未用尽内部审核程序,且通常只有部长有权决定放弃这些审核程序,但本案申请人所提问题涉及其非常重要的权益,此时留待部长来作判断是不合适的。事实上,被上诉人所提出的合宪性审查的诉求与他的实体请求密切相关,且被上诉人(与“萨尔菲案”的情况相反)业已指出,错误的终止会对他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这证明拒绝其继续领取津贴的请求是一项“最终决定”,满足法定的用尽所有救济的要求。

2.在终止社会保障伤残津贴决定前,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不是必需的,《社会保障法》所采纳的行政程序已经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1)“正当程序是灵活的,应根据特定情况来决定程序性保护的程度。”[5]本案涉及首次终止津贴前及审核过程中的行政程序的合宪性,需要考虑三个因素:①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利益;②因为现有程序而使相关利益遭到错误剥夺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保障所可能具有的价值;③政府利益,包括所涉及的行政职责、采用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所造成的财政及行政成本。

(2)伤残劳动者因错误的津贴终止受到的不利影响,总体上要小于福利补助领取者(如“戈德堡案”中的申请人)。伤残津贴的资格认定并不是基于申请者经济状况的困难程度,虽然错误地终止伤残津贴可能给领取者带来困难,但这一需求程度可能要小于福利补助领取者。考虑到伤残津贴领取者可以享受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与“戈德堡案”相比,本案更不宜背离一般的原则,非正式的听证程序已经足以保障相关权益了。

(3)与低保福利资格认定相比,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医疗鉴定更明确、更易证明。是否终止伤残津贴的决定一般取决于“医学专业人员出具的常规、标准及公正的医学报告”[6]。因此,交叉询问式的正式听证对于伤残鉴定而言,其所具有的价值远远小于低保福利认定的情况。

(4)书面陈述是伤残津贴领取者向决策者传达自身情况的有效手段。详细的调查问卷基本明确了决策的相关信息。对决定起到关键作用的信息直接来源于医疗机构。最后,在终止津贴前,州允许伤残津贴领取者或其代理人查阅决定所依赖的全部信息,告知伤残津贴领取者得出初步评估结果的原因,给予伤残津贴领取者提交补充论据和证据的机会。

(5)对于所有终止伤残津贴的决定都采取正式听证,会带来过度的财政负担和行政负担。正式听证所要求的庭审模式既非必要,亦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最有效的决策方法。在本案中,每一项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都获得了有效的程序保障,并且在最终决定前,还为申请人提供了正式听证以及司法审查的机会,本案不存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

撤销上诉法院判决[7]

鲍威尔(Powell)大法官发表了法庭意见,伯格(Burger)首席大法官、斯图尔特(Stewart)大法官、怀特(White)大法官、布莱克姆(Blackmun)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大法官加入。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撰写了异议意见,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加入。史蒂文斯(Stevens)大法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副司法部长博克(Bork)支持上诉人。副检察长琼斯(Jones)、代理助理总检察长佳菲(Jaffe)、杰拉尔德·P.诺顿(Gerald P.Norton)、威廉姆·坎特尔(William Kanter)及大卫·M.科恩(David M.Cohen)在意见书中认同博克的意见。

唐纳德·E.厄尔斯(Donald E.Earls)支持被上诉人。卡尔·E.迈克菲(Carl E.McAfee)在意见书中认同其意见。[8]

鲍威尔大法官发表了法庭意见

本案的问题在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是否要求在终止社会保障伤残津贴前给予领取者正式听证的机会。

在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可以获得1956年《社会保障法》第2条所述的伤残保障津贴计划下的现金津贴。[9]被上诉人埃尔德里奇在1968年6月首次领到津贴。1972年3月,被上诉人收到州的调查问卷,其填写了调查问卷,说明自己的身体没有好转,指明了最近就医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生姓名。接着,州向埃尔德里奇的医生索取了报告。对报告及卷宗内的其他信息进行考虑之后,州发函通知埃尔德里奇,初步认定埃尔德里奇的伤残状态已于1972年5月终止。通知书包含拟终止津贴的理由说明,并告知埃尔德里奇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获取和提交有关其身体状况的补充信息。

埃尔德里奇在回函中对其身体状况的描述提出了争议,指出州有足够的证据确认其处于伤残状态。[10]接着,州作出最终决定,认定埃尔德里奇的伤残状态已于1972年5月终止。社会保障总署认可了州的最终决定,在7月通知埃尔德里奇其津贴将于本月结束后终止,还告知埃尔德里奇有权在本次初步决定后的6个月内提请州复议。

埃尔德里奇未提出复议请求,而是提起诉讼,称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部长作出伤残状况评估的行政程序不符合宪法,认为在举行听证前应恢复其津贴。[11]部长要求驳回埃尔德里奇的请求,理由是终止埃尔德里奇伤残津贴的决定是根据有效的行政法规和程序作出的,埃尔德里奇未用尽可用的救济。关于决定前应举行正式听证的论点,埃尔德里奇完全基于本院对于“戈德堡案”[12]的判决,即终止福利补助前应举行“正式听证”。[13]部长称,“戈德堡(Goldberg)案”并不适用于本案,伤残津贴资格不像福利补助资格那样以经济需求为基础,伤残资格决定主要取决于医疗证据,而申请人的诚信问题在决定中基本没有作用。

地区法院认为,部长终止埃尔德里奇津贴的过程没有为其提供足够的正当程序保障。法院认为,伤残津贴领取者获得不间断津贴的权利与“戈德堡(Goldberg)案”中福利补助领取者的权利没有区别。法院进一步指出,“戈德堡(Goldberg)案”之后的判决还表明,正当程序保障并不局限于剥夺基本权利的情况。[14]由于伤残资格认定涉及根据相互冲突的医疗证据与非医疗证据作出的主观判断。因此,地区法院认为,在终止津贴前,必须赋予埃尔德里奇正式听证的机会。[15]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完全根据地区法院的意见,判决不得在正式听证前终止埃尔德里奇的津贴。[16]本院判决撤销原判。

