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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在危机企业的诉讼中如何积极应对问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诉讼中,起诉方往往会采取司法措施,如冻结账户,查封股权、土地及房产等。因而积极有效地应对相应诉讼,成为危机企业的重要事务。当然也会有贷款方担心质押股权无法全额满足贷款金额,立即采取司法诉讼等途径保障权益的情况。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公司可以提起异议。

经验分享:在危机企业的诉讼中如何积极应对问题

企业出现经营上的困难,最主要的一个表现就是现金流紧张。由此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款项不能支付。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贷款方、供应商等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支付应付款等的司法诉讼。在司法诉讼中,起诉方往往会采取司法措施,如冻结账户,查封股权、土地及房产等。这会导致企业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因而积极有效地应对相应诉讼,成为危机企业的重要事务

1.4.5亿元债务强制执行案。

A公司在其危机阶段遇到的一大难题是近5亿元债务逾期的强制执行案。案件的基本情况为:A公司以设立信托的方式向B公司(系信托公司融资4.5亿元人民币(分2亿元、2.5亿元两笔,两份合同),期限一年,利率9.5%。若逾期,则按贷款利率的200%进行计算。按照监管要求,贷款金额4.5亿元人民币的1%,即450万元是直接由B公司为A公司购买的信托保障基金(未到过A公司账)。依据协议,该笔款项按照银行存款基准利息向A公司支付利息,B公司有权直接将该笔资金抵扣A公司逾期本息及未支付的费用。A公司实际控制人对A公司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托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均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无力偿还这笔贷款本金(利息则按期支付)。因部分信托投资者要求按期偿还投资金额,A公司在B公司的要求下,直接向相应投资者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方未签署任何协议等文本。逾期2个月后,虽各方一直在协商处理方案,但B公司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直接对A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据程序冻结了A公司持有的包括其控股和非控股上市公司全部股票,并启动相应的司法拍卖程序。其中,A公司持有的非控股上市公司的股票系限制流通股,在冻结时的市场价值约为8亿元人民币,扣除质押债权部分的净值后约为5亿元人民币,完全能够覆盖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在本案处理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关于股票冻结的问题。

因为A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在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司法冻结后,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融资。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均设有质押,依据各方贷款及质押合同,如质押担保存在问题,贷款方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若发生质押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即便贷款方不立即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也会要求借款方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司法冻结,以确保还贷安全。当然也会有贷款方担心质押股权无法全额满足贷款金额,立即采取司法诉讼等途径保障权益的情况。这些都将是危机企业进一步遇到的压力和困境。另一方面,A公司身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其股票被司法冻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其应在一定期限内披露信息。这将是一个极为负面的信号,可能引起贷款方集体抽贷的风险,这对企业的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甚至可能直接引发企业崩盘及破产。

万幸的是,A公司持有的非由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票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执行标的额。经与执行法院多次沟通,法院解除了对A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执行措施,保护了A公司在上市公司的权益。

(2)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债权债务并未经过审理,而是由债权人直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在处理本案件事务过程中,依据A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债权公证书,我们发现,在贷款金额方面,两份贷款合同的公证书主文内容与贷款合同内容无法一一对应。换言之,信托贷款合同的公证书存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另一方面,依据《公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6月25日通过,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必须由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在执行证书里明确债务履行情况。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显然,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信托债权偿还的1000万元款项未从本金中扣除,另外,A公司也从未被告知过信托保障金的450万元及其利息做何处理,公证机构也从未向A公司核实过债务履行情况。执行证书的内容可能存在错误。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在程序及内容上存在错误,法院依据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受理本案执行事项,也是存在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公司可以提起异议。但是,基于A公司向B公司贷款的事实行为,逾期利息并不因诉讼而停止计息。且A公司存在出售、限售流通股的需求等事实情况,因此我们并未建议A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

有人会问,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不是减少了当事人的抗辩权而对债务人不利。抗辩权角度的担忧是成立的,但强制执行也有一些好处,比如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一般都是大额债务的处理,且执行法院一般也在被执行人(债务人)处,这对债务人是极为有利的。

(3)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司法拍卖的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票的司法拍卖,执行法官也从未接触,对其可行性及流程步骤存在很多疑问。由此,我们对上市公司限售股票的司法拍卖流程进行了研究与分析,确定了其可行性(详见下页图4),并深入了解了股票价值评估等程序,并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交流。司法拍卖在淘宝的司法拍卖网上进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规定。依据该规定,在拍卖之前,相关标的及价格等内容需提前30日公示。在拍卖结束之前,竞拍人只要在淘宝开立账户并缴纳保证金,便可以参加竞买。由此,在拍卖过程中,可以安排竞拍人参与竞拍,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当然,当标的物的金额过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可能会较多地偏离真实价值。但如由股票持有人自行通过股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交易,该交易价格与竞价交易的价格也会存在二到三折的价格差。从这个角度看,用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理上市公司限制流通股也不算是一个坏的途径。

