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告知(或发现)的类型
1.笔录供词
任何想提起诉讼的人可以索要与他打算起诉的人有关的宣过誓的声明书,该声明书是关于与该人的品格有关的事实的,无此声明书便不能提起诉讼。
2.对当事人的书面质问
通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才能向当事人提出书面质问。《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502条规定,在证人年事很高,面临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或者,在难以取得联系时或即使联系上也将会延误时作紧急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对禁止证人在审理前陈述的规则来说是一个例外。
3.要求告知和提供财产(www.xing528.com)
如果合适的话,财产的要求告知和提供(物证)将成为对持有该财产的人所提起的对物诉讼或者混合之诉的标的。《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497.2条对此作了规定,并且具有预防的目的。其目的是使将来的被告处于保管人的地位,警告被告要把财产保管到法院解决争议时。如果被要求交出财产的人在诉讼的任何时候或者稍后的任何时候拒绝提供财产,一旦对其作出了判决,如果法官没有其他强制性方法来迫使其交出,则请求人可以在将来的主要诉讼中或者在为此目的的一个其他的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二)审判中要求告知的使用
如果存在经发誓而作成的声明书,正如《民事诉讼法》第497.1条所规定的,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在审判中获得承认,直到获得被告的自我承认宣告为止。《民事诉讼法》第502条规定,在对当事人提出书面质问时,依《民事诉讼法》第637~659条的规定进行。最后,在要求告知和提供财产的情况下(这也是原告的诉求),在提起诉讼的令状中必须描述该财产。
如果《民事诉讼法》第499条所指的令状的描述提到了要求告知和提供财产,必须认为这也适用于对当事人的书面质问,因为即使《民事诉讼法》第497.1条或者第498条没有明确提及该情况,但《民事诉讼法》第502条对此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并且通过对这些条款的扩大解释,这也适用于被告经发誓后所作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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