首先的问题是地区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部长认为,基于我们在上一个开庭期的“Weinberger v.Salfi案”[17]的判决,应禁止地区法院审理“埃尔德里奇案”。“萨尔菲(Salfi)案”是关于《社会保障法》规定的已故雇佣劳动者的妻子及继子女是否持续适格的问题。我们认为,42 U.S.C.§405(h)[18]这一条款排除了联邦在拒绝给付津贴的诉讼中的初审权。唯一可以提请司法审查的依据是42 U.S.C.§405(g),该条款规定用尽《社会保障法》中的行政救济是提请司法救济的先决条件。

《美国法典》第405条(g)部分规定:

“在部长作为当事人参加听证,并据此作出最终决定以后,无论争议金额,任何个人都可以在关于该决定的通知送达后的60天内,或部长允许的更长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提请司法机关审查这一部长作出的最终决定。”[19]

因此,表面上,第405条(g)款禁止对拒绝伤残津贴请求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除非是部长在“听证”后作出的“最终决定”。毫无争议的是,埃尔德里奇本来可以要求对其津贴终止进行充分的行政复议,但是埃尔德里奇甚至未就初步决定提请复议。部长并未“放弃”其在“萨尔菲(Salfi)案”中所享有的终局性决定权,因此上诉人认为埃尔德里奇不能将第405条(g)款作为司法管辖权的基础。这点我们不赞成。

“萨尔菲(Salfi)案”已经明确,在获得第405条(g)款所述的司法审查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其中,部长在听证后作出最终决定的要求,被视为“赋予诉讼管辖权的核心要件……”[20]但是,“萨尔菲(Salfi)案”隐含的原则是,上述条件包含两个要素,只有其中一个是关于司法审查“管辖权”的必备要件。用尽部长所指定的行政救济手段是一项可选要素。而必备要件是向部长提出发放津贴的要求,不提出津贴请求则不可能有任何“决定”。部长需要就争议作出某些决定是成文法所明确规定的。

第二个要求是必要的、有区别的前提条件,我们在“萨尔菲(Salfi)案”中得出的关于指定被上诉人及未指定被上诉人的不同结论证实了第405条(g)款所述管辖权。基于第二个要求,该案中管辖权方面的不足表现为起诉书“不含曾经向部长提出申请的陈述……”[21]关于指定的上诉人,我们认为,起诉书是充分的,因为起诉书称其“充分地向‘所在地区社保处’”提出了津贴请求,并且“在被拒后,提请区域社保处复议”。埃尔德里奇满足该关键先决条件。通过填写调查问卷以及发函回复关于其伤残已经终止的初步决定,埃尔德里奇以其仍然处于伤残状态为由,明确提出不应该终止其津贴的请求。州拒绝了这一请求,该决定得到了社会保障总署的认可。

埃尔德里奇没有向部长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请求这一点并不是关键性的。[22]正如“萨尔菲(Salfi)案”解释的那样,第405条(g)款只要求部长对于津贴权利请求作出的是“最终决定”。事实上,“萨尔菲(Salfi)案”的指定被上诉人也并未向部长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23]本案的情况不同于“萨尔菲(Salfi)案”,虽然部长没有权力修改在“萨尔菲(Salfi)案”中被控违反宪法的成文法,但部长有权决定本案所适用的程序的时间和内容。[24]不过,我们认为这种差异不重要。让部长考虑申请人关于合宪性问题的质疑,并对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作出实质性改变是不现实的。部长甚至不需要考虑这种质疑。

上述必备的管辖权要素得到满足,接下来讨论可选要素。问题是拒绝埃尔德里奇继续领取津贴的请求,是否为用尽法定救济渠道后的“最终”决定?埃尔德里奇承认自己没有用尽部长指定的全部内部审查程序。[25]正如“萨尔菲(Salfi)案”确认的那样,在行政程序的任意阶段,如果部长认为由于州的内部审查已经完成或由于所寻求的救济超越部长的权限,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则部长可以放弃这一用尽所有救济手段的要求。“萨尔菲(Salfi)案”表明,第405条(g)款规定的终局性决定权一般属于部长,因为部长对行政程序的完整性承担最终责任。当申请人相关权益非常重大,以至于需要立即得到解决,就不宜留待州来逐级作出决定。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埃尔德里奇提出的合宪性审查的诉求与他的实体请求密切相关。另外,本案主张的合宪性审查请求与“萨尔菲(Salfi)案”有重要的区别。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在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前有权获得听证,其理由在于,某些情况下的损害是无法通过事后的听证来作出充分弥补的。[26]鉴于本院的先前判决[27],埃尔德里奇至少提出了这样的主张,称其身体状况使其高度依赖伤残津贴这一收入来源,错误的终止会对他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28]因此,不同于“萨尔菲(Salfi)案”的情况,在终止津贴之后,还可以“因其他理由”驳回埃尔德里奇的实体请求或根据“其他规定”支持埃尔德里奇的实体请求,[29]并非对于合宪性审查的答辩。我们认为,拒绝埃尔德里奇的津贴请求的决定,属于第405条(g)款所述的最终决定。下面探讨该案的实质争议问题。[30]

(一)

《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给政府作出剥夺个人“自由”或“财产”权利的决定提出了限制条件。本案中,部长并不是主张在终止伤残津贴时无须适用正当程序条款。如同先前判决所指出的那样[31],部长承认,个人持续领取津贴的权益是成文法确定的权益,受《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保护。[32]相反,部长认为,现有行政程序(详情参见下文)已为权益受影响的津贴领取人提供了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

本院始终认为,在作出剥夺个人财产权益的最终决定前,某种形式的听证是必须的。[33]“在遭受任何严重的损失前有获得听证的权利,即便与刑事定罪的耻辱和艰难无涉,也是美国社会的基本原则。”[34]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在有效的时间内,以有意义的方式”被听取意见的机会。[35]埃尔德里奇同意,如果能在举行正式听证之后再终止伤残津贴,那么,原告在初步资格决定到终局决定之间的审查程序是充分、正当的。争议的焦点是,在作出终止津贴的初步决定之前,这一审查期间什么样的程序才是正当的?

