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邀请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层约二三十名员工以向B公司母公司A公司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X系由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引入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当时未正式入职B公司,所以未取得向A公司增资的资格。Y于X正式入职B公司一年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按200万元的价格向X转让了100万股A公司的股权,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1年后,B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后因Y及B公司为了方便管理,拟对股权激励的股东进行股权收购,按其增资款的30.5倍的税后价溢价收购。各方经协商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X不在Y及B公司收购计划范围内。因其他管理人员手上的股权均以较高价格被收购,X坚持要求Y按其他人员的价格对其持有的100万股A公司股权进行收购(预计6000余万元的转让价)。因X与其他管理层人员在入职时间及对公司的贡献方面存在一定区别,Y对X的股权虽然有收购的意向,但对其提出的收购价格并不认同。之后,X仍以邮件、微信等方式向Y要求支付100万股股权兑现款6000余万元人民币。当然,基于双方友好关系及收购意向,Y向X预付了1000万元的转让款。此后,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及B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兑现款5000余万元人民币。
X向法院提供了X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据,并提供了其他二三十名通过增资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股权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价格情况,以此证明X与其他人员属于相同的股权激励对象,根据交易惯例要求Y及B公司按其他人员的价格向其支付股权兑现款。同时,X还请了当时提前退出人员出庭做证。在做证过程,证人陈述了Y与其他三四名人员存在股权激励纠纷及对Y的诚信度的否定。
我们并没有纠结于其陈述而是直接向其提问:“是否了解其他二三十名员工股权退出的具体情况?”
证人回答:“不清楚。”
我们又问道:“是否了解X的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后期要求股权兑现的情况?”
证人还是回答:“不清楚。”(www.xing528.com)
在此基础上,我们确认了证人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对于X在法庭中的陈述,我们提问:“X为什么未和其他员工一同增资取得激励股权?X是在哪个时间点与Y达成股权收购或股权兑现的一致意见的?”
X代理人回答:“将在法庭辩论中回答相应问题。”
但X代理人一直在论证Y通过股权转让款支付等方式对双方股权兑现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没有直接回答我们的提问。通过提问,我们更加明确了X与其他人员存在不同情况,且双方就X股权兑现并未达成一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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