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便捷法院理论操作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便捷法院理论操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不方便法院理论适用的条件应当指出的是,不方便法院理论的适用是有一定先决条件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一案中,确立了判断不方便法院的标准。在开始进行不方便法院的调查之时,法院必须确定是否存在一个可替代法院。对基于不方便法院理论作出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只有在审判法官明显滥用裁量权时,才可撤销这类裁定。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便捷法院理论操作

(一)不方便法院理论适用的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不方便法院理论的适用是有一定先决条件的。英国法官迪普洛克(Diplock)在Mac Shannon v.Rockware Glass Ltd.一案中指出不方便法院理论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肯定性的,一个是否定性的):(1)被告必须向法院证实有另外一个替代法院,在该法院进行诉讼对双方当事人更为方便、费用更低;(2)中止诉讼不应剥夺原告在英国法院管辖下所能享有的合法的个人或司法便利[51]。在Spiliada Maritime Corp.v.Cansalex Ltd.一案中,英国上议院认为迪普洛克法官在Mac Shannon一案中过于强调“合法的私人或司法便利”,它认为,如果法院确认有另外的可替代法院,该法院为有管辖权审理诉讼的合适法院,即在该法院审理案件对于所有当事人及公正的结果更为合适,则可依据不方便法院理论中止诉讼[52]。戚希尔和诺思更把上述上议院的观点提升到了基本原则的高度[53]

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由于法律观念及司法制度的差异,有关不方便法院理论适用的条件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一般认为,下列条件是必须具备的:首先,该法院依照本国法律对诉讼享有管辖权。如果该法院对于诉讼根本就不具有任何管辖依据,它就不能称为不方便法院,没有资格对诉讼予以处分。其次,该法院行使管辖权将会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极大的不方便。最后,必须有一个同样具有管辖权、更为适当的可替代法院。

(二)确定一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标准

对于确定一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标准,各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一般情况下,各国法院会综合与诉讼有关的各种因素,对之进行通盘考虑和细致分析,以权衡利弊。在这些因素中,一类是涉及当事人私人权益的;另一类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一案中,确立了判断不方便法院的标准。在该案的判决中,杰克逊法官指出:“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私人权益;取得证据来源的相对便利;强制不愿出庭者到庭程序的可获得性;愿出庭者及证人的出庭费用;如果诉讼中需作现场勘验,则进行现场勘验的可能性;以及其他使案件审理简便、迅速、费用低廉的实际因素。如果已作出判决,判决的可执行……”;“运用该原则同样也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因素:如果诉讼不在其发生地而在案件积压的法院进行而造成法院管理的困难;在支配争议法律所属国法院进行审理;陪审义务不应施加给与诉讼毫无关系的社区的公民;对众所关心的事件应在多数人的居住地进行审理,而不是在人们只能听报道的遥远的地方;对于在当地解决本地争议有本地的利益等等。”[54]

归纳起来,我们认为在判断不方便法院时,主要应考虑到以下一些具体因素:(1)原告选择法院的理由;(2)被告方便与否;(3)法律选择;(4)判决的可执行性;(5)证据的可取得性;(6)争议行为或交易的发生地位于何处;(7)对所有当事人送达的可能性;(8)外国正在进行的未决诉讼;(9)语言因素;(10)案件的积压情况。在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往往对上述因素有不同的侧重。(www.xing528.com)

(三)更为合适的替代法院的判定

如何判定是否存在一个更为合适的替代法院,在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在开始进行不方便法院的调查之时,法院必须确定是否存在一个可替代法院。如果不存在可替代法院,不方便法院理论同样无法适用。对于可替代法院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包括:(1)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与该诉讼的关系更为密切。替代法院所属国实行的法律对原告是否有利,并不影响不方便法院理论的适用,因为如果要考虑到这一点,则必然带来复杂的法律选择分析。但如果替代法院所提供的救济明显不足或极不合理,以至于没有救济可寻,则此种法律的转换所造成的不公正后果应受到重视。

(四)适用不方便法院理论的结果

法院一旦决定适用不方便法院理论,则它就会撤销原告在本院提起的诉讼,或中止该诉讼,直至同一诉讼请求能在另一更为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撤销诉讼意味着该法院失去对诉讼的管辖权;而在中止诉讼的情形下,如果外国诉讼有不当拖延,则该法院可重新恢复诉讼程序[55]。在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404条第1款规定:“为了当事人及证人的便利,为了司法利益,地区法院可将本可提起的诉讼移送其他地区法院或法庭。”因此,美国法院可不必撤销诉讼而将诉讼移送给另一法院。但是,它只适用于不同联邦法院之间的移送,而不适用于涉及外国法院的情况,后一类情况继续由关于不方便法院的普通法原则来支配。

对基于不方便法院理论作出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只有在审判法官明显滥用裁量权时,才可撤销这类裁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