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丹麦第一所“民众中学”的创办,标志着社区教育的产生。二战后,社区教育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日益成为终身教育的重要形式。到20世纪80年代,社区教育在发达国家已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国外社区教育的思想及实践对中国当代社区教育的相关政策、实践和研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如果按照“广泛开展于学校系统之外的,以地域为特征的通俗教育或者民众教育,即可视为社区教育的前身”[1]这一界定,我国在古代就有了乡校、社学等这一类具有社区教育性质的民众教育机构。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陶行知、晏阳初、梁漱溟等开展的平民教育运动具有了中国近代社区教育的性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如《共同纲领》(1949)、《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1950)、《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1950)、《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方法》(1951)、《关于扫盲标准、扫盲毕业考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1953)、《关于加强干部文化教育工作的指示》(1953)、《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1956)、《关于企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暂行规定》(1963)、《关于扫除文盲工作的指示》(1975)等对开展扫盲教育、职工业余教育、工农业余教育等进行了规定,促进了具有社区教育性质的教育活动的开展。但此时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的“社区”的概念,这些教育活动是按照国家的号令统一以轰轰烈烈的运动形式开展,完全以政府为主导,居民的主体性被忽略,而且其教育目的主要是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促进人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人们的需求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国家对一切统得过多、过死的局面逐渐改变。在城市,人们从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社区逐步成为新的社会空间;在乡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出现了大量乡镇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城乡居民生活的内容、方式和范围等都出现了质的变化,开始需要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教育。但此时,人们还没有完全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只是由于学校办学经费困难、学校德育环境日益复杂化等问题而感到需要社会的支持。因此,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专门指出要鼓励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1987年,在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原则、资格、管理、经费等进行了规定。1988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把社会和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地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城市的区或街道可通过试点,逐步建立社区(社会)教育委员会一类的社会组织,以组织、协调社会各界支持、关心学校工作,优化社会教育环境”。[2]这些文件都强调了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支持。在具体实践中,1984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从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开始,号召全社会支持教育。1985年,上海吴泾地区成立了社会支教基金会,这是上海最早的社区教育组织的萌芽形态。1986年,上海真如中学与地区工厂联合成立了“真如中学社会教育委员会”。此后,上海市不少地区都成立了社区教育委员会,如1988年,上海市闸北区新疆路街道和彭浦新村街道成立街道社区教育委员会,同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社区教育委员会成立。1986年,沈阳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和大东区教育局及街道等单位,建立了社区性教育组织——黎明地区整体化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的上述相关政策及一些地方的实践,都决定了我国当代社区教育最初始的出发点是实现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结合,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实际上主要是一种校外德育,即以青少年校外教育为主要内容,社区教育是作为学校德育的一种补充而存在,是学校德育社会化的表现。但不管怎样,真如中学社会教育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当代社区教育的起步,此后,社区教育活动从上海开始扩散到一些大城市,成为我国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并日益与国际社会的社区教育接轨。(www.xing528.com)
在上述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学术界开始对社区教育这一全新的领域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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