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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 保护住所及国际管辖权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丹麦,住所被认为是被告人的居住地。公约作出了对在欧盟内有住所的人的保护性规定,即当公约所有条件均被满足后案件只能在丹麦诉讼。对住所不在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内的人,丹麦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当前出现或基于被告人的财产。目前,丹麦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国际管辖权的确定依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进行。唯一的例外是,丹麦法院不受理与丹麦无任何关系的争议事项。

丹麦《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 保护住所及国际管辖权规定

(一)引言

在丹麦,司法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普通法院负责处理一切缺乏特别特征而不能提交其他法院或权力机关的一般案件。普通法院一般为低等法院,在丹麦总共有82个;在东部和西部分别有两个高等法院。最后,还有一个最高法院。另外,在哥本哈根还有一个专门负责处理海商事案件的特别普通法院。最重要的特别法院是遗嘱检验法庭和处理土地所有人与佃户关系的法庭。这两个法庭在级别上高于低等法院。

一般说来,法庭的初审判决能被上诉一次,如一审为低等法院可上诉到高等法院,一审为高等法院则可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司法部可直接授权经低等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一项争议首先在低等法院受审还是在高等法院受审取决于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一项争议标的价值超过500000丹麦克朗(相当于80000美元)将不经过低等法院而直接在高等法院开始诉讼。这就有利于判决可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另外,在高等法院审判时有3名法官,而在低等法院却只有1名法官。

《丹麦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组织与程序法规则均作了规定,它有1000多条。

(二)管辖权

1.住所

(1)自然人。《丹麦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1)、(2)款规定,对被告的诉讼必须在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提出。在丹麦,住所被认为是被告人的居住地。如果被告在国内外均无固定居所,对其的诉讼可在被告当时所处地方的巡回法院提出。如果被告既无住所又不能确定其当时所处之地,则诉讼可在被告最近居住之地或最近出现的地方的巡回法院提出。

(2)公司和其他法人。对丹麦政府的诉讼必须向代表丹麦国家利益的当局的主要办公所在地的巡回法院提出。对法人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法人的诉讼应向他们的主要办公地的巡回法院提出。如果公司没有主要办公地或不能得到相关的信息,对公司的诉讼可向董事会或管理部门的成员的住所地的巡回法院提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开的、可获得的,故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是容易确定的。

2.有关管辖的补充规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不必去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庭提起诉讼。下面将阐述这一可能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1)商人。针对由商业活动引发的诉讼,原告可在商业行为开展之地的巡回法院提出诉讼,即使被告的住所在别的地方仍是可行的。

(2)不动产。关于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巡回法院起诉。

(3)合同诉讼。对关于合同问题的诉讼,可在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对被告提出诉讼。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这一关于管辖权的重要的补充性规定并不适用关于金钱支付的诉讼。其原因是依据丹麦法,有关合同履行的金钱求偿诉讼总是在债权人的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

3.国际管辖权

作为欧共体的一员,丹麦批准了经修改后的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公约作出了对在欧盟内有住所的人的保护性规定,即当公约所有条件均被满足后案件只能在丹麦诉讼。现在,对住所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内的而非欧共体成员的挪威和瑞士通过《卢迦诺公约》也给予了类似的保护。

对住所不在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内的人,丹麦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当前出现或基于被告人的财产。住所在丹麦的消费者被授权起诉住所不在丹麦的经销商或制造商,如果在正式购买之前经销商或制造商已在丹麦进行广告促销或者商品报价。

因丹麦在欧盟有关公约的议定书中表明对欧盟内务司法合作事项不予参加,故它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不适用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和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以及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目前,丹麦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国际管辖权的确定依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进行。

4.管辖权协议

最后,管辖权可通过协议来确定。如果协议准确明了,则丹麦法院会接受协议管辖。唯一的例外是,丹麦法院不受理与丹麦无任何关系的争议事项。因而,丹麦法院并不为一般国际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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