近年来,本院越来越多地遇到这样的问题,对于某些财产权益,正当程序在多大程度上要求权益被剥夺前就需要采取正式听证,即便在这之后也会提供此类听证程序保障。本院仅在一个案件中[36]判定有必要进行准庭审式的正式听证。在其他作出决定前进行听证的案件中,本院很少提到必需的程序。“Sniadach v.Family Finance Corp.案”[37],涉及扣发工资的情况,判决中完全没有提到这一问题。在“Fuentes v.Shevin案”[38]中,本院认为,只有在就私人间的排除妨碍诉讼作出初步决定前,听取双方意见的程序才是必要的。同样,在“Bell v.Burson案”[39]中,在吊销州颁发的驾驶执照的情况中,正当程序仅要求吊销前的听证需要确定持照人具有过错的可能原因,而“不需要采用严格的裁决形式来确定责任的分配”[40]。最近,在“Arnett v.Kennedy案”[41]中,我们支持了联邦基于某些理由解雇雇员的程序的正当性。其包括告知、提供相关指控的副本、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进行一次口头申辩的机会。在解雇后,还可以要求进行正式听证。[42]

这些判决明确了“正当程序”不同于法律规则,其内容并非是固定的,也不是与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境无关的机械性的概念。[43]“正当程序是灵活的,根据特定情况来提供程序性保护的。”[44]因此,要判断本案的行政程序是否符合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需要分析受影响的政府利益和私人利益。[45]更准确地说,先前的判决表明,判断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一般需要考虑三个不同的因素:第一,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利益;第二,因为现有程序而使相关利益遭到错误剥夺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保障所可能具有的价值;第三,政府利益,包括所涉及的行政职责、采用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所造成的财政及行政成本。[46]

我们先阐述作出伤残津贴终止决定的具体步骤,再考虑这些程序是否具备合宪性的要素。

(二)

伤残保障计划由州和联邦共同管理。州对于伤残是否存在、何时开始、何时终止作出初步决定。[47]适用的标准和遵循的程序是由部长来决定的,[48]部长的职权则由《社会保障法》具体授权。[49]

为了确立及持续获得伤残津贴,劳动者必须证明自己:

“由于医学上确定的身体或精神创伤(该创伤可引起死亡,或者已经持续或预计将持续超过12个月)”而没有能力“从事任何实质上能带来报酬的活动……”[50]

为满足该鉴定要求,劳动者承担持续的举证责任,以“医学上认可的临床和实验诊断方法”[51],证明其具有身体或精神创伤,创伤的严重程度导致其:

“不仅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而且,结合其年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验,劳动者还不能从事其他从全国经济状况来看,实质上能带来报酬的工作,这种判断不考虑工作是否存在于劳动者生活的地区,是否存在特定的岗位空缺,以及劳动者在申请岗位的情况下是否会被雇佣。”[52]

终止津贴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不再处于伤残状态或能够重返工作岗位。由于埃尔德里奇的津贴终止原因是其被认定不再处于伤残状态,因此我们仅审议这种情况下的程序保障的充分性问题。[53]

州负责调查津贴领取者是否持续符合资格要求,具体由医师和参加过伤残评估培训的非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来展开调查。州的行政机关定期联系伤残劳动者,常用的方法是向劳动者邮寄详细的调查问卷或打电话询问劳动者的当前身体状况,包括当前的受伤情况和获得治疗的情况以及与持续领取津贴有关的补充信息。[54]

另外,州还会向医疗机构索取津贴领取者当前身体状况的信息。[55]如果受益人提供的信息与通过其医师等医疗机构取得的信息有冲突,或者两家医疗机构的信息有冲突,州的行政机关可以安排独立的顾问医师做体检。[56]州对于受益者身体状况的初步评估与受益人自己的评估有差异时,那么就会通知受益人其津贴可能将被终止,并且会向受益人提供一份相关证据概述,同时赋予受益人查看医疗报告及案件卷宗内的其他证据的机会。[57]受益人还可以书面回复,提交补充证据。[58]

然后,州作出最终决定,社会保障总署伤残保障局的审查员对最终决定进行审查。[59]如果社会保障总署认可州的决定(一般情况下都会认可),则社会保障总署将书面通知领取者,告知领取者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以及重新提请州复议的权利。[60]社会保障总署认可决定以后,津贴将在认定痊愈之后的两个月内被终止。[61]

如果领取者提请州复议,且复议决定与初步评估结论相反,则社会保障总署将审查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告知领取者。领取者有权提请社会保障总署的行政法法官召开一次正式听证会。[62]听证会不是交叉询问式的,社会保障总署不请律师代为出席听证会。在行政程序的所有阶段,领取者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63]如果听证的结论与之前的决定相反,则领取者还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总署上诉委员会进行审核[64],最后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65]

如果在津贴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发现,伤残时间超过初步确定的终止时间,则劳动者有权领取补偿款。[66]另一方面,如果受益人领到的款项后来被认定为无权领取的,则部长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收回相应款项。[67]

