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而言,技术信息是指有关生产、服务的技术内容,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与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程序、试验数据和记录、质量标准等。经营信息则与企业经营策略相关,主要包括客户名单、商业计划、财务数据、财务预报、市场调研、营销信息和目标、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2.商业秘密的载体。
但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具体内容,并非就能清楚证明公司持有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还需要具体的载体。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乐华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华建公司”)与北京厚德思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思成公司”)、卢丰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2015京知民初字第909号)中,判决书提到虽然“乐华建公司当庭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具体为乐华建公司与中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在中海油集团内所有国内海上油气开发设施上使用工程数据系统软件的业务需求信息和软件产品信息等相关的经营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中海油在国内海上油气项目上使用工程数据系统软件,软件的具体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任务管理、文档管理、设计文件管理、图纸审批等模块”,但“乐华建公司并未就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交任何证据,无法确定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最后认定,“乐华建公司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内容的情况下,其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并“驳回乐华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二审(2017京民终50号)审理中,乐华建公司提供了《中海油及其子公司工程项目图档管理及项目协同系统软件需求》及相关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据。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业务需求信息以及相应解决方案构成商业秘密”。(www.xing528.com)
3.商业秘密的特性——非公知性。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通常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的特性为:非公知性、经济性及秘密性。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是侵害商业秘密案中的难点和关键点。一般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我们初始理解为“查新”。但事实上,非公知性的认定远非如此简单。鉴定机构鉴定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依据一般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具体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⑥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将其具体化存在很大难度。通常情况下,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需要商业秘密提供方明确需鉴定商业秘密的“秘点”。就计算机软件而言,并非公司程序员编写的软件内容都可成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还需要明确公司程序员编写的软件存在与市场上其他计算机软件不同的“点”,即“个性”的内容,此即所谓的“秘点”。如我们案件中的系统框架、质量管理系统、数据管控系统等都是商业秘密的“秘点”。如果能够完成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则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处理基本完成了一半以上的工作,且能看到成功的希望。
综上,作为一家具有竞争力并想要在市场上持续竞争的企业,首先应当厘清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确定都有哪些商业秘密,具体以什么形式存在。如技术性企业的商业秘密基本为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载体一般为服务器或电脑;生产性企业的典型商业秘密是产品配方,基本会存放在实验室、档案室等地方;而客户名单这种通行商业秘密,一般会存在于销售总监等人员的电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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