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区教育中居民的参与其实就是一个从教化到民主的过程,笔者以为,主要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居民在社区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首先,必须确立居民在社区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社区教育的主体是多元的,参与和推动社区教育发展的各方,包括政府、居民个体、社会组织等都是主体。其中,居民与政府是最重要的两个主体。长期以来,我们虽然一直在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社区教育当成一种教化,而不是居民主体觉悟后的自求,这样,把政府摆在主体位置,而只是把公民当成客体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居民作为社区教育的最重要主体,其主体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社区居民是学习的主体。社区教育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使居民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认识水平,而这个学习的主体只能是居民自身。其二,社区居民具有强烈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作为以成人为主要对象的社区教育,以自主、能动为主要标志的自我导向性学习模式是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居民有更加强烈的自我意识,在学习中有着较为强烈的自我支配及主动自觉倾向,政府、社区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教学,必须要通过居民积极的选择、加工、内化,才能真正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三,与普通学校学生不同,作为成人,社区居民有着更强的参与能力,如果说在普通学校教育中,学生是主体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的话,那么,作为参与能力更强的成人居民,就更应成为社区教育的主体。
其次,政府与居民作为社区教育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政府与居民之间是平等互动的主体间性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把居民放到一个与自己平等的主体的位置,努力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区教育的管理、决策和学习中来。政府与居民之间是相互沟通、共同决策的关系,政府通过居民参与了解居民对社区教育的需求,并与居民一起对社区教育的相关事宜作出决策与进行管理;同时,居民通过与政府沟通互动,了解政府对社区教育的相关主张与政策,从而主动自觉地与相关部门一起参与和管理社区教育。另一方面,把社区居民当成社区教育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教育中,并不是完全放弃政府对社区教育的规划权和决策权。参与的核心是权力的再分配,即要把政府独享的权力分配给居民,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放弃整体权力。事实上,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会放弃社区教育的整体权力,而我国的特殊国情是市民社会发育不足,因此,在现阶段,政府不仅要充当“推动者”角色,而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还将承担“扶持者”的角色。也就是说,居民参与社区教育应循序渐进。在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对社区教育的行政干预是必要的,只有这样,社区教育才能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也才能保证居民参与的有序性及有效性。但随着社区教育的发展,政府要合理引导居民自觉参与到社区教育中来,逐渐让居民成为社区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主体,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
2.完善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的制度与法律保障
“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35]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我国早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一理念体现在社区教育中,就是要以社区居民为本,要让社区居民真正成为社区教育的主体,参与到社区教育中去。但目前在我国社区教育实际中,这种理念更多地还停留在口头,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形成让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制度。要让我国居民参与社区教育制度化,除了政策的支持外,最根本的还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和保障,因为法制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最具权威性。发达国家无不重视以法律的完善来支持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如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区教育的法律法规,包括《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日本相继出台了《社会教育法》《图书馆法》和《博物馆法》,瑞典颁布了《学习小组法》《市立成人教育法》《民众中学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社区教育的地位,并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与公民的权力,为公民参与社区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与保障。如日本在1949年颁布的《社会教育法》中就明确了社会教育的本质是“能够在任何时候、利用任何场所开展与自己生活相符的文化教养活动”的“自我教育”活动,社会教育行政的职责在于“创建环境”,对社会教育团体进行专门的技术性的指导,而非监督或命令;组建由市民、团体推荐的能够反映民意的机构——社会教育委员会及公民馆运营委员会。[36]我们应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出台有关终身教育、社区教育方面的法律,明确政府与居民在社区教育中的地位、职责与权力,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同时,政府还应制定有关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政策与规定,让社区教育委员会真正成为群众自治机构。