(三)

尽管上诉人提供的行政程序保障已经比较详尽了,但初审法院仍认为这些行政程序不具备充分的合宪性,认定宪法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在终止津贴前进行正式听证。从本案所涉的个人利益和政府利益以及现有程序来看,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津贴领取者在最终胜出的情况下,将享有全额的补偿,因此其唯一权益诉求是,在最终行政决定前,不中止津贴的发放,而是能够持续获得这一收入来源。因此,其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与“戈德堡(Goldberg)案”的福利领取者[68]、“阿内特(Arnett)案”的联邦正式雇员[69]以及“斯尼亚达奇(Sniadach)案”的劳动者[70]类似。[71]

本院仅在“戈德堡(Goldberg)案”中作出这样的认定,即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即便权益受到暂时性的剥夺,也应当在此之前进行正式听证。该案强调这样的福利援助是提供给处于生存边缘的人的:

“该案的关键因素是——也是其他政府津贴被终止的案件中所不存在的——在有关领取资格的纠纷获得解决之前就停发补助金,可能会剥夺适格的领取者所赖以为生的唯一手段。”[72](原文强调。)

相反,伤残津贴资格的认定并不以经济需求为基础。[73]事实上,这一认定与劳动者的收入或其他众多资助来源完全无关,这些资助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抚恤金[74]、侵权赔偿金、储蓄、个人保险、养老金退伍军人福利、食品救济券、公共援助或“其他多种公共或私人组织的,包含伤残抚恤金规定的援助计划……”。[75]

正如“戈德堡(Goldberg)案”所表明的,特定个案情形下可能造成的侵害程度,是评估行政决定程序正当与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76]虽然差异可能并没有那么大,但本案可能造成的侵害程度很可能小于“戈德堡(Goldberg)案”。正如地区法院强调的那样,只有不能“从事任何实质上能带来报酬的活动”的劳动者才有资格继续领取津贴。[77]因此,与“阿内特(Arnett)案”中被解雇的联邦雇员所不同的是,被终止资格的领取者几乎不可能找到工作(哪怕是短工)来改善临时的经济损失。

我们在上一个开庭期的“Fusari v.Steinberg案”[78]中指出:“错误终止津贴的可能持续的时间长度,(也)是评估政府行为对于个人权利影响程度的重要因素。”部长承认,目前来看,从向行政法法官提出听证申请到作出决定之间有10个月到11个月的时间。又由于被终止津贴的领取者必须先取得复议决定,才能行使正式听证的权利,实际情况下,津贴的中断与听证会最终决定作出之间的延迟将超过一年。

考虑到这一行政审查程序的延迟性[79],以及伤残劳动者家庭的一般收入来源[80],错误地终止伤残津贴领取者的资格,可能会对领取者造成很大的侵害。即便如此,伤残劳动者对政府津贴的需求仍然可能小于福利领取者。除了个人资金来源以外,当伤残津贴的终止使劳动者或其家庭的生活水平降至最低生活水平以下时,劳动者还有可能获得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81]鉴于存在这些可能的临时收入,与“戈德堡(Goldberg)案”相比较,本案更不宜背离一般的原则,即非正式的听证程序已经足以保障相关权益了。

(四)

本案要额外考虑的因素是,现有的终止决定前的程序是否公平可靠,以及其他程序保障机制的可能价值。评价行政程序是否公正的核心取决于,其可能侵害到的权益的特征。[82]为获得领取津贴的资格,伤残劳动者必须以“医学上认可的临床和实验诊断方法”[83],证明其“由于医学上确定的身体或精神创伤,没有能力从事任何实质上能带来报酬的活动……”[84]简而言之,必须要有劳动者身体或精神状态方面的医疗鉴定。这是比典型的福利权利终止更明确、更易通过书面方式证明的情况。在福利权利中,需要获取各种各样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证人的诚信问题往往对决定起到关键作用。因此,戈“德堡(Goldberg)案”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终决定而言,书面陈述是远远不够充分的”。[85]

相反,是否终止津贴的决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医学专业人员针对检查项目出具的常规、标准及公正的医学报告”。[86]在“理查德逊(Richardson)案”中,本院确认了“书面医学报告的可靠性和证据价值”,强调虽然可能存在“医学结论的专业分歧”,但“不存在可信度和客观性的问题”。[87]可以肯定的是,在有些案件中,可信度和客观性可能是最终伤残评估应考虑的因素。但是,正当程序原则是为避免大部分普通案件事实调查程序中出现错误而设计的,并非服务于罕见的例外情况。在本案中,正式听证或者作口头陈述的价值远小于“戈德堡(Goldberg)案”。

“戈德堡(Goldberg)案”判决同样基于如下情况,对于福利补助领取者而言,书面陈述并不能够代替口头辩论,成为一种有效的向决定者传达自己的状况的方式。因为大多数福利补助的领取者缺乏“足够的教育而不会写字”,同时也无法获得专业的协助。另外,书面陈述没有“口头陈述那样灵活”,也不能“让领取者针对决策者比较重视的问题进行辩解”[88]。但是,针对上述这些书面陈述的弊端,本案中的伤残津贴资格评估程序都已经充分化解了。

州的行政机关定期寄给领取者的详细调查问卷,特别列明了与最终决定密切相关的信息,鼓励领取者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向社会保障总署的当地办事处寻求帮助。更重要的是,对决定起到关键作用的信息通常依赖于医生以及医疗机构。与领取福利补助的情况相比,此种情况下通过书面文件请示获取医疗机构的信息是更有效的沟通方式。医生的结论往往以X光片及临床或实验室化验结果为证,这样的信息一般更适合通过书面而非口头陈述。[89]

