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各管辖法院都规定,允许诉请禁止令救济之诉讼,向管辖范围外送达传票。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允许法院对本管辖区内作出的某种行为给予某种地方性法律补救,即使该行为是外国授意或指导所为。不过,如果诉案纠纷与禁止令管辖法院没有联系,该原则不能作为根据对该案主张管辖权。禁止令必须是限制或禁止被告在管辖区内作出某种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并且最后作出的禁止令判决可在本管辖地执行。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可以作出临时禁止令以防止或限制诉讼当事人(不论该当事人是否在法院地出现或有住所或居所)将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财产转移到其管辖范围外的地方,或者防止该当事人将位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财产予以处置。法院可针对位于澳大利亚另一管辖地,包括澳大利亚领域内的财产发出临时禁止令。如果被告在管辖区内,那么,该临时禁止令可限制该被告处置其位于外国的财产。这种命令包括:(1)要求公布财产的性质和近况的命令;(2)指定财产管理人的命令;(3)将特定财产交付指定人的命令;(4)限制被告离开审判法院的命令。
【注释】
[1]中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2条至第96条、第199条称诉讼保全;但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2条至第99条、第251条至第254条已改称“财产保全”。
[2]参见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99年最后修改)第916条第1款、第938条。
[3]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2、94、95条。
[4]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2、94、95条。
[5]《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小额案件是指请求的救济不超过40000泰铢的案件和追回在提起诉讼时不动产月租金不超过4000泰铢的案件。
[6]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271页。(www.xing528.com)
[7]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186页。
[8][1980]1 All ER 213.
[9][1990]Ch 13.
[10][1990]Ch 65.[1990]All ER 263.
[11]参见下述的中间禁令。
[1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51条第2款。
[13]《民法典》第1170条和《民事诉讼法典》第703条。
[14]《民事诉讼法》第1416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