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家或多或少会有这样一个习惯,喜欢在饭桌或者一些非正式的场合进行业务谈判。而谈判时,喜欢遵循点到为止的规则,万事求大家心知肚明即可。这样做的后果是,虽然双方都认为已经谈成,但在签署正式合同或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很多问题,甚至影响交易的实现。
我们的顾问单位要收购一家从事屋顶光伏发电的光伏企业。这家光伏企业是个项目公司,其名下拥有7个屋顶光伏电站,共计装机容量约为11MWp。发电的电站由光伏企业的母公司通过交钥匙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大部分电站已经建成并且并网发电。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双方终于以7.6元/Wp的价格达成一致,即交易总价为8360万元。然而,就在大家准备尽职调查后进行交易时,双方就光伏企业的运营收入归属产生了分歧。该运营收入包括销售已发电量的收入及政府补贴等各项费用,预计约为700万元。依据顾问单位的理解,光伏电站的特性是一次性投入建设,后期现金收入稳定;7.6元/Wp的价格是被收购方的建成成本价,光伏企业的运营收入会摊销被收购方的前期投入;所有运营收入应当归属收购方。而依对方的理解,7.6元/Wp的价格仅是当前光伏电站的价格,如收购方想要再获取光伏企业的运营收入,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于是,因为收购价格的组成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最终未能完成收购。
还有另外一件事情。顾问单位与一家钢结构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要求对方提供潮汐能发电钢结构总成平台,涉及交易金额2000余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顾问单位发现钢结构企业存在偷换原材料的问题。对方虽承认进行过更换,但坚持认为该原材料的更换不会对工程造成实质性影响,仅愿意提供小金额的补偿。我们要求:方案一,对私自更换的材料依据约定重新换回,同时对顾问单位进行赔偿;方案二,如对方坚持更换材料对工程无实质性影响,则对方应当进行保证,剩余70%的款项在总成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后进行分期支付。经过几个月的多次交涉,对方既不愿重做,也不愿进行保证。因双方在处理方案上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最终启动最高管理层——顾问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与钢结构企业实际控制人协商处理程序。与对方实际控制人商谈回来后,顾问单位人员很开心地和我说:“兰律师,我们的问题解决了,对方同意我们的第二个处理方案了。”几个月的交涉总算有了结果,我也舒了口气,追问:“形成书面文字了吗?”“没有。”“赶紧写个邮件与对方确定一下。”我提出了补救措施。不出我所料,我们收到对方的补充协议内容,无论是保证责任承担,还是剩余款项支付等内容,均与我们所提的解决方案大相径庭。然而,顾问单位人员也未按我的建议与对方进行邮件确认已谈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补充协议又进行了重新协商与谈判,最终通过双方的妥协与让步达成了一致。换言之,顾问单位对本来已经取得的谈判成果又做出了一些让步。(www.xing528.com)
起草合同及合同的审查与修订这一基本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练就,需要律师在长期工作中不断积累,不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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