而且,津贴领取者及其代理人还被允许全面查阅州作出决定所依赖的信息,这也进一步防止了错误的发生。此外,在终止津贴前,州的行政机关会告知领取者初步评估结果及理由,并会提供一份相关证据概述。然后,仍然赋予领取者提交补充证据或论据的机会,使其能够继续对卷宗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初步结论的正确性提出辩解。与“戈德堡(Goldberg)案”所不同的是,这些程序,已经足够让领取者针对决策者比较重视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解了。

尽管这些已经是精心制定的程序,但是“阿米奇(Amici)案”与上诉案件相当高的撤销原判的比率证明了当前程序保障的不充分。根据争议双方所提供的数据,上诉案件中,58.6%的案件的复议决定被撤销,3.3%的案件被整体撤销。[90]单纯的统计数据很难成为衡量决策程序公正与否的指标。在本案中,复议过程通过一个完全开放的案卷得以充分展示,因此将统计数据作为本案判决的支撑尤其不可靠。津贴领取者始终可以提交新证据,并由此接受新的医学检查。在1973年,约有30%~40%的上诉案件,在复议或正式听证阶段为领取者重新安排了体检。[91]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撤销率被用作评估程序正当性的一种手段,其价值被削弱了。因此,虽然我们认为统计资料在本案中有相关性,但它显然不具支配性作用。

(五)

为了对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作出权衡,最后一个需要评估的因素是公共利益。这包括了在终止伤残津贴前进行正式听证所带来的行政负担以及其他社会成本。最明显的负担是随着听证数量的增加而持续产生的成本,以及在作出决定前向不符合资格的劳动者发放津贴的费用。没有人能预测成本增加的幅度,但是,在正式听证结束前继续全额发放津贴,将导致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会用尽这一具有吸引力的行政救济手段。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由此增加的公共支出将大幅超出理论上能够收回的不应得津贴。尽管对于可能增加的财务成本,本案双方提交的估计值相差很大。但我们仍然能够确定,对政府程序作合宪性审查的经验表明,最终导致的资金成本和行政负担的增加将是十分巨大的。

仅仅是经费成本这一项,并非确定是否要在行政行为作出前采取特定程序性保障的决定性因素。但是,从政府以及公众利益角度出发,节约稀缺财政和行政资源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在某种情况下,额外的程序保障为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个人以及社会所带来的公正性方面的利益,可能会小于由此导致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特定的社会福利计划的资源是有限的,那些为了保障初步认定中不适格的人的权益所产生的成本,最终可能由实际符合领取资格而真正需要这些援助的人来承担。[92]

除了指明需要在特定个人的权益与财政和行政负担之间作出权衡之外,本案还包含更多的意义。真正需要考察的问题是,在美国的宪法制度下,何时需要采取严格的司法型的程序,来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在此,我们重申弗兰克伏特(Frankfurter)大法官的英明论断:行政机关和法院在目的和功能上存在差异,“这就排斥了那种将法院根据自身历史和经验而发展出来的程序和审查规则,全盘移植到行政过程中的做法”[93]。正式听证所要求的庭审模式既非必要,亦非所有情况下最有效的决策方法。正当程序的本质是“对于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应当获得通知,并有进行辩解的机会”[94]。最重要的是,应当根据所要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当事人的能力和所处的环境”[95],来个案化地制定行政程序,确保听证当事人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来陈述自己的意见。关于本案中何种程序才是正当的,必须充分尊重社会福利计划实施者对于其所提供的程序能保证个人权益诉求得到公正考虑的合理判断。[96]本案尤其如此,现有的程序设计,不仅让申请人有机会在每一阶段提出辩解,还保证其在请求被最终驳回之前,有权要求正式听证和后续的司法审查。[97]

我们认为,在终止社会保障伤残津贴决定前,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不是必需的,现有行政程序已经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

史蒂文斯大法官没有参加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布伦南大法官持异议意见,马歇尔大法官加入。

鉴于本人在“Richardson v.Wright案”[98]中所持的异议意见,本人赞成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的裁决,即根据《社会保障法》第4条(42 U.S.C.§601 et seq),同福利补助领取者一样,在津贴终止前,应当给予埃尔德里奇正式听证的机会[99]。我想补充的是,本院提出中断伤残津贴可能仅对领取者造成有限的损害,这一论断仅仅是个推测。另外,本院旨在对是否提供伤残津贴进行法律审查,并不对申请人的实际需求作先行判断,这一事实问题并不是本院应当涉足的。而且事实上,由于伤残津贴被终止,埃尔德里奇家的住房断供,家具被收回,埃尔德里奇及其妻子和子女不得不挤在一张床上。(口头辩论审理,第39页、第47~48页)最后,被拒绝给付伤残津贴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寻求其他形式的官方援助,这一论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1]本案例翻译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第424卷,第319~350页。(Mathews,Secretary of Health,Education,and Welfare v.Eldridge,424 U.S.319.)判例的标题系译者所加。——译者注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3]Goldberg v.Kelly,397 U.S.254.

[4]Weinberger v.Salf,422 U.S.749.

[5]Morrissey v.Brewer,408 U.S.471,481.

[6]Richardson v.Perales,402 U.S.389,404.

