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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管辖权分类-《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研究第二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连结因素。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两类。默示协议管辖,又称推定同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也没有达成口头协议,只是当一方当事人在某一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表示异议,或者是应诉,或者在该国法院提起反诉,均表示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国际民事管辖权分类-《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研究第二版》

国际民事管辖的分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往往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在国际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可以把国际民事管辖用不同的标准作多种不同的分类。

(一)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在国际民事管辖中,如果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为标准和以事件的种类为标准,则可以把它分为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标志确立的国际民事管辖。在司法实践上,国际民事诉讼的提起,一般都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有些国家把被告住所地称为“普通审判籍”,[1]把被告接受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称为“普通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有关事件的种类为标准所确定的国际民事管辖。特别管辖所涉及的情况错综复杂,一般来说,它包括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对侵权行为的管辖、对合同之债的管辖、对船舶诉讼的管辖、对继承诉讼的管辖等。

(二)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

如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和任意选择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任意管辖以及排除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各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一般而言,世界各国均规定位于内国境内的关于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此外,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还规定国家租赁、法人破产、涉及因内国登记而发生的诉讼和内国国民的身份关系的涉外民事案件,属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www.xing528.com)

平行管辖,亦称为任意管辖或有条件管辖,它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连结因素。如果该连结因素在内国,则内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该连结因素在外国,则由该外国法院管辖。上述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中的表示空间意义的客观连结因素就具有此种意义。平行管辖多适用于连结因素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可以在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众多连结因素所在地法院之一提起诉讼。

与专属管辖相对立的是应被排除的管辖。排除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有关内国法院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而言,在那些根据国际法跟内国法院无关的案件和跟内国国家的领土或公民或其实体法不存在任何属地联系或属人联系的案件中,都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比如,(1)在没有赋予内国法院审判管辖权的案件中;(2)在涉及外国公民的身份地位、有关外国不动产的物权问题,遗嘱检验、破产和强制处分的案件中;(3)在侵犯某一外国专利权和其他受地域性限制保护的权利的案件中;(4)在有关依外国“公法”请求执行的案件中;(5)在其标的涉及外国法制度为内国法院所全然不知且不能适用于内国的诉讼中;(6)在有关外国领域内其主权的行使的案件中。[2]

(三)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如以是否允许当事人达成合意选择确定管辖的法院为标准,可将国际民事管辖分为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强制管辖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硬性规定只能由某些或某个法院具有排他的管辖。强制管辖包括一国的专属管辖,也包括由内国诉讼法确定的级别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应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两类。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明确规定,他们之间的争议或如果发生争议,应由某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又称推定同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也没有达成口头协议,只是当一方当事人在某一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表示异议,或者是应诉,或者在该国法院提起反诉,均表示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尽管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协议管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是有很多限制的。一般而言,协议管辖可以变更平行管辖,而不能变更专属管辖,也不能变更级别管辖。同时,协议管辖只限第一审,至于上诉审中当事人则不能通过协议选择上诉法院。因而,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商事争议案件。

此外,如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还有一种合并管辖。合并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可以对与案件有牵连的诉讼并案审理。比如,1952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第3条就规定了合并管辖:就同一碰撞事件提出的反诉,得向根据第1条规定对本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如有几个请求人,任一请求人都可将其案件向已受理就同一碰撞案件控告同一当事人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涉及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碰撞情况下,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按本公约规定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就同一事故发生的其他诉讼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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