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XT公司的诉求后,我们进行了大量法律、案例及专著方面的分析、研究。我们初步分析,CT使用XT公司的技术包括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给黑龙江项目的计算机软件。因此可以从著作权角度进行维权,也可以从商业秘密角度进行维权。现有对计算机软件及商业秘密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等。
CT使用XT公司的投标书、计算机软件等内容,既涉及《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因而可以选择从侵害著作权角度进行保护,也可以从侵害商业秘密角度进行保护。如依据著作权进行保护,则应确定相应的投标书、计算机软件系XT公司所有,而CT未经XT公司许可,使用了该等投标书和计算机软件。此外,如按著作权进行保护,在法律适用上,应注意《刑法》及行政处罚侧重惩罚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与CT的行为存在差距;而走民事法律路径则面临较大的举证责任。当然,从理论上说,CT可能涉及职务侵权等刑事犯罪。如依据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则应确定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为XT公司的商业秘密,而CT未经XT公司同意,窃取、使用了该商业秘密。CT的行为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十分契合。《刑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案的起刑数额为造成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CT的涉案金额为445万元人民币,远远超过50万元的起刑数额,因而也可以考虑从《刑法》角度追究CT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亦通过工商执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作为权利人,XT公司还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商业秘密侵权的维权。(www.xing528.com)
我们进一步研究认为,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中,需要权利人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侵害方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等构成要素。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包括非公知性、经济性及采取保密性三大特点。其中采取保密措施需由权利人进行证明,非公知性可在需要时由第三方进行鉴定。依据法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CT违反公司的竞业限制及保密约定,私下设立与XT公司同业务类型的SM公司,并以SM公司名义通过分包形式,使用XT公司所有的技术实施黑龙江项目,相关收益由SM公司收取,该行为符合法律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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