[7]案例索引号“493 F.2d 1230”。

[8]法官顾问J.阿尔伯特·沃尔(J.AlbertWoll)、劳伦斯·戈尔登(Laurence Gold)及史蒂芬·博尔尊(P.Stephen P.Berzon)为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等提交意见书,要求维持原判。大卫·A.韦伯斯特(David A.Webster)法官顾问为克莱恩·威廉姆斯(CarolineWilliams)提交了意见书。

[9]70 Stat.815,42 U.S.C.§423。该计划的经费来自员工和雇主工资税收入。[26 U.S.C.§§3101(a),3111(a);42U.S.C.§401(b).]该计划为在伤残发生前已达一定工作年限的伤残人士发放每月津贴。[42 U.S.C.§§423(c)(1)(A)(B).]计划还在指定情况下向劳动者的家属发放津贴。[§§402(b)~(d).]领取者满65岁以后,伤残津贴自动转成退休金。[§§416(i)(2)(D),423(a)(1).]在1974财政年度,约有370万人领取该计划津贴。社会保障总署,年度审查21(1974年)。

[10]埃尔德里奇最早因慢性焦虑和背部劳损而致伤残,后来查出糖尿病。初步决定书指出,由于现有医疗证据表明其糖尿病得到控制,并且其并不会因为背部损伤而在行动上受到严重限制,在精神状态上埃尔德里奇也不再有使其无法从事工作的情绪问题,因此其津贴被终止。上诉状第12~13页。埃尔德里奇在回函中称其患的是脊柱关节炎,不是背部劳损。(www.xing528.com)

[11]361 F.Supp.520(WD Va.1973).地区法院判决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恢复埃尔德里奇的伤残津贴。

[12]397 U.S.254(1970).

[13]在“戈尔德贝尔格案”中,法院认为决定前听证必须包含以下要素:①“及时、充分的通知,详细说明拟进行终止的理由”;②“领取者拥有与对方证人对质,以口头形式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以此来进行辩护的有效机会”;③根据需要聘请律师;④“公正的”决策者;⑤“完全基于法律规定和听证”作出的决定;⑥关于决定理由及证据的说明。397 U.S.,at 266~271.在本意见中,“正式听证”通常指“戈尔德贝尔格案”中的听证会。

[14]See Fuentes v.Shevin,407 U.S.67,88~89(1972);Bell v.Burson,402 U.S.535,539(1971).

[15]361 F.Supp.,at 528.新的法规指出各州根据联邦分类援助计划制定的方案必须对作为程序性保障的听证程序作出规定,程序性保障包括“戈尔德贝尔格案”的全部要求。See 45 CFR§205.10(a)(1975);n4.

[16]493 F.2d 1230(1974).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仅指出地区法院已在本案中对该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决定,认定的结论与“Williams v.Weinberger,494 F.2d 1191(1974),cert.pending,No.74-205”相同。

[17]422 U.S.749(1975).

[18]42 U.S.C.§405(h)完整规定:“(h)部长决定的终局性。部长在听证后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决定对作为听证当事人的所有个人具有约束力。除本法规定以外,任何人、法院或政府机构不得对部长的事实认定或决定重新进行审议。不得就本节相关权益,根据第28条41款的规定,对美国、部长或其公务员或员工提起诉讼。”

[19]第405条(g)款进一步规定:“应向原告或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或其主要营业地不属于美国司法管辖区,则向美国哥伦比亚区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和记录以后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部长决定的判决,以及是否要求重新听证。部长关于任何事实的认定(如有确切证据为证)是决定性的……”

[20]422 U.S.,at764.另外两个条件是:(1)在关于决定的通知送达后60天内,或部长允许的额外的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2)在相应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这两个要求规定了诉讼时效和相应地点,当事人可以放弃这两个要求。(Salfi,422 U.S.,at 763~764.)同“萨尔菲案”一样,本案并未就埃尔德里奇是否满足这两个要求提出疑义。See Fed.Rules Civ.Proc.8(c),12(h)(1).本案无需考虑这两个要求。

[21]422 U.S.,at 764.

[22]如果埃尔德里奇用尽了全部可用的行政救济程序,在其中并没有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也不妨碍埃尔德里奇此后向地区法院提出该请求。See Flemming v.Nestor,363 U.S.603,607(1960).

[23]Weinberger v.Sal/I,0.T.1974,No.74-214,App.11,17~21.

[24]42 U.S.C.§405(a).

[25]See 20 CFR§404.910,404.916,404.940(1975).

[26]See Regional Rail Regional Rail Reorganization Act Cases,419 U.S.102,156(1974).

[27]See Goldberg v.Kelly,397 U.S.254(1970);Fuentes v.Shevin,407 U.S.67(1972).

[28]在不同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强调,权利性质及司法审查的延期后果,是确定所谓终局性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重要因素。对于这些因素,本院所采用的高度“情境化”的判断方式[Cohen v.Beneficial Ind.Loan Corp.,337 U.S.541,546(1949)],来适用“28 U.S.C.§1291”的终局性要求(赋予上诉法院审查地区法院的所有“最终决定”的管辖权)以及“28 U.S.C.§1257”(赋予本院仅审查州法院的“最终判决”的权力)。See Harris v.Washington,404 U.S.55(1971);Construction Laborersv.Curry,371 U.S.542,549~550(1963);Mercantile Nat.Bank v.Langdeau,371 U.S.555,557~558(1963);Cohen v.Beneficial Ind.Loan Corp.,337 U.S.545~546(1949).可以肯定的是,第1257条及第1291条所述案例涉及的一些政策考量不同于本案的政策考量。比较Construction Laborers,371 U.S.542,550(1963);Mercantile Nat.Bank,371 U.S.555,580(1963)与McKartv.United States,395 U.S.185,193~195(1969);L.Jaffe,Judicial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424~426(1965)。但是,成文法确定的核心原则(终局性要求的解释应尽量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仍然适用。

[29]422 U.S.,at 762.

[30]鉴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地区法院的管辖权符合第405条(g)款的规定,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考虑埃尔德里奇的如下论点:尽管有第405条(h)款的规定,但基于“Mandamus Statute,28 U.S.C.§1361”和“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5 U.S.C.§701”及以下,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31]Richardsonv.Belcher,404 U.S.78,80~81(1971);Richardson v.Perales,402 U.S.389,401~402(1971);Flemming v.Nestor,363 U.S.603,611(1960).

