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涂某来到我的办公室,说其要与贾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幼儿培训类公司。她说贾某已经在幼儿培训领域打拼几年了,具有丰富的经验,涂某自身则有融资的资源与渠道,新公司设立后,她们会一起融资。“种子轮”“A轮”的投资者已经基本谈成。其中,“种子轮”的投资者以现金投资100万元,投资后持公司20%的股权,现已将100万元的投资款打入贾某个人账户;“A轮”的投资者以装修款投资,预计装修款300万元,投资后持有公司10%左右的股权。现在投资者就等公司设立后办理各项手续。至于涂某、贾某的合作,双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涂某持49%的股权,贾某持51%的股权,公司由贾某运营。“种子轮”“A轮”的投资者进入后,公司的估值可以直接上升至几千万元。当然,贾某之前运营的资产需要全部装入公司,除新公司业务外,不得进行同类业务的经营与投资。公司已经租赁了场地,并由投资者开始装修。涂某需要律师将涂某、贾某就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用协议进行固定,并对公司的运营进行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引入其他投资者。
这是目前流行的PE投资案例。看似简单的合作,其实会涉及公司设立架构、资产收购、公司增资、债转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首先,须解决涂某与贾某之间关于公司设立、资产装入等事宜。那么,问题来了,贾某之前的资产包括哪些?资产的价值是多少?如何将贾某的资产装入新注册的公司,以贾某实物出资的方式,还是以公司成立后通过新公司购买的方式?新公司注册资本的支付如何安排?其次,需要解决公司投资者进入公司的事情。包括投资者以货币投资的方式如何进入公司,投资者以装修款投资的方式如何进入公司等问题。最后,还需要解决公司运营中的问题,对新公司的场地租赁、装修、人员管理等事宜进行处理。
问题要一个一个地解决。
贾某之前的资产包括哪些内容?当我们通过调查清单向贾某索取相关资产材料后,基本了解了其资产主要包括:两家幼儿培训类公司,但两家公司的净资产均为负。两家公司主要资产情况为:一个注册商标、一个微信公众号、一个网站、与某知名网站的一份合作协议及部分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备设施。
资产的价值是多少?可由双方协商定价,也可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资产如何装入新公司?因为贾某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不清且资产存在分散性和难以估价性等因素,我们建议通过新设公司对贾某原公司进行资产收购的方式装入。在资产装入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贾某原公司人员进入新公司的安置等事宜。资产装入后,贾某需注销原公司,并对竞业限制等内容进行承诺。
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该怎样安排?依前所述,如贾某原资产通过新旧公司交易方式装入,则需涂某与贾某通过货币的方式分别出资。因为新公司房屋租赁、后期运营均需要资金,由此在公司设立后,应到位部分注册资本。因贾某持有投资者100万元投资款,其问道:“能否用该投资款先行注册?注册完成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使投资者持有商定的20%股权。”这个问题关系到资金进入公司的方式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从法律上讲,贾某的方案选择了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资金,该方案具体表现为以下法律关系:①涂某、贾某向投资者借贷100万元的法律关系;②涂某、贾某用100万元向公司出资的法律关系;③涂某、贾某与投资者进行部分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④投资者向涂某、贾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与涂某、贾某向投资者借款进行抵消的法律关系。这样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①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公司,其所投资的资金未进入公司而由原股东收走,可能与投资者投资公司的本意存在不一致;②投资者系以溢价的方式取得股权,原自然人股东涉及溢价部分20%的所得税问题;③投资者一般不愿意投资一家原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的公司。是否同意该方案需由贾某与投资者最终协商确定。
投资者以货币投资的方式如何进入公司?如前所述,投资者可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公司,但存在投资资金不带入投资公司、需要缴纳税费等方面的问题。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公司。这就涉及公司估值、投资者持股比例、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问题。以涂某合作方案为例,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投资者再投入100万元,其持有的股权依据其投资额与公司价值的比例进行确定。如公司估值为500万元,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应为20%。这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25万元,即投资者100万元的投资资金,25万元为注册资本金,75万元进入公司资本金,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虽然原股东的股权也升值了,但没有进行分红等事宜(暂不涉及税费问题)。当然,在公司前期可能不需要直接对公司进行估值,而由原股东与投资者直接谈定持股比例。(www.xing528.com)
投资者以装修款进行投资,如何进入公司?装修款系投资者(装修公司)对公司进行装修后形成的债权。投资者以装修款进行投资,实质上是以享有的债权对公司进行投资,系债转股的法律问题。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债转股只能按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为:先经过审计确定债权,再经过评估确定债权价值,最后进行内部决议,依法办理手续。如装修公司以其300万元的装修款对公司进行投资,取得公司10%的股权,则公司估值可确定为3000万元。
综上,涂某、贾某设立公司并引入投资者的过程涉及的协议包括涂某、贾某设立公司的投资协议,新公司与贾某原公司的资产收购协议及其附属协议,涂某、贾某与货币投资的投资者的投资协议,新公司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协议,以及涂某、贾某等股东与装修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在相关法律架构基本确定,且相关文本基本拟定完成时,涂某、贾某却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合作。其中的一个问题便是贾某原有资产的估值出现了问题。
以贾某对双方合作的理解,其系直接以全部资产作为出资,形成51%的股权,不需要任何其他资金的支出。换言之,贾某原有资产的价值至少为51万元人民币。而在涂某看来,贾某资产的价值并不大。无论从资产的实际情况看,还是从作为实际经营人的角度看,其都应当在注册公司时投入一些自有资金。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遇到的一个小故事:我在整理一家顾问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发现其制度里规定了一条:食堂为员工提供午餐,每人每餐3元。这是个很低的价格。我与公司负责人探讨这个金额,问道:“午餐价格这么低,为何不干脆算作员工福利,免费为员工提供呢?”负责人回答:“律师,您是不知道,公司最早之前就是免费提供的,但是免费的东西员工就不珍惜了,饭菜倒得到处都是,浪费很严重。公司也想了很多办法,贴告示、开会教导等,基本没有效果。现在,让每个人出点钱,效果好多了。”我想,或许这就是钱的价值与魅力!
草拟好的投资协议等文件最后变成了终止合同协议。设立的公司由贾某接盘,对于前期投入的房屋租金、押金及装修费等费用由双方协议分割。投资者的款项由贾某予以返还。
虽然合作最终没有成功,但是该案例体现的对律师的考验却是综合而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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