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爱尔兰法院的地区司法系统管辖属于爱尔兰的各个县,但其中不包括属于英联邦司法体系的北爱尔兰的六个县。与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司法制度中的民法法系制度相反,爱尔兰共和国属于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法系,它的有关管辖权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具体案件的判决中概括出来的。
按照权力的递进顺序,法院包括小额索赔法院、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小额索赔法院
小额索赔法院建立在一些小城市中,它们是为索赔达到500爱尔兰元以下而设计的,且不允许诉讼代理。
2.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设立于爱尔兰的大部分的中型城镇。整个国家分成24个地区,这些地区进一步分为249个“地区法院区域”。
3.巡回法院
巡回法院高于地区法院并接受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它也可以是一审法院。一共有八个巡回区域。
4.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高于巡回法院并接受来自巡回法院的上诉案。它也可以是一审法院,高等法院设置在都柏林。为接受个人侵权诉讼和采自巡回法院的上诉,它也巡回于爱尔兰的各个大城市,并通过被称之为“已陈述的案件之上诉方式”的程序受理法律争点的上诉。
在高等法院中有被称为主事官(Master)的官员,主事官法庭决定程序和实质问题,但只具有有限的司法权力,通常可决定:(1)与诉讼程序问题有关的当事方间的申请;(2)有关程序情事之单方面的申请;(3)综合情事之判决的申请。
5.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接受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它不是初审法院而只接受法律和事实方面的上诉。
(二)确立司法管辖权
1.对诉讼当事方的司法管辖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的人是有差别的。立法可能明确规定政府或其他的个人不受立法的约束。
代理诉讼和当事人诉讼都被允许。对于代理诉讼,诉讼必须表明起诉或被诉的权利和能力。当某人缺乏参加诉讼的能力时,可由另一个人代他起诉或辩护,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即18岁以下)、破产者、无行为能力者或精神不正常者时,适用代理诉讼。
法人和公民参与诉讼是有区别的:一个公民可在法庭上代表自己,一个法人则必须由一诉讼律师或出庭律师代理。
2.对诉讼标的物的管辖
地区法院对以下事件没有司法管辖权:口头或书面的诽谤、诱奸、权利诽谤、恶意指控或非法监禁。巡回法院对必须宣告合宪性或以前就已发现违宪的诉讼无管辖权。高等法院对除恶意损坏财产的所有案件都有初审管辖权。如某诉讼由较低一级法院管辖更合理,则高等法院不予管辖。
(1)财产索赔
涉及土地的财产争议的管辖权要参照一个评估体系加以决定。如巡回法院对评估价格不超过200爱尔兰元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2)损害或侵权(www.xing528.com)
①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对所有关于合同、侵权(包括雇佣买卖索赔)的诉讼,对由国家引起的诉讼以及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爱尔兰元的收回不动产诉讼具有管辖权。当索赔金额超过5000爱尔兰元而原告又希望在低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时——比如,因为速度和高效的原因——那么原告可放弃超过5000爱尔兰元以上部分的索赔。但不允许为取得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而把一个诉讼分成每个索赔金额低于5000爱尔兰元的两个诉讼索赔。遇有这种情况,必须把该诉讼移交巡回法院。在关于地方税的补偿诉讼中,地区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则没有金额限制。
②巡回法院
巡回法院在涉及不超过30000爱尔兰元的索赔价值的合同、侵权的索赔诉讼时有司法管辖权。在各当事方书面同意时,巡回法院可享有无限制的司法管辖权。索赔方可以放弃超过30000爱尔兰元以上的索赔中的任何部分,或由被诉方同意而授予巡回法院无限制的司法管辖权。
③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在听审索赔方面拥有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辖权。如一索赔方得到相当于或少于30000爱尔兰元金额的判决,那么他将仅仅按低一级法院的标准缴纳诉讼费。
《布鲁塞尔公约》第3条规定,在缔约国有住所的个人必须在该国被诉。涉及爱尔兰,该公约特别排除了那些因被诉方暂时在该地而通过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确立司法管辖权的规则的适用。
但除丹麦外(即丹麦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民事管辖权仍依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进行),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已替代《布鲁塞尔公约》。对除丹麦外的欧盟成员国之间管辖权的确定依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1年第44号法规)和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2000年第1346号法规)以及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0年第1347号法规)进行。
3.审判地区
(1)一般原则
诉讼的受理和听审地区由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来决定。
爱尔兰已通过1988年的《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欧共体)判决的执行法令》来接受《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故包含在公约中的司法管辖权规定已在爱尔兰生效。
1936年的《法院法》第53章确定了爱尔兰所有法庭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契约、侵权或收回不动产诉讼可由以下法官或法庭受理、听证和决定(由原告选择):地区法院法官、被告的日常居住地或拥有任何职业、商业、占有物所在地的巡回法院,或分别由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地、作为诉讼标的物的土地所在地的地区或巡回法院的法官。
①地区法院
在爱尔兰,最初的诉讼文书必须援引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拥有司法管辖权的适当地区和(管辖)区域的法庭。如果民事诉讼被提交到错误的地区或区域,该诉讼将被驳回,并且过失方将损失诉讼费。
②巡回法院
在巡回法院,每件诉讼文书原件必须注明意欲向其起诉的具体巡回区域和县。正确的巡回区域和县按以下标准区分:a.在遗嘱检验诉讼中——留有遗嘱或未留遗嘱者死亡时的固定住所所在地;b.在关于土地归属的诉讼中——土地所在地;c.在合同或侵权诉讼中,由原告选择被告或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或拥有任何商业、职业或财产所在地,或者任选诉讼原因发生地,即合同缔结地或侵权行为地;d.涉及精神病的诉讼——在该精神失常的人的日常居所地;e.在所有其他诉讼中——被告或被告之一的日常居所地或拥有任何商业、职业、财产的地区。
③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位于都柏林,它受理上诉案件。对涉及个人伤害和由巡回法院提交的上诉案件可在科克(Cork)、利姆雷克(Limerick)、盖勒韦(Galway)、斯里钩(Sligo)、敦大克(Dundalk)和基尔肯尼(Kilkenny)等城镇上开庭。在这些个人伤害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案件被听讯的地方——都柏林或前面提及的其他地方——视方便而定。
(2)审判地点的转移
转移诉讼的审判地点,必须得到参与诉讼当事方的同意,或者由移送已诉案件的法院发布命令。但只有当事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才可发布命令。方便或便利——这要看案件的内容和背景——是发布这种命令的有效理由。应该注意,在缺少以下条件时巡回法院无权把案件向外移送:a.接受案件的法院的同意;和b.参与诉讼的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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