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诉讼涉及对共同体法律条款的解释,或者涉及对共同体法律的违反,可以把它提交给欧洲法院。相对地,初审法院只是审理那些直接违反共同体机构的诉讼行为,包括源自共同体机构的活动的损害赔偿之诉。
与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相比较而言,个人和公司利用欧洲共同体法院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一个对于共同体法律的解释问题可以由一个国家的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以防止影响欧洲共同体法律规则与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的和谐共处。
1.国际管辖权
委员会对于竞争事务享有管辖权,包括所有的协同行为、一致的实践、优势地位的滥用、具有实际或者潜在影响的合并或补贴,即使所涉公司在欧共体内并无总部或分支机构。然而,作为一个总的规则,欧洲共同体竞争规则只是在两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受到影响时才是可适用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国家的竞争管理当局对这类案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出于这个原因,产生了法律不计较琐事的规则。实际上,人们认为对于产品或者分配货物或者对于服务的协议不应属于欧洲共同体竞争规则的范畴,如果该公司拥有不超过5%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如果参与的公司集体的年流动金额没有超过2亿欧洲通用货币(ECU)的话。
2.管辖权的类型
有6种基本的诉讼可以向欧洲共同体法院提交:(1)合法性审查;(2)行为的不履行;(3)损害赔偿;(4)请求预先裁决;(5)违反共同体法律;(6)违反竞争规则。
(1)合法性审查
初审法院提供了一个对欧洲共同体机构作出的独断或滥用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场所。任何人可以对共同体机构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决定或裁定向初审法院提出异议。同样地,任何人亦可以对共同体机构制定的对其不利的规定或决定提出异议[45]。
不加选择地影响所有人的行为不能由私人单个地提出异议,除非他们由于对其很特别的原因而受到独特的伤害。例如,一方当事人受到一项共同体机构作出的行为的影响就对其提出异议,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其仅仅是受该行为抽象影响的这一类主体中的一员。
绝大多数要求撤销一项决定的诉讼,都是由直接受该决定不利影响的私主体发起的,例如那些在竞争事务中的罚款。这些诉讼应在行为公告后的两个月内,或者在提出异议方当事人知晓后的两个月内或在提出异议方当事人获得实际的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出[46]。
有4种理由可以要求废止共同体机构作出的一项行为,这些理由都可以在法国的行政程序中找到其来源:①缺乏管辖权;②违反了必要的程序要求;③违反了欧共体条约或被欧共体条约采纳的法律规则;④滥用权力。
然而,这些根据一般是被初审法院援引作为受案的依据,然后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到目前为止,至于像反倾销一类的商业政策方面的事务仍然只有欧洲法院享有管辖权。其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欧共体机构被要求作出必要的行动去遵守该判决。它可能被要求就其被废止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损害赔偿,但是,那些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应以《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8条和第215条的规定为基础。
(2)行为的不履行
当欧洲共同体机构被请求作出裁定,以适当的方式处理确定类型的事务以了结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初审法院或者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共同体机构没能充分履行其义务。例如,在竞争领域的事务中,原告就可以利用这种机会,目的是迫使委员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一种裁决或者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一个回应。然而,由欧洲共同体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是一种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的建议或者观点,该裁决中有利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权利依此裁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一项诉讼可以被提起,只要首次依原告方的要求被请求作出判决的是相关的机构(通常是委员会)。如果在请求提出的两个月内共同体机构仍然没有作出决定,那么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可以强制请求其作出决定。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委员会的高级官员作出的行政证书和一个没有违反竞争条款的声明构成了委员会行为的内容。而且,委员会对由原告方提出的一成员国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法律的诉求没有作出一个对被告成员国不利的决议,不认为是行为的不履行。
一个不履行义务的机构将被声明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被要求履行判决,并且,因其不履行义务可能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原告方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需要另行起诉。
(3)损害赔偿
欧洲共同体必须赔偿任何由其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请求取消某项决议的诉讼或义务不履行的诉讼是一个方面,要求损害赔偿是另一方面,它们都是单独的和自治的诉讼,必须完全满足各自的要件。然而,对于受经济政策措施方面的立法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而言,获得损害赔偿金是困难的。
仅当其明显违反了高层次的法律规则时,一个共同体机构才招致侵权赔偿责任,例如,违反了欧共体条约或者一般法律原则。在立法领域,共同体机构在共同体政策的执行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相关机构仅当其确切地和严重地超出了其权力的限度时才会出现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而且,如果损害赔偿的申请实际上直接违背了成员国当局运用共同体法律的目的,该诉讼请求将被驳回。这类诉讼请求应向其本国法院提出。请求归还已支付给欧共体成员国当局的金钱的诉讼,亦应向该成员国法院提起。
