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讲的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由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条约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的团体。其中首推联合国专门机构这类政府间组织。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批准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规定,这些组织的资产或财产,无论位于何地,也无论处于谁的控制下,都享有绝对豁免。当然,它可以放弃这种特权与豁免。联合国组织享有在各会员国境内为进行其职务和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能力,并享有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属政府间组织,根据1947年《关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或组成有关专门机构的公约,同样享有上述豁免权。
【注释】
[1]参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5~299页。
[2]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266页。
[3]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213~218页。
[4]1985年版第一百二十一章。
[5]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181~182页。(www.xing528.com)
[6]参见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177页。
[7]该公约序言称:“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8]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267页。
[9]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219页。
[10]参见[美]迈克尔·普雷尼斯主编:《亚洲的争议解决》,1997年英文版,第181页。
[11]参见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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