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是为了明确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促进和保护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那么,企业在交易时是否都需要签署书面的正式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均建议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古人也云:“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有人会问:“谈合同需要时间、人力、物力方面的成本,有时候花了大力气把合同谈成了,商业机会却丢失了,岂不是得不偿失?”如果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小金额交易,不签订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一个电话,一批货就送到了,查验没问题,付完钱,一个交易就结束了。即便有少许问题,交涉一下也解决了。退一万步说,即便交涉无果,大不了也就是损失了,不会伤筋动骨。但是,如果涉及的是较大金额的交易,或者交易过程比较长,或者交易比较复杂,订立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幸在履行过程中,遇到行情变化,或者产品、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者交接没有顺利进行,双方可能就付款等事宜发生纠纷。生意初始,双方都是客气与善意的,相应的谈判相对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后,各方可能据理力争,处理纠纷所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往往会比订立一个合同多很多。
有人会问:“订了合同就万无一失了吗?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合同纠纷在法院处理?”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使未来不确定的事务尽可能确定。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知晓未来会发生的全部事务,合同也不可能详细约定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务。可以确定的是,有了合同,很多事情就可以说清楚,争议就会少很多,也便于纠纷的处理。(www.xing528.com)
有个做轮胎生意的朋友郑某,和山东的一家供应商老板是要好的朋友。双方生意往来已经十余年,从来未签订过合同。谁料,双方因为一笔生意而生嫌隙。山东供应商一纸诉状将郑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40余万元。因双方没有业务合同,也没有进行业务对账,到底有没有欠钱,欠了多少钱,双方都说不清。在我看来,这个诉讼是要对两人十多年的生意往来进行清算。从举证角度上看,山东供应商应当证明其已经向郑某公司交付了货物,并且该等货物的价款是确定的;而郑某公司应该证明已经向山东供应商支付了货款,否则对未付款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因为交易时间跨度大,山东供应商的送货单并不齐全,且很多都没有价格的约定;而郑某公司支付的款项有通过公司账户的,有直接带钱提货的,还有票据未背书直接交付的。据此,双方比拼的是证据保存情况。仅从案子上分析,山东供应商是吃亏的,作为起诉方,他负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而作为付款方,很多款项会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即付款方的证据由一家公信力极高的第三方保管着。最后,法官只能依据双方证据材料、庭审经过及调解情况,通过高度盖然性原则及内心确认原则进行裁判。当然,山东供应商也清楚自己的软肋,通过诉讼只是想寻求一个解决机会,并尽可能多地保全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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