在拍卖程序中还有个小插曲。因为A公司的限售股票在执行裁定时,价格一直位于高位。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各种原因,A股市场一直走低,该股票的价值也一直在缩水。在此情况下,A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想法,是否可以暂缓拍卖程序。我们在研究暂缓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问道:“如暂缓后,股价还是一路低走该如何处理?”最后A公司的股票还是按程序被拍卖掉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限售股票的价格确实一路走低,至今仍未达到拍卖成交价。

图4 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司法拍卖流程图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包括以下各项。

①《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www.xing528.com)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执行款项结算及和解。

拍卖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最后的结算。在结算过程中,B公司提出,还差1000余万元的逾期利息尚未支付。按照A公司财务算法,不扣除购买信托保障基金的450万元、多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及代为偿还的1000万元投资者债务,算入逾期利息,最终结算金额相差1000万元左右。如相应款项均予以扣除,账务基本持平。但B公司坚持不肯放弃逾期利息部分。我们推断,B公司已经代为偿还信托投资者的相应款项,A公司向B公司支付基本利息后,已经能够覆盖B公司的资金成本。B公司要求的逾期利息无非是公司的利润及团队的奖励金。而拍卖款已经到达法院,即执行款的利息应当止付,如双方未结算清楚,法院也无法轻易将执行款划拨给B公司。B公司将直接面临4亿余元资金成本的压力。

经过多方协商,最终B公司与A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以相应的执行款清偿A公司对B公司的全部债务。同时,A公司还须向B公司结算信托保障基金的450万元及其收益。

2.供应商讨债诉讼案。

C公司在2011年的金融危机中因与其他企业互相担保受到牵连,损失几千万元,大伤元气。2018年,由于经营决策等因素,C公司业务下滑,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公司的业务及财务颇有压力,天天需要应对各种款项的催讨。有些企业提出由C公司出具付款时间的承诺函等要求。对此,C公司需要做出资金安排,在可能的情况下,支付相应供应商部分资金,尽量避免诉讼纠纷。对于无法确定支付时间的,C公司应尽量避免出具公司盖章的文书。

供应商D公司催讨未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了C公司账户100多万元人民币。一方面C公司实在没有钱付款。另一方面,账户未查封到C公司的任何资金,所以C公司便未予理会。没想到几天后,一笔100多万元的应收款打入了C公司被冻结的账户。C公司急忙找到D公司协商付款及账户解封事宜。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坚持要求C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在各方面调解下,D公司同意放弃利息及其他费用,但不接受货款的长时间分期。对C公司而言,这一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以时间换出了一部分资金的流动。

签署调解书也是有讲究的,因为账户冻结的解封需要经过法院内部的一些程序,因此对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可以要求是在法院账户解封后的一定期限内。否则,支付方还需要从其他地方调取资金换取账户内冻结的资金。前述案例中,在与经办法官确认账户解封当即可以完成的情况下,C公司同意签署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款项。但是,由于公司账户解封并没有预想的那么快,这就使C公司陷于困境。依据调解书支付款项,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融到首付款;如果不支付,则将直接导致逾期支付。若D公司不予谅解,C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处理成本。最终,因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C公司还是依据调解书的期限支付了首付款。数日后,在C公司的不断催促下,账户得以解封。

3.诉讼的法律处理策略。

综上,对于危机企业可能及正在发生的诉讼,我们建议:

(1)在诉讼之前,危机企业对于可能出现的诉讼应当尽量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得到对方谅解,获得更长的账期。在协商时应当尽可能坦诚相对。“堵”或“置之不理”等态度往往会适得其反。此外,公司要注意保护资金流,尤其在面对危机时,一点点资金流都可以派上大用场。而且,在企业发生危机时,用钱的地方还有很多,也需要注意保留部分资金以备应急。因此,资金流应尽量不往公司账户流动,至少不往公司常用的账户上流动,避免诉讼财产保全查封相关公司账户,冻结该等弥足珍贵的资金流。

(2)面对纠纷,即便被采取了一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危机企业也不应慌张。企业应当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由公司业务、法律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案件的整体分析,探讨最佳处理方案。同时,企业还要与法院及时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尽可能将企业的实际情况告知法官。记得有个案子,诉讼法院查封了公司的股票,事关重大。公司立即缴纳了保证金到法院,但解除股票冻结并不是很顺利。我们始终联系不上该院经办法官,便找了他们负责的上级领导,告诉她事情的紧急性,且作为代理人的我也跨越几百公里来到该法院。那位上级领导可能被我的行为感动,也意识到应该及时处理这个事项,随后便让经办法官与我联系,解封手续很快就得以完成。在另一个执行案子中,公司在发现自己变成被执行人后,一直与执行申请人协商处理方案,但始终未与执行法官联系,以致后续很多财产被查封与冻结,整个案件处理过程都较为被动。

(3)对于大型企业,也可以制定“诉讼断交”的“外交政策”。虽然法院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平台,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无可厚非。但是,目前的诉讼基本都伴随查封账户等财产保全措施,在企业危难时仍坚持通过诉讼并实施财产保全等措施讨要款项,也算是彻底翻脸了。对于这样的企业,其对双方后期更多的合作应该不做任何的期许了。“断交”不仅仅是一句气话,通过“诉讼断交”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暂缓或减少诉讼的发生;另一方面,“断交”也是对对方的一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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