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1.地区法院
民事诉讼以“民事传票(civil process)”的方式向地区法院提起。在民事传票中,必须把构成索赔基础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一并提出,必须在每个民事传票的表面表明将由被告付给原告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希望在进入全部程序之前就原告的索赔达成和解的话。在每个民事传票中还必须说明适当的地区、地区号码和范围;也必须提出支持法院管辖权的事实。在地区法院有三类民事传票:(1)简易民事传票;(2)收回不动产的民事传票;(3)普通民事传票。
简易民事传票被用作赔偿损失,比如,债务偿还(排除因与雇佣买卖协议有关的因素或根据1933年《租借法案》提起的诉讼)。当允许运用简易民事传票时,如被告未能成功辩护,法院不开庭即可作出针对被告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在办公室中”判决。收回不动产的民事传票适用于收回租金少于5000爱尔兰元/英亩的土地的占有;普通民事传票适用于所有其他案件。民事传票提交地区法院办公室——不早于送达后10天,也不迟于送达后14天。
当索赔总额超过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原告愿意放弃超过金额标的管辖权的任何金额,这时必须在民事传票申请中声明。当原告通过代理人进行诉讼时,也须在民事传票中声明。
2.巡回法院
原告通过民事诉状(civil bill)向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状必须包含权利要求背书,背书应表明诉讼据以提起的根据的性质和范围、寻求的救济。如果救济是金钱方面的,在起诉时应表明其数额及利率和利息的数量(如果有的话)。如果诉讼请求不只一个,应在每一个诉讼请求和救济请求中分别列出具体的细节。
如果诉讼请求的金额超过巡回法院的管辖权限而原告又愿意放弃超过部分的金额,应在民事诉状中注明。如果原告通过代理人起诉,也应在民事诉状中列明。
在仅诉求债务的申请中,权利要求背书除列明请求的性质及其数额外,也应列明诉讼费用,上述债务和费用可由被告在民事诉状送达后的6天内支付。
民事诉状共有三种,在衡平程序中,民事诉状应被标明为“衡平诉状”且应包括诸如管辖权等事实。在收回不动产诉讼或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诉讼中,民事诉状应标明“所有权诉状”且包括一个声明,说明其可估值不超过200爱尔兰元,以证明法院有管辖权。所有的其他民事诉状应标明“普通民事诉状”,且根据每一个特定案件的要求而改变。
3.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程序依据传唤令(originating summonses)来确立。传唤令共有三种:(1)概括传唤令;(2)特殊传唤令;和(3)全权传唤令。
每一种概括传唤令都应包含一个权利要求背书,以表明申诉的性质。一个特殊传唤令应包括一个特殊的权利要求背书来表明申诉的性质、声明及支持申诉的事实。一个全权传唤令应包括一个权利要求背书,它是一个原告申请的简明声明。一个概括传唤令应列明事实及原告申诉的性质及金额。传唤令有时被称为“传唤文书”或简单地称为“文书”。
按概括传唤方式确立的程序依照《高等法院规则》命令2规则1可分为:(1)要求被告以货币方式或支付利息或不支付利息地偿还债务的案件;(2)地主要求重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某些案件,其土地财产估价超过20000爱尔兰元。
按特别传唤方式确立的程序依照高等法院规则的命令3可分成22种,主要的种类如下:(1)由执行人、管理人或信托人经手的向法院支付;(2)对在任何资产或信托管理中产生的问题的裁决;(3)关于税票费用和由律师送达文据、文件、文书的申请;(4)抵押财产的买卖、赎回、让与或抵押人的财产的移送;(5)法院认为适用特殊传唤的其他案件。
通过全权传唤方式提起的诉讼在所有其他的案件中具有强制性,它包括关于侵权、违约及个人损害诉求的诉讼。
《高等法院规则》命令20规则2规定:一旦按全权传唤方式提起诉讼,原告可在提出全权传唤令的同时或在自送达之日起21天内的任何时间送交一个请求权声明或作为替代的通知。此请求权声明应表明其寻求的救济。声明应写明日期及充分的细节,告知被告其申诉的性质,以使被告能够决定是否提出反诉。
在某些类型的请求权中,程序以请愿的形式而不是以传唤令的形式开始。此类请求权的例子是:(1)清偿——依据《高等法院规则》命令74清算公司的程序;(2)依据《高等法院规则》命令67使某人监禁的程序;(3)破产——清理某个破产企业,清算它的财产并分配的程序。
(二)答辩的类型
1.拒绝
