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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的管辖权和《卢迦诺公约》批准的影响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一)管辖权的种类在芬兰,根据宪法,管辖权被授予独立、常设的法院。由于普通法院对所有没有明确由特别法院管辖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所以在芬兰大多数争议在地区法院开始诉讼程序。如果一个人在芬兰没有任何习惯住所,他可以在被告的当前居所地或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卢迦诺公约》的批准极大地扩大了芬兰法院对成员国公民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种类

在芬兰,根据宪法,管辖权被授予独立、常设的法院。受理绝大多数民事争议的普通法院按三级设立:在低层的地区低等法院、作为一般上诉法院的上诉法院和作为最终上诉救济的最高法院。

一个或几个城镇或社区形成一个法院的管辖区域。每一个区域都有自己的当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对其管辖区内的法庭事项有着独一无二的管辖权:所有的民事案件不管争议的重要与否,均首先在地区法院开始诉讼程序。

作为普通上诉法院,全国共有6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对其辖区内的地区法院的裁决的上诉有管辖权。最高法院处于司法体系的最高地位。它对所有上诉法院的裁决的上诉都有管辖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最高法院仅处理那些被认为是先例性的或实体上特别重要的案件。除了普通法院之外,也有对特别事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别法院:(1)土地法院——受理与土地有关的争议;(2)水权利法院——受理与水权利有关的争议;(3)保险法庭——受理社会保障争议;(4)劳动法院——受理来自集体劳动协议方面的争议;(5)市场法院——受理与消费者保护、不正当市场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相关的纠纷。

由于普通法院对所有没有明确由特别法院管辖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所以在芬兰大多数争议在地区法院开始诉讼程序。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同意由仲裁庭来处理他们间的争议,从而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

(二)对当事人的管辖权

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予以应诉,而未首先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对该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可由任何一审法院确立。仅当争议交由对标的物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时,审判地点才是绝对的,并且争议需要由法院依职权予以审理。

如果原告在对被告无管辖权的法院对被告提出诉讼,该案件必须被驳回。对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规则通常是可自由裁量的,这意味着法院不必依职权确保对它们的遵守。

1.自然人

自然人必须向被告的习惯住所地(habitual domicile)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38]。芬兰《司法程序法典》规定了被告的一般管辖地。如果一个人在芬兰没有任何习惯住所,他可以在被告的当前居所地或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法人

法人的法定审判地是法人住所地的地区法院。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登记住所所在地。在位于不同地区法院管辖区域的数个地方经营的法人可以在其中对争议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在与其个人责任相关的法律案件中有其法定审判地,即要么为合伙人的住所地法院,要么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在公司住所地的地区法院提起对公司或对股东的个人责任的诉讼。

(三)对标的物的管辖权

当法院对标的物有管辖权时,审判地通常地成为绝对的。这意味着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考虑其管辖权的义务。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诉讼当事人可以成功地请求法院的管辖。如果法院对标的物无管辖权,案件必须被驳回。

在芬兰,普通法院对标的物的管辖权最为普通的例子是与财产诉求相关的诉讼以及基于继承的诉讼。海事争议也通常集中在某些地区法院。前面提到的特别法院也同样对那些已确定由其受理的案件有着唯一的管辖权。

1.财产诉求

根据《司法程序法典》,财产诉讼应交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39]。并非所有与不动产相关的诉求都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只有那些直接与不动产相关的诉求归入这种管辖,这样的诉求的例子有:(1)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诉求;(2)关于不动产租赁以及占有的诉求;(3)关于法定分离权利(legal rights of severance)的诉求;(4)关于赎回权的诉求;(5)关于不动产的损害赔偿诉求。(https://www.xing528.com)

2.损害或侵权

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定之诉可以在一般管辖地法院提起,正常的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样的诉讼也可以向损害发生地法院提起,这两种审判地点都不是绝对的。

3.《卢迦诺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第3条

芬兰已加入了卢迦诺《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和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卢迦诺公约》包含了1968年9月27日《布鲁塞尔公约》的所有实质部分。根据《卢迦诺公约》第3条,居住在一个国家的人仅由于被规定在该公约的第2~6条的规则才可以在另一国法院被提起诉讼。上述条款创立了其中包括合同、抚养、侵权民事损害诉求,各种与保险有关的诉求、消费合同以及不动产等方面的特别的管辖规则。《卢迦诺公约》的批准极大地扩大了芬兰法院对成员国公民的管辖权。

根据《卢迦诺公约》第3条第2款,芬兰已承认成员国的公民豁免于《司法程序法典》第十章第2条的第2~4句。上面提到的条文的第2句确立了在当前居住国或财产所在地国内无习惯住所的当事人的管辖权;第3句确立了法院对已移居国外的芬兰公民的管辖权;第4句确立了现住在芬兰的外国人的管辖权。

但除丹麦外,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已替代《布鲁塞尔公约》。

(四)欧盟理事会的有关规则

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都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40]

(五)审判地

1.一般原则

根据芬兰审判地规则,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的地区法院。这种法院对针对被告的任何法律案件都有管辖权,除非这种管辖权为审判地特殊规则所排除。

在芬兰《司法程序法典》中审判地规则是十分复杂和特别陈旧的,在此处对审判地规则作一个详细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参照上面的管辖权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管辖权类型包括:(1)一般管辖地(住所地法院);(2)婚姻法案件管辖地(通常是住所地法院或是该对夫妇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院);(3)遗嘱管辖地(遗产所在地);(4)物权诉讼管辖地(诉争物所在地法院);(5)基于事实联系的管辖地(事实联系地法院)。

诉争物所在地法院以及遗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是强行性的。

2.管辖的移送

在芬兰,所有的民事案件依原告的申请提交给法院。因此,法院没有当然的职权把案件移送给另一法院。如果法院根据管辖权规则或管辖地规则认为其无权处理争议中的案件,该案件必须被驳回,法院没有任何手段把该案件的审判转移给另一对该案件有权受理的法院。

在《芬兰民事诉讼法》中,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管辖法院的协议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承认。然而,管辖地协议仅在关于任意的审判地方面有效。这样,关于不动产的诉求和继承的诉求的审判地是不能被改动的,管辖权协议不能影响专门法院的排他性专属管辖。有效的管辖权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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