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丹麦民商事诉讼程序介绍,证据规定,庭审解释

丹麦民商事诉讼程序介绍,证据规定,庭审解释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当法官在判定证据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失败将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9条的规定,法庭有可能会要求一当事方出示证据,法庭可依职权作出此要求。但是,当事人未能在庭审中作出适当的解释将导致其处于不利境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4条的规定,法庭将可能作出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一)在提交诉讼状之前发现信息

对实物证据而言,在向法院提交诉讼状之前,有必要确定这类证据的存在。为了保证这类证据的价值,通过当事各方共同取证是尤其重要的。当事人单方面从专家证人那里获得的证词与声明的价值是有限的,因为这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对单独取证方的证据的可信度产生怀疑。

1.专家证人的庭外声明

争议当事方可通过协议使争议事项在经专家审查和考虑前无须事先提交法庭。如果当事人已同意接受庭外专家证词,这一协议通常会被解释为在正式审理之前由专家提供的证词在随后的诉讼中能够被用做证据。如果庭外审查已合理地实行,同时,对该专家的知识和中立性也没有合理的异议,这样,由该专家提供的证词或声明将被认为与法庭指定的专家提出的证词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2.诉前庭内专家证人的声明

在丹麦法律中,在提起诉讼前请求法院先任命专家是完全可能的。任命和审查均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及以下条文的规定进行的。法庭指定专家并确定付给专家的费用。提出指定专家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费用,这包括付给专家和法庭的费用。援引专家程序的当事人不必补偿另一方当事人付给律师和其他专家的费用。

3.独立取证

有关独立取证的请求必须向证据所在地,如证人住所地法院提出。对实物的审查请求,必须向证据所能发现地的法院提出。如果证据必须在国外收集,由此而产生的单独取证请求必须向随后提出诉讼状的法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3条的规定,法庭可命令援引这一程序的当事方对由此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庭审之前的证据发现

在诉讼状已整理提交法院之后到确定的庭审日期到来之前,任一当事人仍有权去自由获得新的信息,提交新的文书和新的证据。

1.出示证据义务

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出示他们拥有的证据和支持他的立场和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将在诉讼状中列出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并且,原告须把他掌握的文件的复印件与诉状一起递交法庭。对被告适用同样的规定。被告可向法庭提交他想利用的任何文书,以及针对原告的答辩书。这与《民事诉讼法》第35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妨碍当事人随后提出更多更新的文书。(https://www.xing528.com)

在口头控辩之前,当事人可彼此要求对方呈交文书和其他实物证据。如果当事人忘记递交对支持他们的请求至关重要的文书,这将导致法庭撤销诉讼,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承担在诉讼状中所宣称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忽略了履行另一当事人的请求去提交另一方当事人在申诉中所提到的文书,其结果与该当事人在口头控辩时未能成功作出解释一样。当法官在判定证据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失败将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9条的规定,第三方当事人有义务递交相关文书,若第三方当事人不提供他们的证据,可把旨在针对证人提交证据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同样用来针对第三方当事人。

在法庭命令其他当事方与第三当事方提交文书之前,该当事方将有机会在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9条的规定,法庭有可能会要求一当事方出示证据,法庭可依职权作出此要求。如果被要求方未能遵照法庭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4条的规定,法庭有权作出针对未遵守要求方而有利于另一当事方的决定。

2.审判中的专家声明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庭内的专家证词的规则隐含地指出法庭在证据审查时的作用及影响很大,因此法庭会影响证据的发现。法庭可能会拒绝一个专家证人的指定申请,如果法庭发现对专家的指定及其证明的有关问题与争论事项无关。同时,若法庭发现争议的问题超过了正在讨论的专家的知识与工作能力,法庭也可拒绝请求。

3.专业机构的声明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请求有关领域的机构或协会提供一份对于争议问题至关重要、但措辞通俗的声明。因此,这类声明常被用来替代传统的专家声明。

4.口头辩论之前的解释与证词

有助于案件判决的全部证据应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直接递交法院,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在极其特别的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在口头辩论之前讯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证人,这种讯问也许会发生在另一法院,特别是在下述情况下:例如证人距离案件审判地法院很远,或者证人或当事人患重病。案件审判地法院因此有权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在哪儿进行审判前的讯问。

(三)辩论中的证据使用

在口头辩论过程中,所有事项将呈交法庭,文书中与案件相关的部分也将被选出。若讯问在为庭审做准备时没有进行,接下来便是讯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证人。当事人没有义务在审讯过程中口头阐述他们的立场观点。但是,当事人未能在庭审中作出适当的解释将导致其处于不利境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4条的规定,法庭将可能作出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释。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当事人提出口头解释之后未能针对特殊问题作出回答的情形。

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证人、专家证人有义务在辩论过程中提供补充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对有关证人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章还规定,当事人的亲属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免于出庭作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