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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调原则:解决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是指世界各国在进行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都应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中的一般做法,从而达到尽量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目的。

国际协调原则:解决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是指世界各国在进行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都应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中的一般做法,从而达到尽量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目的。

(一)立法方面

1.国内立法

(1)应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只限于在有关内国公共政策和最重大利益方面规定内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2)为了避免和消除国际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范能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同时合理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等方法解决平行诉讼;而为了避免和消除国际管辖权的消积冲突,应尽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来规定国际民事管辖权,并应在考虑了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后,在一些容易发生消极冲突的环节规定一些补救性条款。如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第153条规定,如果外国法院对于具有罗马尼亚国籍的人提出之诉讼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该诉讼可向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罗马尼亚法院提起。

(3)考虑到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做法是在具体案件中协调有关国家管辖权规范,消除有关国家之间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2.国际立法(www.xing528.com)

世界各国基于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议定通过一些统一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

(二)司法方面

而就司法方面来说,坚持国际协调原则以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要求:

(1)各国法院基于内国的有关立法,首先在司法上充分保证各有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只要有关协议不与内国专属管辖权规范相抵触,就应该赋予并承认这一协议的绝对效力,从而排除其他任何形式的管辖权。

(2)在有关外国法院依据其所属国法律具有管辖权,而且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又不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相冲突的前提下,内国法院应承认该外国法院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拒绝对就同一案件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从而可以从司法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此外,在某一案件的当事人在有关国家之间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为了消除这种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该有关国家的内国法院就应该依据有关案件与内国的某种联系而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受理并审理有关的诉讼。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范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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