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法国的法庭审判程序,尽管近几十年来,尤其是1975年11月5日第75-1123号公告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典》以后,法官的作用日益增大,仍采用抗辩制。虽然和普通法国家的抗辩制一样,获得最终判决结果所需的时间颇长,但相对而言,在法国诉讼所付出的时间还是较少。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不要求审前告知,因此,当事人仅需提交他们欲依赖的诉讼文件。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陪审团参加,也加快了听证程序。并且,证据绝大多数要以书面形式提供,故听证本身花费的时间不多。
在法国的民事司法系统中,初审管辖权依据诉讼标的物被分配给各个法院,即使这些法院的判决都是可以向同一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最高上诉法院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则仅仅进行法律审。
在法国,有三类管辖权原则:(1)一些规则是以诉讼标的物为依据,即众所周知的属物管辖权原则;(2)其他依法院的地域管辖权分配案件的规则;(3)最后,法国法院的涉外管辖权也依据成交规则确定。
(二)按标的物确立的管辖权
依据争议的标的物,下列各种法庭分别享有管辖权,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审法院和商业法庭。
1.大审法院
除了专属于其他法庭的案件外,大审法院对所有的案件皆有管辖权。最高上诉法院(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一直支持大审法院对整个案件的管辖权,即使它涉及不同的民事及商事诉讼请求,或案件中有几个被告。并且,大审法院对涉及个人身份、结婚、离婚、财产诉讼及涉外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在判决和其他强制性决定的执行上,根据新颁布的法规[27],大审法院的法庭庭长——首席大法官——有权解决可执行性权利的执行困难和强制执行上发生的争议。
2.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法庭
某些专门法庭依传统对特定案件,诸如商业争议、社会保险、雇佣及租赁分别拥有专属管辖权。
(1)商业法庭
商业法庭对破产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商业法庭也解决商人之间在他们的商务问题上及商业票据的争议、商业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争议。发生在一个商人和一个非商人或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可称为“混合交易”。在涉及混合交易争议的管辖权问题上,非商人当事方或消费者希望获得优先权,这一当事方如果是被告,就会反对商业法庭对此有管辖权;但假如他是原告,他可能选择将其案件提交给民事或商业法庭。不过,对于非商人身份的人的商事责任问题商业法庭有专属管辖权。
(2)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人身或财产权利方面的小案件:①在无上诉权的初审和终审中,争议的诉讼请求不超过13000法郎;或②如果是上诉审,争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30000法郎。
(3)劳资纠纷仲裁法庭
劳资纠纷仲裁法庭对因雇佣合同及其他有关雇佣的法律问题导致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三)地域管辖权
在法国,通常的做法是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28]。假如被告为一个公司,其注册地法院拥有管辖权。但是,也可以向被告公司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公司的授权代表被发现在机构所在地有违法行为且诉讼涉及公司机构。
除了被告住所地原则外,也可以依诉讼标的物来确立诉讼管辖权。(www.xing528.com)
对于侵权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法国法律中,对合同责任,通常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请求;而且一个人也不能同时提出两种诉讼请求。如果是合同方面的诉讼,可以由货物送达地或服务实施地法院受理。
商业交易方面的法庭选择条款是有效的,假如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且相关条款清晰、明确,并载入了当事人允诺遵守的文件,如签名的书面协议或共同交货条件中。
这些一般规则也有某些例外:例如,在不动产诉讼中,财产所在地法院有绝对的管辖权。但继承案件的纠纷却由纠纷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而且,衡平法官(公断法官)——为各种法庭如大审法院或商业法庭的首席法官——在救济措施实施地拥有管辖权,可下令采取强制措施。同样,在判决或决定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也可由债务人住所地或执行地法院来解决。
由于法国和普通法系国家属地管辖原则基于不同的观念,故在确定管辖权时,送达传票非必经程序,也不考虑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并且,不正确的送达虽可能导致送达及接下来的诉讼程序的无效,却不影响管辖权问题。
(四)法国法院的涉外管辖权
原则上,法国法院的涉外管辖权规则是以前面提及的适用于国内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为基础的。此规则是最高上诉法院于1955年制定的,它“使法国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具有国际性”。因此,按一般规则,如果被告居住在法国,则法国法院有管辖权。相应地,在合同中没有有效的管辖地选择条款时,因货物送达或服务履行地在法国的合同引起的诉讼请求可由原告选择法国法院管辖。如果侵权行为或损害结果发生在法国,侵权诉讼请求同样也可由法国法院受理。
然而,涉外争议的管辖权问题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主要是在下列情形下:(1)适用国际条约;(2)管辖地选择条款确定法国法院拥有管辖权;或(3)法国公民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1.国际条约
法国是许多包含有涉外管辖权规则的多边司法协助和判决执行条约的缔约方。而且,某些多边条约赋予或剥夺了法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一领域的最重要的条约是欧共体1968年9月27日生效的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另一公约,即1988年9月16日生效的《卢迦诺公约》,它将布鲁塞尔规则适用范围扩展至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各成员国。至1997年《卢迦诺公约》已在荷兰、瑞士、芬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典、奥地利、丹麦、德国、爱尔兰、冰岛、西班牙、列支敦士登和法国之间生效。
按一般规则,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缔约国法院。但根据布鲁塞尔和《卢迦诺公约》第5条,住所位于缔约国的被告也可由原告自由起诉至:(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义务履行地法院;(2)在侵权诉讼案件中,侵权事件发生地法院。注意,根据欧洲法院的实践,当一侵权行为发生在一缔约国而损害结果发生在另一缔约国时,原告可向任一缔约国法院提起诉讼。
除丹麦外(即丹麦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民事管辖权仍依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确定),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已替代《布鲁塞尔公约》。因此对除丹麦外的欧盟成员国之间管辖权的确定依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和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以及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进行。
2.管辖地选择条款
《布鲁塞尔公约》和《卢迦诺公约》都承认合同当事方一致同意的选择法院管辖权的条款的效力。如果存在这样的协议,根据两个公约的第17条,首先,各当事方选择的缔约国法院拥有管辖权(不能通过自由裁量否认此管辖权)。其次,此管辖权是排他的(即其他缔约国被剥夺了管辖权)。
要达成第17条要求的一个协议,需符合两个条件:(1)当事方应约定缔约国法院对他们之间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争议有管辖权。(2)协议应符合如下某一要求:A.为书面形式或有书面证据;或B.形式符合当事方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practices);C.在国际商贸案件中,形式符合当事方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众所周知、并且通常为特定商贸合同的当事人所遵守的惯例或习惯(custom)。
3.依法国国籍取得的管辖权
《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授予具有法国国籍的诉讼当事人管辖优先权,他可以:(1)向某一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被告具有何国国籍;(2)请求在法国法院应诉,无论案情如何。
法国法院基于这些条款的管辖权可以被援引至任何类型的诉讼,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仅提及“合同之债”。但是,当法国法院依另一标准拥有管辖权时,这些管辖依据是通用的。并且,像以上提及的国际条约一样常会规定管辖优先权的绝对性。因此,《布鲁塞尔公约》和《卢迦诺公约》第3条特别地排除了《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适用。
但判例法显示了一种明显的对其管辖优先权予以放弃的观念,而且《法国民法典》第15条承认明示或默示的放弃。一般来讲,一个法国被告没有出庭答辩,是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充分的表示,并且,约定的管辖权被视为放弃。但是,如果一个法国被告出现在外国法庭仅仅基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而不是为辩论案件的实质问题,这不能推断为第15条所称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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