[32]See Arnett v.Kennedy,416 U.S.134,166(POWELL,J.,concurring in part)(1974);Board of Regents v.Roth,408 U.S.564,576~578(1972);Bell v.Burson,402 U.S.,at 539;Goldberg v.Kelly,397 U.S.,at 261~262.

[33]Wolff v.McDonnell,418 U.S.539,557~558(1974).See Phillips v.Commissioner,283 U.S.589,596~597(1931);Dent v.West Virginia,129 U.S.114,124~125(1889).

[34]Joint Anti-Fascist Comm.v.McGrath,341 U.S.123,168(1951)(Frankfurter,J.,concurring).

[35]Armstrong v.Manzo,380 U.S.545,552(1965).See Grannis v.Ordean,234 U.S.385,394(1914)。

[36]Goldbergv.Kelly,397 U.S.,at 266~271.

[37]Sniadach v.Family Finance Corp.,395 U.S.337(1969).

[38]Fuentes v.Shevin,407 U.S.,at 96~97.

[39]Bell v.Burson,402 U.S.,at 540.

[40]See North Georgia Finishing,Inc.v.Di-Chem,Inc.,419 U.S.601,607(1975).

[41]Arnett v.Kennedy,416 U.S.134,166(1974).

[42]416 U.S.,at 142~146.

[43]Cafeteria Workers v.McElroy,367 U.S.886,895(1961).

[44]Morrissey v.Brewer,408 U.S.471,481(1972).

[45]Arnett v.Kennedy,416 U.S.167~168(1974)(POWELL,J.,concurring in part);Goldberg v.Kelly,397 U.S.263~266(1970);CafeteriaWorkers v.McElroy,367 U.S.895(1961).

[46]See Goldberg v.Kelly,397 U.S.263~271(1970).

[47]42 U.S.C.§421(a).除了六个州以外,在所有其他州,职业康复机构负责根据1920年《职业康复法》(41 Stat.735,asamended,29 U.S.C.§701 et seq.[1970 ed.,Supp.Ⅲ)],作为各州的“执行机关”,来具体实施伤残保险计划。[Staff of the House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Report on the Dis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93d Cong.,2d Sess.,148(1974).]本项分工旨在与伤残劳动者保持密切联系,并很好地利用地方康复机构与医疗行业的良好关系。[H.R Rep.No.1698,83d Cong.,2d Sess.,23~24(1954).]

[48]See 42 U.S.C.§421(b).

[49]See 40 Fed.Reg.4473(1975).

[50]42 U.S.C.§423(d)(1)(A).

[51]42 U.S.C.§423(d)(3).

[52]这里的工作指“大量存在于个人生活地区或全国多个地区的工作”。[§423(d)(2)(A).]

[53]持续伤残调查涉及申请人是否重返工作岗位,一般由社会保障总署伤残保险局直接调查,州的执行机关不参与,决定终止津贴之后的正式听证不同于医疗康复类的调查程序。不过,两者都有重要相似性,即都以书面沟通为主,并且没有就中断津贴之前进行正式听证提出要求。考虑个体经营、农业就业等情况的调查性质,在作出决定前,会由与津贴领取人关系较为密切的社会保障总署办事处对其进行口头调查。[SSA Claims Manual(CM)§6705.2(c).]

[54]CM§6705.1;《州伤残保障手册》(DISM)§353.3(TL No.137,Mar.5,1975)。此外还可以询问领取者对于是否能够重返工作岗位的看法、上一年的就业的情况以及领取者正在接受的职业培训服务。

[55]DISM§353.4.

[56]用于确定不存在持续伤残状况的医疗机构证据必须是书面的,并应注明相应证据来源。(DISM§353.4C.)

[57]伤残津贴领取者不得当面查看卷宗内的医学报告。本限制条件并不重要,因为领取者可以让自己选择的代表,包括普通朋友和家人查看医学证据。《社会保障总署申请手册》第7314条。同时参见《美国联邦法规》第20卷第401.3条(a)款(2)段(1975年)。部长告诉我们目前正在复议这个奇怪的限制条件。

[58]DISM§353.6.

[59]42 U.S.C.§421(c);CM§§6701(b),(c).社会保障总署不得自行对州的决定作出更有利于受益者的修改。但是,如果社会保障总署认为劳动者仍然处于伤残状态,或伤残的持续时间超过州所确定的时间,则社会保障总署可以将卷宗发还给州,命其结合社会保障总署的意见进行复议。但州仍然可以维持初步评估结论。

[60]20 CFR§§404.907,404.909(1975).复议评估先由州进行,复议人通常不同于初议人。[R.Dixon,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and Mass Justice 32(1973).]领取者和州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提出新证据。

[61]42 U.S.C.§423(a)(1970 ed.,Supp.Ⅲ).

[62]20 CFR§§404.917,404.927(1975).

[63]§404.934.

[64]§404.945.

[65]42 U.S.C.§405(g);20 CFR§404.951(1975).不同于其他的全部重新审查的基准,地区法院必须将行政机关对于事实认定作为最终认定(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42 U.S.C.§405(g).]

[66]42 U.S.C.§404.Cf.§423(b);20 CFR§§404.501,404.503,404.504(1975).

[67]42 U.S.C.§404.除非受益人“无过错”且调整或收回款项不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宗旨或“违背公平和良心”,否则部长可以减少受益人有权领取的其他金额或设法收回已发金额。[42 U.S.C.§404(b).See generally 20 CFR§§404.501~404.515(1975).]

[68]See 397 U.S.,at 263~264.

[69]See 416 U.S.,at 146.

[70]See 395 U.S.,at 341~342.