(1)地区法院
被告人的唯一义务是发出辩护意向的通知,不必详叙辩护的实质。通知送达给原告的律师及法院办事人员。
(2)巡回法院
在送达后10天内被告应作出答复。这仅仅是被告向法庭办事员及原告律师表明其已收到诉状并打算应诉的一种通告。如被告未答复,原告获得缺席判决。
在答复后10天内被告应应诉,被告可反驳民事诉状中的每一个未承认的事实和请求,即使仅仅通过一般否认的方式亦可。
(3)高等法院
被告可在送达后8天内对概括或全权传唤令作出答复。被告可在听审前任何时间对特殊传唤令予以答复,但不能在程序中被听审,除非已经答复。被告应在答复之后28天内应诉(及提出可能的反诉)或在原告的权利要求书送达后应诉,以后一日期为准。
被告可以在其应诉中阐明他认为审判所依赖的每一个事实。他应阐明诉状中的每一个事实——不管是承认还是否认。他可以提出更多的事实来论证他承认的事实,他可以反对在法律上不可靠的诉讼请求。
在其反驳中,被告可以依赖抵消或反诉。所有这些反驳材料应(尽可能地)分别阐述,尤其当他们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时。被告应具体阐述他否认其真实性的每一个事实和诉讼请求,但损害赔偿请求除外。
2.否认——正面辩护
(1)地区法院
在地区法院中不需要否认原告的请求,应诉通知能充分对抗原告的请求。无论被告是否承认自己负有责任,在通知原告后,他在听证前都可以向法庭存放一笔金钱以满足原告的请求。如果原告最后没有被判给多于被告存放的金额,他将被迫支付当事人在资金存放后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
(2)巡回法院
不管是承认还是否认,对诉状的抗辩应对其中的每一个事实和请求予以回答。并且,如答复已承认的事实,反驳应提出更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反驳也可形成反诉或抵消诉求。这种反诉或抵消诉求应有控诉行为的效果,以使法官能在同一案件中宣布最后的判决。如果被告以反驳来形成一个反诉,反诉也应包含被告反驳的细节。
(3)高等法院
不管是承认还是否认,对传唤令的反驳应针对诉状的事实和请求具体对待。并且,如答复已承认的事实,反驳应提出更进一步的证据,反驳也可形成反诉或抵消请求。如反驳形成反诉,反诉应包含针对原告原始传唤令而作出的答辩的具体事实。(www.xing528.com)
像在巡回法院一样,在通知原告之后,被告可在反驳之前向法院交存一定数额金钱以满足原告的请求。如果原告没有接受,并且最后没有被判给多于被告存放的金额,他将被迫支付在资金存放后产生的诉讼费用。被告也可以增加以前存放的金额,但只有在有限的场合可以这样做。金钱的存放仅在法庭允许提出抗辩后才可进行。
3.应诉回答
在地区法院不要求被告答辩,通知其答辩意向即可。在巡回法院和高等法院,对于被告的答辩不需要回答,但原告可以这样做。回答很少被送达,除非在答辩中包含宣誓或反诉。
4.修正和补充答辩
在所有的法庭上,严格限制修正答辩。在所有当事人同意或在法庭作出命令的基础上,答辩才可以被修正。这种规定也适用于对答辩的补充。
5.诉求和当事人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将两个独立的案件合并成一个。当同一事实导致了案件的各自诉因时,为了方便,不同的案件也可由同一法官审理,但诉讼请求仍保持独立且不相联系。
(1)原告请求的共同诉讼(原告诉讼请求的合并)
地区法院规则中没有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合并的规定,但是在巡回法院和高等法院中可以合并。
①巡回法院。当原告寻找救济对象时,他可以寻找两个或更多的被告。这样,要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在所有当事人之间决定,没有必要向每一被告单独寻求救济。法官将作出命令以防止任何被告被要求参与他并无利害关系的每一诉讼。
②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规则》命令18规定了诉因的合并。命令18规则1规定,原告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几个案由,但是,如果情况表明这样做不方便审判或处置时,法庭可以决定分别审理。一般来说,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没有案由可以和取得土地的案件相合并。《高等法院规则》命令18规则8规定,当原告把几个案由合并于一个诉讼中时,主张几个案由不可能在一起方便审理的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法庭申请限制这种行为。
(2)被告诉讼请求的合并
在地区法院中没有关于被告诉讼请求合并的规定,但是在巡回法院和高等法院中有这种规定。