3.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www.xing528.com)
居民的社区意识薄弱是影响我国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不够的重要原因。社区意识是形成社区凝聚力的前提,其核心成分是指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与参与感。托克维尔在考察19世纪美国的民主制度时发现,支撑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乡镇精神”:“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了乡镇的管理……他们把自己的抱负和未来都投放到乡镇上了,并使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与自己联系起来。”[37]这种“乡镇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社区意识的体现。只有居民对所在社区产生了心理认同感,才会有把自己视为这个群体的归属感,进而产生关心这一地区发展的责任感,最后才会积极参与包括社区教育在内的该社区的活动。由此可见,居民的社区意识是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前提,培育社区意识是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第一步。台湾的社区教育之所以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主要就是因为其社区居民具有较强的社区意识并积极参与社区教育的各种活动,如台湾的社区大学是由台湾大学的黄武雄教授等发起创办,台湾大多数社区教育工作人员也是来自民间的志愿者。
要提升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摒弃传统的集权思想,真正把居民当成社区的主体。其次,利用电视、多媒体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对社区居民宣讲现代公民知识,逐渐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顺民与臣民意识,使其树立自己是社区及社区教育主体的观念。再次,要以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向其提供社区教育服务。自身的利益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是影响居民社区意识的重要因素,当居民的求职、休闲、交友等方面的需要能在社区教育中得到满足时,其自然会对社区及社区教育产生认同感及情感,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社区教育,反之,则可能使其不再积极参与甚至不参与社区教育。因此,注重满足居民的教育需求是培养其社区意识的重要途径。如美国社区学院和日本的公民馆在开展社区教育时,都无不注重在课程设置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安排符合居民需要的学习时间与教学组织形式。在发展中国家,墨西哥也有自己独特的做法,针对那些居民人数不足500人,基础服务严重匮乏的农村社区,墨西哥教育发展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Educational Development)让社区年轻人充任该社区教师,这些年轻人通过传播通俗知识、开展专题讲座、与同仁们建立联系以及与相关组织合作发展某些项目等途径,满足了社区居民的多种需求,并将不同的社会团体紧紧地联系在一起。[38]最后,要注重通过社区教育本身去唤起居民的社区意识,使其从只关心个人利益进而到关心社区利益。可在社区教育中对居民提出一些大家都比较关心的公共议题,如社区环境的改造、社区内学校的改革、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社区养老等等,让居民去查阅相关资料,思考和讨论这些议题,从而唤起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培养其社区情感和责任感,激发其参与社区教育的积极性。
4.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居民对社区教育的深度参与
如前所述,社区居民作为与政府平等的主体,参与社区教育整个过程的决策与管理是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的核心内涵,为此,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让社区居民成为社区教育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的主体。当前由党委和政府领导统筹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当然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社区教育委员会应吸收具有一定威望、受过一定教育、能代表和表达社区内其他居民意愿和利益的居民代表,如民营企业管理者、退休人员等参与,且应占有较大的比例。第二,居民应参与社区教育计划与规划的制定,与政府管理人员共同决策。除在社区教育委员会中应有居民代表外,在社区教育委员会要做出重大决定或者重要的计划与规划时,应允许居民旁听,并形成意见向社区教育委员会反映。社区教育委员会所形成的决议也应及时向居民征求意见,再进行适当的修改。第三,社区居民应成为教育活动开展的组织者和主体。如在课程设置方面,应成立由社区各界人士组成的专门的课程开发团队,决定课程的开设,并由其按时对所开发的课程进行修正与评估。第四,社区居民应是社区教育评价的重要主体。社区教育成效如何,应交由社区居民来进行评价。因此,应改变当前社区教育管理者“运动员”和“裁判员”兼于一身的现状,把评价的权力交还给社区的居民,成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这样,才会使评估的结果更为客观,也才能更好地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热情和主动性。
一些人可能会对居民的参与能力表示怀疑,不可否认,由于我国居民文化素质总体水平较低及长期实行集权制的影响,确实存在着居民参与社区教育能力不够的现象,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但我们应认识到,越是不让居民参与,则居民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就越低,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居民的参与能力包括必要的管理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利益表达能力以及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等方面,这些能力不是天生就有的,而必须通过多次参与包括社区教育活动在内的各种活动逐渐培养,因此,只有让居民深入参与到社区教育中去,才会使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能力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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