[71]当然,这里假设工资被错误扣发的员工此后能拿回工资。

[72]397 U.S.,at 264.

[73]津贴水平根据劳动者伤残前的月平均收入、年龄以及与经济需求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因素确定,详见“2 U.S.C.§415(1970 ed.,Supp.Ⅲ)”。See§423(a)(2).

[74]根据法定公式,计算津贴数额时要部分扣除抚恤金。42 U.S.C.§424a(1970 ed.,Supp.Ⅲ);20 CFR§404.408(1975);See Richardson v.Belcher,404 U.S.78(1971).

[75]Richardson v.Belcher,404 U.S.,at 85~87(Douglas,J.,dissenting);Staff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Report on the Dis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93d Cong.,2d Sess.,9~10,419~429(1974).

[76]See Morrissey v.Brewer,408 U.S.471(1972).

[77]42 U.S.C.§423;361 F.Supp.,at 523.

[78]419 U.S.379,389(1975).

[79]See Fusari v.Steinberg,419 U.S.379,383~384,386(1975).

[80]“阿米西案”中引用统计数据显示,1965年,伤残劳动者家庭的平均收入是3803美元,收入中位数是2836美元。伤残劳动者家庭的流动资产(即现金、股票、债券)的平均值是4862美元;中位数是940美元。统计数据不考虑家庭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即汽车、房产等。Brief for AFL-CIO et al.as Amici Curiae App.4a.

[81]See Arnett v.Kennedy,416 U.S.,at 169(POWELL,J.,concurring in part);Arnett v.Kennedy,416 U.S.,at201~202(WHITE,J.,concurring in partand dissenting in part)。“阿米西案”强调,社会保障计划和补充性收入保障制度都要对伤残进行定义,比较“42 U.S.C.§423(d)(1)”和“§1382c(a)(3)(1970 ed.,Supp.Ⅲ)”两个条款可以发现,伤残津贴被终止的劳动者(接上页)不符合获得补充性收入保障的资格。不过,可能有些州和本地的福利计划,也会对这种情况进行补助。此外,经济水平达到要求的劳动者家庭还可能有资格领取食品救济券。See 7 U.S.C.§§2013(c),2014(b);7 CFR§271(1975).最后,在1974年,200万伤残劳动者中约有48万人同时领取了社会保障津贴和补充性收入保障津贴。由于经济需求是获得补充性收入保障津贴的条件,最需要帮助的伤残劳动者大多能够在伤残保障援助被终止时领到补充性收入保障津贴。补充性收入保障制度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在作出决定前应采取正式听证程序。42 U.S.C.§1383(c)(1970 ed.,Supp.Ⅲ);20 CFR§416.1336(c)(1975);40 Fed.Reg.1512(1975);Staff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Report on the Dis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93d Cong.,2d Sess.,346,(1974).

[82]See Mitchell v.W.T.Grant Co.,416 U.S.600,617(1974);Friendly,“Some Kind of Hearing”,123 U.Pa.L.Rev.1267,1281(1975)。

[83]42 U.S.C.§423(d)(3).

[84]42 U.S.C.§423(d)(1)(A).

[85]397 U.S.,at269.

[86]Richardson v.Perales,402 U.S.,at 404.决定不是仅仅依赖于医疗诊断的准确性,行政机关还必须要结合特定劳动者的“年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验”,来确定劳动者不能“从事任何从全国经济状况来看,实质上能带来报酬的工作”。[42 U.S.C.§423(d)(2)(A).]另外,关于劳动者个人特征的信息也适宜通过书面方式来呈现。对于向决策者准确地传达信息而言,正式听证或者口头陈述并无实质性的价值。同样,关于存在哪些适合具有特殊技能、身体有伤残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的调查,也并不需要通过正式听证来得出结论。See 1 K.Davis,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7.06,p.429(1958).与该判断相关的的统计数据更适合通过书面而非口头方式来处理。

[87]Richardson v.Perales,402 U.S.,at 405,407.

[88]397 U.S.,at 269.

[89]SeeW.Gellhorn & C.Byse,Administrative Law-Cases and Comments,860~863(6th ed.1974).

[90]“阿米西(Amici)案”把重点完全放在复议决定被撤销的情形上,夸大了相关撤销率。正如我们在上一个开庭期的“Fusari v.Steinberg案”[419 U.S.379,383n.6(1975)]中指出的那样,为了充分评估程序的可靠性和公平性,还必须考虑所有拒绝给付津贴案件的整体错误率。这一整体错误率是12.2%。另外,约有75%撤销原判发生在复议阶段。由于从提出复议审查请求,到作出复议决定之间,一般只有2个月时间(Brief for AFL-CIO et al.as Amici Curiae App.4a),这一短期内可能造成的不利,远远小于正式听证前长时间的延迟所带来的侵害。扣除掉撤销复议决定的情形后,案件的整体撤销率降至3.3%。参见《上诉人补充答辩》第14条。

[91]Staff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Reporton the Dis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93d Cong.,2d Sess.,238(1974).

[92]See Friendly,“Some Kind of Hearing”,123 U.Pa.L.Rev.1276,1303(1975).

[93]FCC v.Pottsville Broadcasting Co.,309 U.S.134,143(1940).

[94]Joint Anti Fascist Comm.v.McGrath,341 U.S.,at 171~172(Frankfurter,J.,concurring).

[95]Goldberg v.Kelly,397 U.S.,at 268~269.

[96]See Arnett v.Kennedy,416 U.S.,at 202(WHITE,J.,concurring in part and dissenting in part).

[97]See Boddie v.Connecticut,401 U.S.371,378(1971).

[98]405 U.S.208,212(1972).

[99]See Goldberg v.Kelly,397 U.S.254(197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