①巡回法院。《巡回法院规则》命令16规则1规定,因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引起的争议的所有的人可以参与一个诉讼。根据《巡回法院规则》命令30规则10,判决可能向一个或多个原告作出并反驳或支持一个或多个被告。这赋予了法庭固有的权力来决定具体案件中的问题。一方当事人一般由同一个律师代表,在他们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未经其本人的同意,一个人不会成为原告,如未经他的同意即被列为原告,他可申请退出。
②高等法院。像原告诉讼请求的合并一样,当多个案由可以被一起便利地审判或处理时,被告可以请求合并。
6.反诉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希望提起反诉或抵消请求的,他可以在听证之前送交反诉或抵消请求的通知,阐述这种反诉或抵消请求的细节,并将其送达至原告和法庭办事人员。被告可放弃任何超越法庭管辖权的反诉,或者向更高一级的法院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反诉与原告的请求权并非来自同一事实或交易,基于反诉与原告的请求权不可能被同一法庭方便地审理或不能在同一时间审理这一理由,原告可以申请将诉讼请求和反诉独自审判的命令。
7.相互提出诉讼请求
相互提出诉讼请求可能被当作反诉处理。通常,相互提出诉讼请求适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有不同的诉讼理由的场合。与反诉相对照,相互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在向法院成功地申请了通过独立的诉讼来处理反诉的命令时才能提出。
8.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这种诉讼请求通常产生于诉讼程序中的被告:(1)向任何一个尚未成为当事人的人提起分摊或赔偿之诉;(2)对任何人提出与诉讼中的标的物有关的救济方面的起诉;(3)要求决定与原先的标的物有关的问题,不论这些问题是存在于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还是他们一方或双方与其他人之间。
(1)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规则》规定被告应在原告向其送达诉状后10天内向第三人送达通知。第三人通知包括被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方面的声明。原告诉状复印件也应送达给第三人,被告通知的复印件也应送达给原告和法院办事员。
(2)巡回法院
巡回法院没有关于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特殊规则,但有一个普遍规则表明:在无巡回法院规则时,可适用《高等法院规则》。
(3)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规则》命令16有关于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内容。第三人的参与申请以要求法院向第三人发出通知的方式提交法院。法庭可授权被告向第三人发出通知。
9.要求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和互相诉讼
当执行官或其他负责执行的官员扣押了货物或动产,而任何请求权人宣称他通过担保对财产拥有权利时,法庭可下令变卖全部或部分财产,并指示适用变卖程序。法庭也可以在互相诉讼程序中运用这种程序。
当执行债权人向执行官或其下属发出通知,表示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执行官可因此撤回对请求的财产的占有,并可以申请一个命令以保护他不受有关上述扣押或占有的财产的纠纷的影响,同时法庭可以作出一个公正且合理的命令。
当执行债权人在指定时间内未承认或反驳请求权人的请求,而请求权人也未通过向执行官或其下属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请求,那么执行官可以申请互相诉讼命令,法庭也可以基于这种互相诉讼程序的目的作出关于诉讼费、其他费用方面的公正且合理的命令。
10.参与诉讼
在巡回法院中,参与诉讼仅适用于收回土地的诉讼。在高等法院中,参与诉讼可适用于收回土地的诉讼、海事对物诉讼、婚姻诉讼和遗嘱检验诉讼。参与任何此类诉讼程序的申请可依据《高等法院规则》命令63规则1(13)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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