对抗欧共体机构的侵害行为的诉讼的时效期限是5年,从导致该诉讼事由的事件发生时起计算。(www.xing528.com)
(4)请求预先裁决
欧洲法院对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解释和共同体机构某项行为的解释和其有效性作出先决裁决具有排他的管辖权。这一类裁决是应成员国法院为了在一个未决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必须澄清的欧洲共同体某个法律问题而提出的请求所作出的。
这类先决裁决的目的是确保由欧洲法院对欧洲共同体法律作出统一的解释。当被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局判决的成员国法院(例如法国的最高(上诉)法院)的未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时,这些法院必须把该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所有成员国的低级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要求欧洲法院作出一个先决裁决。他们也可以决定问题是否成熟到足以提起诉讼,不管该国家的诉讼已进行到了哪个阶段。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7条的目的,仲裁庭不能被理解为是一个法院,并且作为一种结果,其不可以请求欧洲法院作出一个先决裁决。然而,由专业团体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其作出的决定可以影响欧洲共同体法律所授予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考虑,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法院。
欧洲法院不可以直接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问题作出判决。欧洲法院将概括地给成员国法院提供对于欧洲共同体法律的解释,而且欧洲法院无权提出建议性的意见,因为只有对成员国法院提交的真正的争议,它才有管辖权作出裁定。
通过利用其权力作出先决裁决,欧洲法院对于发展和规范欧洲共同体法律作出了贡献。寻求欧洲法院的先决裁决,被证明是对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机构违反欧洲共同体法律的诉讼提出异议的公民可以得到的最好方式。
欧洲法院的裁决必须受到成员国法院的尊重,成员国法院必须把该裁决运用于该未决案件。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欧洲法院作出的先决裁定对于欧洲共同体内部的所有人都是适用的,不仅仅限于被指定的当事人,当欧洲共同体机构的行为被裁定为无效时,这显得尤为清楚。
尊重先决裁定是一个成员国法院应遵守的义务的必然结果。然而,成员国法院总是可以对欧洲法院已经作出先决裁定的问题请求作出新的先决裁定。
在例外的情形下,欧洲法院可以决定它对共同体规则的解释仅从该裁定规定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当然,该裁定确定的财政后果对裁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是苛刻的。
(5)违反共同体法律
因一成员国违反欧洲共同体法律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欧洲委员会提交起诉状[47]。这些人不可以直接起诉至初审法院或者欧洲法院。对于这类起诉状没有特别的要求,由欧洲委员会自由裁量是否受理该项诉讼。当委员会拒绝受理该诉讼,而没有法律救济方式存在时,是不可能以行为的不履行为由以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行政程序优先于司法程序本身。如果欧洲委员会判定一成员国没能完全履行欧洲共同体条约项下的义务时,它将给予该成员国一次为自己的令人不可信的行为提供辩护的机会,在可预期的所有因素都被考虑之后,委员会将提出一个书面意见。就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而言,只要成员国在恰当的期间内没能遵守该意见,委员会可以把该事务提交给欧洲法院。案件的主要部分将无须诉诸司法程序就将得到解决。
成员国也有以其他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律为由对其提起诉讼的能力。然而鉴于此行为属于挑战另一成员国的政治行为,其大多会产生政治方面的结果,因而在实践中很少采用。
如欧洲法院发现成员国没有履行条约义务,则上述成员国会被要求遵照这一规定,成员国对其公共机构及地方权力机关违反欧洲共同体法律的行为负有责任。而不管这种机构或权力机关是否依法独立于成员国。
诸多成员国已提出了一系列不遵循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合法理由。然而这些理由一般都被法院驳回。一种常见的违反就是把欧共体命令拖延地、不适时地合并到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中,延迟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形成。欧洲法院一直不断地在谴责这种行为。
在最初的欧共体条约中没有一个正式的机构可使欧洲法院能强迫成员国遵循对他们作出的判决。1993年11月1日《关于欧洲联盟的条约》开始实施,它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征收罚款的规定。
(6)违反竞争规则
任何协议(agreement)或惯例(practice)的受害人,如果此协议或惯例违背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受害人可向委员会(负责管理反托拉斯争议的权力机构)提出索赔。而委员会也可以对引起疑虑的协议或惯例提出起诉。
如果委员会没能在合理期限内,在收到起诉书之后宣布裁决,则原告可以提起诉讼以迫使裁决遵循《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条的规定。控诉可以通过合理判断被驳回,原告方有两个月的时间(从不利裁决被宣布之日起)用于在初审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决的诉讼。
当事情并没有呈现出足够的“共同体利益”时,委员会可选择放弃继续进行诉讼。在其决定这样做之前,它要证明原告人的利益会在国家法庭得到充分的保护。最近委员会刊出了一则声明阐明了关于在欧洲共同体反托拉斯问题中控诉的政策。在声明中,委员会宣布其只考虑最重大和最复杂的反托拉斯案件。当判例法完善时,国家法院能够且被要求直接适用欧共体法律。成员国法院可决定是否取消协议或惯例,并可把损害赔偿判给原告。相反,委员会则只能收取罚金和责成终止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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