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成
在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和国际联盟的压力下,1932年9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禁止蓄奴养婢办法》,采取强制登记办法,解放男奴婢女。1933年11月,在天津发生了张作霖长女张首芳虐待婢女致死案,成为该法律颁布后天津的首个案例。
张首芳为张作霖的大女儿。在奉天时,张作霖为了稳定东北局势,将她嫁给了黑龙江督军鲍贵卿之子鲍毓才。九一八事变后,张首芳随夫来到天津,定居于英租界举安里。
1933年11月的一天,天津乡区五所警士在南乡黑牛城截获一辆装运幼女尸体的汽车,有抛尸嫌疑。该警士遂将孙文蕴、刘学曾两名嫌疑犯交给该区警长邸春芳。邸春芳经过侦讯得知,该车为鲍宅所有,深知案情重大,即将该案送交河北省会公安局,转解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侦查。经查,该幼女为天津英租界举安里鲍毓才之妻张首芳的婢女,名叫小玲。警方当即将张首芳传讯,以犯“使人为奴隶和吸食鸦片”罪,依《刑法》和《禁烟法》提起公诉。张首芳聘请律师何隽、潘启清代理此案。同年11月到1934年9月,《益世报》跟踪报道了此案始末。
天津地方法院通过侦查得知,张首芳家内蓄有婢女四人,小菊年16岁,小玲、小兰均14岁,小玉年11岁。当时小菊已经嫁人,法院认为小兰有婢女之嫌,即将小兰强制解放,送归妇女救济院收容,禁止鲍家人或称为其家属之人前往接见。但小兰不肯留在院中,救济院遂派一名曾在东北鲍宅也做过婢女的白俄少女开导她。小兰出庭时,抱着鲍家女仆赵赵氏相拥大哭,再次闹着要回鲍宅,赵赵氏也要求将小兰领回,但推事未准,仍送回救济院。
法医鉴定结果称,死者小玲,系服鸦片烟毒致死。右眼上部并右乳近下,各有红赤浮皮破伤一二处,各长五六分、宽一分,系划蹭伤;右膝红赤皮破伤一处,量围圆一寸一分,系磕蹭伤;左臁肋近下青赤伤二处,各长一寸三四分、宽一分,系他物伤。(www.xing528.com)
在前两次庭审中,被告张首芳均未出庭,由律师代理辩护。小菊、小兰、小玉在法庭上,也都不承认自己是婢女,从未遭到张首芳的打骂和虐待,并称均为鲍家女仆的女儿。讯问鲍家女仆赵赵氏、单盛氏,也说这几个女孩是她们的女儿。但问及原住址、生日、家庭等详细情况时,彼此供词互异,对不上号。
第三次庭审时,张首芳终于出庭了。只见她身着白皮翻领绒毛大衣、蓝条绸长袍,戴青色毡帽,派头十足。她说:“我今年37岁,辽宁海城人,九一八事变后随夫鲍毓才来津。小玲的母亲为家中女仆单盛氏,其父时在东北做事。小玲7岁开始就跟着母亲在鲍宅生活,或因急病而死,因她平素就有腹部疼痛的毛病。那天小玲犯病时,当时请大夫未到,我就派汽车送她到市立医院,在路上人就不行了。车夫打电话回来告诉我,因她妈未在家,到学校去接学生了,我就叫他们把人送到坟地,再买棺木殓埋。就是我自己的孩子死在外面,也不能弄回来啊!这四个孩子都是女仆的孩子,平时有人来了,她们斟茶倒水、拿拿烟,就是我自己的孩子也做这些事。小玲膝盖上的伤是前些时候在家斗猴时跌倒摔伤的。小玲死了,你们问那三个活的,平日我待她们如何?有没有虐待情节?法医检验小玲时也未探胃,只用小棍敲了一敲,怎会看得出是服毒?我在奉天时有病,抽过一次鸦片,现在早就不抽了,就凭检验吏一说,我就抽鸦片了?”
1934年2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鲍张氏使人为奴隶,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吸食鸦片处罚金三百元,徒刑、罚金并执行之。罚金如经执行而未完纳,准以二元折算一日监禁。
法院认为,张首芳素尝吸食鸦片,家内蓄有婢女四人。被告平时对小玲等甚为虐待,1933年9月间,小玲不堪虐待,吞服鸦片自杀。被告发现后,当嘱仆役孙文蕴、刘学曾将小玲尸身以汽车载至本市乡区五所黑牛城北新山东义地,买棺殓埋。事为该区警长邸春芳查悉,遂将孙文蕴、刘学曾一并带走,送交河北省公安局,转解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除小玲自杀身死与被告无关,小玲伤害罪部分因无人告诉,均未予起诉外,被告犯有蓄婢罪和吸食鸦片罪。小玲苟非被告屡加殴打,何以受伤数处?乐生恶死,人之常情,小玲苟非完全失去自由,又何至服毒自尽?应认为触犯《禁止蓄奴养婢办法》。复查被告面部青黄,上下唇微青,两手大、二指肚均青黄,并有热物烫焦痕迹,核与吸食鸦片情形相符。其吸食鸦片亦属证据确凿,毫无诿卸余地,应认为触犯《禁烟法》。
判决后,张首芳不服,向河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34年9月4日,河北高等法院刑事临时庭审理终结,上诉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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