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和通知的送达规则被规定在《司法程序法典》第十一章中。根据1993年12月1日新生效的条款,法院视情况依职权自由决定传票和通知的送达。法院可以任命一法庭书记员或法警完成该任务。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法院也可以由该当事人送达通知,如果其认为这样做有充分理由。
送达给公司、合作社或协会或国际企业的通知将送达给有权代表单位收受通知的人。如果将要被送达的决定或决议在法院办公室或在审理中已对受领人宣布则视为受领人那时已收到通知。如果通知的收件人由一个待决案件中的代理律师代理,则通知可以送达给该律师。传票仅在被告特别授权律师有权接受的情况下才可以送达给律师。然而,一个要求某人亲自出席的文件或要求某人承担某些得亲自完成的事情的文件必须送达给指定人。
1.邮寄送达
当法院在执行送达通知的任务时,主要的规则是送达必须用附有回执的邮寄的方式送达。当送达该通知时,法院将通知邮政当局送达最迟不得不完成的日期。也可以用官方公函的方式将文书送达,如果可以预计该地址可以收到该公函并且可以在一个规定的期限内收回送达的回执证明。
2.程序地址
当法院执行通知的送达时,除了传唤外,最为普通的方法是受领人程序地址的运用。在传票的申请中,原告必须包括一个可以将通知送达给他的程序地址,传票告诫被告在答辩时应包括他的程序地址,通知的送达在通知被寄出7天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替代正在使用的邮政地址,通知也可以用电子信息(传真、电子邮件、数据交换)的方式送达,如果这种方式已被该方当事人宣告的话。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地址也可以是他的律师或法定代理人的地址。
3.法警
如果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已经失败或认为可能不能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或有其他专门的理由,法警被用于亲自将通知送达给受领人。无论在何时,通知的送达由一当事人执行时都必须用到法警。法院将告知法警送达的日期、最迟什么时候要送达以及回执最迟在什么时间应提交法院。在送达传票的情形中,原告将被告知回执必须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寄回,否则有被撤诉的危险。
如果法警已经找到了芬兰人的居所但未找到他或他的代表人并且情势表明受领人在回避该通知的送达,法警也可用邮寄文件的方式执行送达:(1)邮给受领人的已满15岁的家庭成员;或(2)如受领人从事业务,邮给其从事该业务的雇员;或(3)如上面的一个人也未找到的话,邮给当地的警察当局。在这些情形中,法警将他的送达行为用一封邮到受领人家庭住址的信件告知受领人。而且该通知在该告知被寄出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这一方法也可用于没有人授权签收文书的已进行商业登记的公司。
4.有关公约和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规定的方法(www.xing528.com)
如果一个通知的受领人居住在国外并且他的地址是已知的,法院将把文件送给外国的特定当局或已与外国达成协议的外国当局。根据在北欧国家间(芬兰、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适用的哥本哈根公约,送达请求直接交给对正在争议中的问题负有送达责任的外国政府当局。
芬兰也已加入了海牙《关于外国民事或商事司法和非司法文书送达公约》,如果受领人居住在已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非上述北欧国家),送达请求将直接送给外国司法部,否则将送给外交部,除非公约未作规定或未达成协议。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之间诉讼文书或诉讼外文书的送达依2000年欧盟理事会《成员国间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2000/1348/EC,于2001年5月31日生效)进行[24]。
5.公告
如果不能找到受领人或被他授权接收送达的人的地址,法院将用公告的方式执行送达。公告的完成需要法院将该文书及其附件保存在法院办公室备查,并将其内容的梗概和保存地点发布在芬兰的官方报纸上,公告还必须贴在法院的通知栏上。如果一个通知已按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受领人,对同一案件中的同一受领人的其他通知的送达无需在该官方报纸上公布,但必须在法院办公室里留存备查。
如果涉及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文书必须分别送达给每个当事人。然而,如果该文书分别送达给这么多当事人十分困难,法院可以决定送达给其中一个当事人并且在官方报纸上对此发布一个公告。
6.通知送达的失败
如果送达是由法院执行的并且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或陈述中诉称送达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被错误地执行,则对该案件的进一步考虑将会被中止或将重新规定一个新的上呈答辩或陈述的期限,除非法院认为送达中的这一小错误无关宏旨。相应地,如果该当事人未能如期递交所要求的书面答辩或未出庭并且通知的送达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送达被错误地执行,该送达必须被重新执行,除非法院认为错误无关宏旨,重新送达没有必要。
如果传票由原告送达而原告又没有在一个确定的期限里递交该送达被正确执行的证明,案件将被撤销,除非被告没有提出撤销申请而是予以答辩或法院对原规定的期限授予了宽限期,决定了一个新的期限或决定亲自负责送达。如果当事人没有递呈除传票之外的文书的送达证明,法院将负责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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