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可行性应是一项交易的基石。如果交易一方提出的交易模式或者交易条件,是另一方无法实现的,那么该方的交易模式或交易条件就不可能被接受;即便被接受也可能是附条件或无法实际实施的,最终也会遇到执行障碍。如在一项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交易中,相应的交易流程及款项收取均由网上系统进行,如果有客户提出不同的交易流程及费用标准,这在操作层面就很难实现。因此,这样的谈判注定是要失败的。
在执业实践中,我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我参加的“律师进社区(村)”所对接的村合作社持有123亩的集体土地,2017年11月经公开招投标后由村民来某以每年1600元/亩的价格,共约118万元的总价取得了6年的承包权。双方约定承包土地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2018年4月,国家电力公司因搭建电网需要,在该地块上永久建造了三座占地合计约1.29亩的电塔。同时,在电塔建造施工过程中,借地使用了约14亩土地。国家电力公司与该村所在的街道签署了补偿协议,对永久占用土地及借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费、复垦费等全部费用进行了补偿。2018年11月,承包土地具备交付条件后,村合作社告知来某交接土地。来某却以应交付土地建造了电塔,影响实际使用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承包合同,并返还其交付的相应承包费。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在村合作社的邀请下,合作社相关负责人、来某及律师在村里就这个事情进行协商处理,实际也是双方的一次谈判。
在谈判中,首先聚焦双方谈判的前提问题:来某还需不需要继续承包该土地?进而再进一步探讨要继续承包土地的处理方案,或者不要继续承包土地的处理方案。来某及其律师表示,想先听听合作社对继续承包土地的处理方案。(www.xing528.com)
合作社与我们进行协商后提出:①1.29亩电塔土地部分的承包费扣除;②14亩借用土地依据客观情况考虑给予免除3年的承包费;③国家电网给予的青苗费、复垦费等补偿全部归来某所有。以上合计可以减少15万元左右的承包费。可以说,合作社给出的条件是诚意满满的。来某及其律师也是有备而来的,她们提出的诉求如下:①因1.29亩电塔土地及14亩借用土地均是无法依据合同使用的,相应承包费扣除;②因1.29亩电塔土地及14亩借用土地所处位置与土壤情况为整体土地中较好的土地,因土地整体质量水平下降,剩余土地的承包费应当降低,至多按总价70万元的标准进行承包。虽然她们提出的理由听起来有些许道理,但总体是背离客观情况的,是不能被接受的。在来某及其律师的诉求下,合作社摊出底牌,最多愿意将借用部分土地的6年承包费全部予以免除,即再免除来某6万多元的承包费。但来某仍未当场同意。
谈判结束后,合作社立即发函来某,告知来某:①电塔项目系经国家审批的公益性项目,且该项目用地未对双方承包合同造成实质性影响,来某无权单方解除承包合同;②来某未按期接收承包土地,已构成违约,再次告知于12月30日前办理交接手续;③如来某未及时交接,相应损失由来某负责;④因来某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则来某需要承担土地空置、重新招投标费用及差价的相应法律责任。大家还是希望能够协商处理这场纠纷,发函也系给予来某思考时间并为双方进一步调解留出空间。
事不如人意,来某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承包合同,并由合作社返还承包费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经一审审理判决驳回了来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此诉讼过程中,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合计达十余万元;在诉讼期间,承包土地处于空置状态,截至一审判决时预计损失十余万元,而且该损失还在进一步扩大。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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