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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司法公告与海牙公约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司法公告被诉讼当事人视为一种判断其参与的相关诉讼是否已经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一旦当事人得知相关的判决已经作出,他们必须到法院要求查看卷宗以得到一份判决书的复印件。(六)海牙公约墨西哥已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公约规定了域外送达的详细规则。每一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中央机关。

墨西哥司法公告与海牙公约规定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11条规定了在法院程序中向当事人送达传票的方法。下述送达方式没有必然的优先顺序,每一种方式都有必须满足的不同要件。

(一)邮寄

邮寄送达只适用于法院的专家和除诉讼当事人以外的证人。使用挂号的邮件是必要的,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建议相关证据的当事方承担。

(二)直接送达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规定,在下列案件中直接送达是必需的:(1)对被告送达传票和有关诉讼的第一次通知事项,甚至包括在诉讼的准备阶段的送达;(2)需要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作证或认可文书的裁决的送达;(3)如果诉讼程序因为任何原因中止超过了6个月;(4)紧急案件中的事项;(5)要求一方当事人施行特定行为的裁决的送达;(6)要求承租人取消房屋租赁协议的裁决;(7)法律明确地表明需要直接送达的其他任何案件。

对于以上每一项,《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为直接送达规定了需要遵循的特殊规则和要求。

(三)领事和外交途径送达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604条规定了领事和外交途径送达。该条的“国际性程序的合作”部分规定,对任何调查委托书形式的送达必须遵照如下规则:(1)被请求执行送达的法院必须遵从《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和外国法院的请求,除非该请求有违墨西哥的公共政策;及(2)提出请求的外国法院交付请求时必须一式两份,留一份复印件存档作为已发出的传票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很明显,所有与外国文书送达相关的通知必须通过已授权的法院执行,外交或领事渠道只是送达那些文书的方式。送达程序就像证据的调查和搜集一样,同样可以被执行

此外,墨西哥加入的《海牙送达公约》也规定了领事和外交途径的送达方式。

(四)公告送达(publication)

唯一允许的经公告送达的通知要通过《司法公告》(Judicial Bulletin)发布。这个公告由最高法院发布,包含据以签发裁决的所有诉讼程序的资料,其目的是告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去相关法院领取裁决的复印件。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公告之日3日内到法院,否则,依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将被视为从已提及的三天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的12个小时内已被正式告知。

实际上,司法公告被诉讼当事人视为一种判断其参与的相关诉讼是否已经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一旦当事人得知相关的判决已经作出,他们必须到法院要求查看卷宗以得到一份判决书的复印件。

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25条的规定,上述通知将被视为是有效的,除非该通知的内容有关个人隐私,这类案件的卷宗内容不允许查看,除非相关方当事人交付正式的书面保证书

只有在那些由于存在错误或遗漏,某一诉讼不具有可辨别性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才能够对司法公告中以公告的方式制作的通知提出异议[27]。每一个法院将在司法布告栏中制作一个布告的样本,以便当通知被异议时起一种澄清作用。

实际上,公告中的一个小错误将成为该通知被视为无效的一个理由,因而需要再制作一个公告。最后,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27条的规定,法院的法官应该确保司法布告栏中每一个判决的公告资料都是准确无误的。

(五)布告(edicts)

《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同时也关注布告形式的通知方式。布告被定义为通过行政或司法命令的方式作出的公众通告,目的是为了告知被通知当事方了解他们希望知道的或需要遵照执行的有关决议。根据《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必须以发布布告的方式通知:(1)尚不知道诉讼的当事人;(2)诉讼当事人住址不确知,尽管已经利用了警察的力量;以及(3)当一不动产纠纷已被判决,需要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在前两类案件中,布告需在司法布告栏和法院选择的本地报纸上每三天发布一次,共发布三次。这个布告将表明相关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在布告发布后15~70天内到法院去。在第三类案件中,布告将在《联邦官方公报》、《司法公告》、《州官方公报》和一种主要报刊上发布一次。

(六)海牙公约

墨西哥已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公约规定了域外送达的详细规则。

【注释】

[1]参见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

[2]参见欧洲委员会于1977年通过的《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向国外送达文书的欧洲公约》。

[3]参见1987年《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第2条。(www.xing528.com)

[4]如参见1991年《中意司法协助条约》第2条、第6条、第7条。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

[6]参见李双元等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5页。

[7]现今,如果两国间无条约关系时,此种请求仍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如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

[8]该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根据该公约第3条至第6条的规定,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转递。每一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中央机关。

[9]如1992年中国和俄罗斯《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0条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国民申请免除诉讼费用,应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说明其身份及财产状况的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出具上述证明书。”

[10]该规则的内容及对其评价可参见刘卫翔著:《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83页;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189页。

[11]这些成员包括:阿根廷、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朝鲜、科威特、拉脱维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委内瑞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白俄罗斯、博茨瓦纳、立陶宛、马拉维、巴基斯坦、俄罗斯联邦、塞舌尔、斯里兰卡、乌克兰、圣马力诺。2001年7月1日前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情况,可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所有公约的英文或法文本及各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和保留情况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可参见:http://www.hcch.net;这些公约每年的签署、批准或接受、生效和保留情况亦可见当年的《荷兰国际法评论》(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NILR)公布的关于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信息(近年均在当年的第2期上公布)。

[12]如1992年《中西(班牙)司法协助条约》第6条等。

[13]该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者均有权将请求书直接送交中央机关”。

[1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2期。

[15]如1987年《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第10条、1987年《中波司法协助协定》第9条第1款等。

[16]如1987年《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第8条等。

[17]这些国家或地区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保加利亚、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以色列、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墨西哥、摩洛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委内瑞拉、巴巴多斯、立陶宛、俄罗斯联邦、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乌克兰。2001年7月1日前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情况,可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

[18]该规则的有关内容可参见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200页。

[19]如1989年《中蒙司法协助条约》第13条、1987年《中比司法协助协定》第9条、1991年《中罗司法协助条约》第17条等。

[20]参见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1987年《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第14条、1987年《中比司法协助协定》第11条等。

[21]依《海牙取证公约》第33条的规定,对第17条的规定,各缔结国可声明保留。

[22]公约的中文译文可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4~1068页。

[23]《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及以下。

[24]该规则的有关内容可参见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89页;刘卫翔著:《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83页。

[25]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178~180页。

[26]例如《针对政府的诉讼法令》、《政府责任法》、《精神健康法》和《推定死亡法》。

[27]《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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